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
官网- 法人: 郭常河
- 注册资本: 102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09-08-13
-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华庭路4号201之06之2D18房
公司概览
公司品牌
时尚天河商业广场
联系人
销售专家
8
人力资源专家
2
技术专家
2
无角色
13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1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1家
中标数量
0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0家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16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16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郭常河
- 经营状态 在业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奇鱼旅行、广州时尚、时尚、时尚商业城、时尚天河
- 注册资本 102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200.00万元
- 英文名 Guangzhou Fashion Commercial City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499
- 统一社信代码 91440101693561256H
- 纳税人识别号 91440101693561256H
- 组织机构代码 693561256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40108000002829
- 登记机关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0-10-27
- 营业期限 2009-08-13~
-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华庭路4号201之06之2D18房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贸易经纪与代理->贸易代理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休闲娱乐场所->购物中心、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商业地产、服务/休闲/出行->酒店住宿民宿->酒店、网络/游戏/传媒->互联网络网站->互联网、服务/休闲/出行->出行票务服务->短租、社交->社区、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物业、教育/文具/乐器->文具/书写/耗材->文具用品、电商零售->百货零售
- 公司简介 时尚集团成立于1988年,经过30年的发展及行业深耕,现已形成以地产开发和商业运营管理为主,涉及旅游度假、文化教育等多个领域投资,拥有香港、沈阳、南京、深圳、广州、丽江等7家全资子公司,资产规模逾百亿的大型集团股份制企业。 时尚天河商业广场位于“华南第一商圈”——天河商圈,是以购物为主,集休闲、娱乐、饮食、游览、观光于一体的体验式时尚主题商业广场。时尚天河“夜上海”、“中华美食街”、“寻马街”、“北极小镇”、“八号街区”五大网红主题街区,将“一街一景、一步一世界”的逛街体验发挥到极致。时尚天河福利:1、五险一金、商业保险;2、餐费补贴、通讯补贴、全勤奖;3、结婚礼金、生育礼金、过节费或礼品、慰唁费等;4、年度旅游活动、部门团建活动、员工关怀活动等;6、职业培训、外出考察等。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郭贺臣 | - | - | 0.00% |
郭菁慧 | - | - | 0.00% |
郭奎章 | - | - | 0.00% |
深圳时尚商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98.04% |
深圳时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法人股东 | - | 1.96% |
共 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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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20-10-27 |
股东变更 | 深圳时尚商业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退出] | 深圳时尚商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增]深圳时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新增] | 2020-10-27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2020-10-27 |
企业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2020-10-27 |
章程备案 | - | 准予章程备案 | 2020-10-27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2020-10-27 |
章程备案 | - | 准予章程备案 | 2020-10-27 |
股东信息变更 | 深圳时尚商业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深圳时尚商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时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2020-10-27 |
章程变更 | - | 准予章程备案 | 2020-10-27 |
章程备案 | - | 准予章程备案 | 2019-04-30 |
主要人员变更 | 郭常河 | 常腾飞 | 2019-04-30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郭菁丽 | 郭常河 | 2019-04-30 |
章程备案 | - | 准予章程备案 | 2019-04-30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郭菁丽 [退出] | 郭常河 [新增] | 2019-04-30 |
地址变更 | 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体育东横街3号19C05房(本场所仅限办公功能) | 广州市天河区华庭路4号201之06之2D18房 | 2018-01-26 |
其他事项备案 | 换照(变更前) | 换照 | 2016-09-27 |
其他事项备案 | 换照(变更前) | 换照 | 2016-09-27 |
章程变更 | 章程备案(变更前) | 准予章程备案 | 2016-09-27 |
换照 | 换照(变更前) | 换照 | 2016-09-27 |
财务人员变更 | 财务负责人(变更前) | 许爱华 | 2016-0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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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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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奎章 | 执行董事 | - | - | - | - | 79 |
400-990-9311 | - | - | - | 400-990-9311 | - | 71 |
郭** | 经理 | - | - | 020-3****888 | - | 81 |
联系人共 2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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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
广州天河体育中心综合改造项目机电安装及装饰装修工程总承包 | 中标公告 | - | 广东-广州 | - | 2010-0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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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供应商
排序 | 供应商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
1 | 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1 | 1 | - | 2010-08-10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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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历程
融资金额(万元) | 融资轮数 | 投资方 | 披露时间 |
---|---|---|---|
500.00 | 天使轮 | 青年创投 | 2016-0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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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
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广州天河体育中心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1)粤民终400号 | 本案按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上诉人 | 2021-12-13 |
王春红、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1)粤01民终11767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308元,由王春红负担3923元,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负担238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1-09-26 |
陈小弟、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1)粤01民终11765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886元,由陈小弟负担1169元,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负担171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1-09-26 |
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肖一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1)粤01民终11758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537.68元,由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1-08-18 |
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周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1)粤01民终11759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204.86元,由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1-08-18 |
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广东麦丝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1)粤01民终11763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97元,由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1-08-18 |
广州艾小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9)粤0106民初40122号 | 一、被告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艾小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89056元; 二、被告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艾小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赔偿装修损失10062.5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艾小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481元,由原告广州艾小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523元,被告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负担89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7-12 |
王春红与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9)粤0106民初40123号 | 一、被告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王春红退还保证金95400元; 二、被告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王春红赔偿装修损失8837.5元; 三、驳回原告王春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363元,由原告王春红负担11925元,被告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负担124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7-12 |
广东麦丝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9)粤0106民初40764号 | 一、被告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麦丝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81950.4元; 二、被告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麦丝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返还2019年10月16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租金17791.59元; 三、被告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麦丝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赔偿装修损失4629.17元; 四、驳回原告广东麦丝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406元,由原告广东麦丝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799元,被告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负担86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7-12 |
苏丽艳与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9)粤0106民初40121号 | 一、被告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苏丽艳退还保证金67160元; 二、驳回原告苏丽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347元,由原告苏丽艳负担6735元,被告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负担76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7-12 |
周强与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9)粤0106民初40118号 | 一、被告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周强退还保证金78000元; 二、被告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周强返还2019年10月23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租金9797.81元; 三、被告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周强赔偿装修损失8396.67元; 四、驳回原告周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137元,由原告周强负担5573元,被告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负担85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7-12 |
陈小弟与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9)粤0106民初40119号 | 一、被告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小弟退还保证金71428元; 二、被告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小弟赔偿装修损失5250元; 三、驳回原告陈小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213元,由原告陈小弟负担7513元,被告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负担7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7-12 |
苏欣与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9)粤0106民初40120号 | 一、被告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苏欣退还保证金90000元; 二、被告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苏欣赔偿装修损失4388.12元; 三、驳回原告苏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790元,由原告苏欣负担8052元,被告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负担87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7-12 |
广东麦丝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9)粤0106民初40765号 | 一、被告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麦丝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38640元; 二、被告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麦丝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赔偿装修损失5244.14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麦丝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657元,由原告广东麦丝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630元,被告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负担50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7-12 |
陈浪与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9)粤0106民初40117号 | 一、被告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浪退还保证金73168元; 二、被告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浪赔偿装修损失13300元; 三、驳回原告陈浪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110元,由原告陈浪负担8042元,被告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负担80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7-12 |
深圳市宁生体育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0)粤0106民初38707号 |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宁生体育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153元,减半收取576.5元,由原告深圳市宁生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21-04-25 |
时尚公司诉城管天河分局、天河区政府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行政申请再审审查裁定书 | 其他(城建) | (2019)粤71行申25号 | 驳回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再审申请人 | 2021-04-20 |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天河分局、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 其他行政行为 | (2019)粤7101行审4493号 | 强制执行穗综天处字〔2015〕12083-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执行人 | 2020-12-17 |
河南盟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2019)粤0106民初28428号 | 一、被告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帮助侵害原告河南盟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第29755975号、第26752299号、第28612542号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河南盟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0000元; 三、驳回原告河南盟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河南盟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600元,被告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负担1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 被告 | 2020-12-14 |
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涂俊强、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2019)粤0106民初37528号 | 一、被告涂俊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0000元; 二、驳回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250元,被告涂俊强负担550元(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该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 被告 | 2020-1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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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备案
网站首页 | 域名 |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 | 审核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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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shiongz.com.cn | fashiongz.com.cn | 粤ICP备17047742号-1 | 2020-0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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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信息
应用 | 分类 | 发布时间 | 应用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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蜜尚 44.5 MB | 2 万次安装 | 商务 | 2021-12-06 | “蜜尚”移动互联网平台,是由时尚天河倾力打造以商场业户需求为核心的社区生态圈,秉承【为业户服务,解决业户之忧】的服务宗旨,将服务创新作为产品创新的理念。 产品包含一站式报修管理系统、云客服、一键申请装修设计、电子员工卡、友商社交圈、商场运营报告、通知公告和活动信息推送等模块,充分聚焦商场业户和营业员的需求及使用场景。“蜜尚”APP致力于打造物业服务、商圈社交与商圈服务平台的O2O闭环商业。让用户可以随时随地通过“蜜尚”APP,体验时尚天河为业户提供的全移动化的服务,让业户体验一机在手,服务无忧; 蜜尚为你所想,知你所需,用科技让商业生活更美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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