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客宝
  • 发现潜客
  • 转化客户
  • 商机监控
  • 数据看板
免费注册
领积分

湖北泰友纸业有限公司

  • 法人: 王洪江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9-07-14
  • 办公地址: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牛首工业园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3

销售专家

7

技术专家

12

无角色

9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55

专利数排名

75%

专利总数

55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王洪江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湖北泰友、泰友纸业、泰友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0万元
  • 英文名 Hubei Taiyou Paper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2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20600688498205G
  • 纳税人识别号 91420600688498205G
  • 组织机构代码 688498205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20600400001533
  • 登记机关 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5-10
  • 营业期限 2009-07-14~2039-07-14
  • 注册地址 襄阳市樊城区牛首镇张营村三组(牛首工业园)
  • 国标行业 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纸制品制造->其他纸制品制造
  • 专业行业 百货/厨具/宠物->纸巾纸品湿巾->纸业
  • 公司简介 湖北泰友纸业有限公司企业简介:湖北泰友纸业有限公司是一家纸业的企业,是经相关部门批准注册的企业。主营纸包装、瓦楞纸箱、纸、煤,公司位于中国湖北襄樊市樊城区高新区创业中心A座408室。湖北泰友纸业有限公司本着“客户,诚信上”的原则,与多家企业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热诚欢迎各界朋友前来参观、考察、洽谈业务。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陈曦 自然人股东 1000.00万元 100.00%
骆婷 自然人股东 1000.00万元 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法定代表人变更 骆仁星 王洪江 2024-05-10
主要人员变更 姓名:骆仁星,职务:执行董事 姓名:王洪江,职务:执行董事 2024-05-10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骆仁星 王洪江 2024-05-10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姓名:骆仁星,职务:执行董事 姓名:王洪江,职务:执行董事 2024-05-10
章程备案 - 章程备案 2024-02-06
股东信息变更 股东名称:骆婷,认缴出资额:1000万,币种:人民币,认缴出资方式:货币,认缴出资时间:2009-07-14; 股东名称:陈曦,认缴出资额:1000万,币种:人民币,认缴出资方式:货币,认缴出资时间:2024-12-31; 2024-02-06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陈曦 骆仁星 2024-02-02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姓名:陈曦,职务:执行董事;姓名:秦银林,职务:经理 姓名:骆仁星,职务:执行董事;姓名:王虎,职务:经理 2024-02-02
主要人员变更 姓名:陈曦,职务:执行董事;姓名:秦银林,职务:经理 姓名:骆仁星,职务:执行董事;姓名:王虎,职务:经理 2024-02-02
法定代表人变更 陈曦 骆仁星 2024-02-02
章程备案 - 章程备案 2023-12-27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文化用机制纸及纸板制造;瓦楞板、瓦楞纸包装箱生产、销售包装印刷及彩色印刷品的研究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纸制品制造,纸制造,制品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文件、资料等其他印刷印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023-12-27
管理人员 骆仁星(总经理)、陈曦(执行董事)、骆婷(监事) 陈曦(执行董事)、骆婷(监事)、秦银林(总经理) 2020-12-15
主要人员变更 骆仁星(总经理)、陈曦(执行董事)、骆婷(监事) 陈曦(执行董事)、骆婷(监事)、秦银林(总经理) 2020-12-15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骆仁星(总经理)、陈曦(执行董事)、骆婷(监事) 陈曦(执行董事)、骆婷(监事)、秦银林(总经理) 2020-12-1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独资投资人) 骆婷 陈曦 2020-10-2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独资投资人) 骆婷 陈曦 2020-10-29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骆婷 陈曦 2020-10-29
管理人员 骆婷(执行董事)、骆仁星(总经理)、张国勇(监事) 骆仁星(总经理)、陈曦(执行董事)、骆婷(监事) 2020-10-29
法定代表人变更 骆婷 陈曦 2020-10-29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骆辰 - - - - - 70
蔡学雨 - - - - - 70
肖** - 1322****887 0710-37521*****.com、14947036*****.com ****150、0710-****103 - 88

联系人共 28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陈曦 执行董事 -
秦银林 总经理 -
骆仁星 总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湖北泰友纸业有限公司、湖北金赞阳循环经济股份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执行异议之诉 (2021)鄂民申1990号 驳回湖北泰友纸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人 2022-05-06
湖北泰友纸业有限公司与襄阳成君印务有限公司、曾宪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1)鄂0606民初2861号 准许原告湖北泰友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75元,减半收取1788元,由原告湖北泰友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 2021-04-27
湖北泰友纸业有限公司、刘建军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20)鄂06民终1927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湖北泰友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21-01-07
湖北泰友纸业有限公司与刘建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9)鄂0606民初6816号 一、原告湖北泰友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建军自2018年3月至2019年1月存在劳动关系; 二、原告湖北泰友纸业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刘建军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的提成共计32461.01元; 三、原告湖北泰友纸业有限公司返还被告刘建军2018年3月至2019年1月的质保金共计6770.95元; 四、原告湖北泰友纸业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刘建军赔偿金27048元; 五、驳回原告湖北泰友纸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内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1-01-07
湖北泰友纸业有限公司与魏国勇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加工合同纠纷 (2019)鄂0606执恢540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20-08-25
湖北泰友纸业有限公司与赵凯、中电凯源人力资源襄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9)鄂0606民初7171号 确认原告湖北泰友纸业有限公司自2017年3月起与被告赵凯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0-07-31
湖北泰友纸业有限公司、赵凯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20)鄂06民终979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湖北泰友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20-07-31
湖北泰友纸业有限公司与黄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续行查封车辆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鄂0606执321号之二 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黄华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KS979别克牌汽车一辆。 二、续行查封期限为两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书面申请,履行义务的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 2019-12-18
湖北泰友纸业有限公司与江苏久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19)鄂0606民初6694号 准许原告湖北泰友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湖北泰友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 2019-12-02
湖北泰友纸业有限公司与湖北凯航恒辉节能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承揽合同纠纷 (2019)鄂0606执174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19-11-06
湖北泰友纸业有限公司与魏国勇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加工合同纠纷 (2019)鄂0606执492号 终结(2018)鄂0606民初3018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应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19-08-02
湖北泰友纸业有限公司与黄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鄂0606执321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19-07-31
湖北泰友纸业有限公司与黄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冻结、划拨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鄂0606执321号之一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华银行存款1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 2019-07-31
湖北泰友纸业有限公司与宋佑文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加工合同纠纷 (2018)鄂0606民初3017号 准许原告湖北泰友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3元,依法减半收取496.5元,由原告湖北泰友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 2018-07-31
人福湖北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湖北泰友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8)鄂06民终624号 一、撤销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7)鄂0606民初125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湖北泰友纸业有限公司撤回一审中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999元,减半收取为5499.5元,由被上诉人湖北泰友纸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999元,减半收取为5499.5元,由上诉人人福湖北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被上诉人 2018-06-01
湖北泰友纸业有限公司与湖北广源食品有限公司、人福湖北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7)鄂0606民初1253号 一、被告湖北广源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泰友纸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57231.93元; 二、被告湖北广源食品有限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以657231.93元为基准数,向原告湖北泰友纸业有限公司赔偿自2015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三、被告人福湖北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北广源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湖北泰友纸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99元,由被告湖北广源食品有限公司、人福湖北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56。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直接交至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原告 2018-06-01
湖北泰友纸业有限公司与黄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7)鄂0606民初4398号 一、被告黄华向原告湖北泰友纸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341元; 二、被告黄华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2倍,以9341元为基数,向原告湖北泰友纸业有限公司支付自2017年4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湖北泰友纸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元,财产保全费147元,由被告黄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56。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直接交至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告 2018-01-25
湖北泰友纸业有限公司、黄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7)鄂0606民初4398号之一 查封被申请人黄华所有的鄂F×××××别克车一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 2017-12-30
湖北泰友纸业有限公司、黄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7)鄂0606民初4398号 冻结被申请人黄华银行存款127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 2017-12-30
湖北广发纸业有限公司与湖北泰友纸业有限公司、骆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7)鄂0606民初1910号 一、被告湖北泰友纸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湖北广发纸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23998.77元; 二、被告湖北泰友纸业有限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2倍,以1123998.77元为基准数,向原告湖北广发纸业有限公司支付自2016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湖北广发纸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00元,财产保全费7600元,共计28200元,由被告湖北泰友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56。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直接交至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告 2017-11-29

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编号 发证日期 截止日期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HXC18920Q20273R0M 2020-06-01 2023-05-3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HXC18920E20213R0M 2020-06-01 2023-05-3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17421Q21074R0M 2020-06-01 2023-05-3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17421E20624R0M 2020-06-01 2023-05-31
食品经营许可证 JY34206060006024 2019-11-30 2024-11-29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 165IP191439R0S 2019-04-02 2022-04-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10117Q18907R0S 2017-12-26 2020-12-25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10117E23286R0S 2017-12-26 2020-12-25
高新技术企业 GR201642000214 2016-12-13 2019-12-13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10114Q16219R0S 2014-11-13 2017-11-12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10114E21981R0S 2014-11-13 2017-11-12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01711E20243R0S 2011-07-14 2014-07-13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01711Q10979R0S 2011-07-14 2014-07-13

推荐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