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贝发制笔城有限公司
- 法人: 邱智铭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1-07-22
- 办公地址: 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经济开发区新城大道28号(开发区管委会二楼招商局)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8
技术专家
6
无角色
7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1次
中标金额
1,680,000元
客户
0家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58
专利数排名
前 75%
专利总数
58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邱智铭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安徽新贝、新贝、新贝发制笔城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00万元
- 英文名 Beifa Anhui Manufacturing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2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41122578546069P
- 纳税人识别号 91341122578546069P
- 组织机构代码 578546069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41122000018654
- 登记机关 来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0-05-19
- 营业期限 2011-07-22~2031-07-21
- 注册地址 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经济开发区新城大道28号(开发区管委会二楼招商局)
- 国标行业 制造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文教办公用品制造->文具制造
- 专业行业 工具/机械/仪器、运动/户外/体育、教育/文具/乐器->文具/书写/耗材->办公用品、电商零售->跨境电商->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经营者、家具/家纺/家饰->书房/办公家具->办公家具、汽车/骑行/车品->车辆汽车用品->汽车配件、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家政服务、农资/化工/环保、保健/药品/医疗->医疗/保健器械->医疗器械、数码/手机/电脑->办公设备/打印
- 公司简介 贝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始创于1994年,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以及国际商贸服务于一体的大型文具集团,是国内首家从事文具供应链运营服务的企业,产品涵盖办公文仪、办公耗材、办公日用、学生用品、包袋产品、环保产品、商务礼品、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九大系列、上万个种类的产品,并形成了以“BEIFA”为主,“A+PLUS”、“WMZ”、“LAMPO”、“GOGREEN”等为辅的品牌战略,是国内文具行业发展速度快、品牌度高、行业内具创造力和影响力的企业之一。安徽新贝发制笔城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是一家集产品设计、开发、生产、贸易等多功能为一体综合性公司。公司位于来安县经济开发区,是中国文具产业示范区里大的项目之一,总投资5.2亿元,用地占地棉结约170亩。公司拥有模具加工设备、注塑设备、笔芯、整笔装配设备,笔杆、笔套、外箱、纸卡印刷设备,包装设备等合计1470多套。是中性笔、记号笔、白板笔等文化用品的生产基地,预计年产各种笔合计18亿件。本公司坚持"诚心合作、创新发展”的经营理念,不断在质量、生产、服务上满足客户需求,整合世界资源,争创文具企业。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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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法人股东 | - | 100.00% |
新贝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 | - | 100.00%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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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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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变更 | 文教办公用品、体育用品、玩具、工艺美术品、鞋帽、五金工具、塑料制品、日用金属制品、包装制品制造、批发;灯具、服装、洗浴用品、家具、家居用品、汽车配件、家电、园林工具、办公设备、塑料粒子、有色金属的批发(国家禁止或限定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医疗器械生产、销售;家政服务;礼仪服务;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医用口罩销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销售;普通仓储服务;设备租赁、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文教办公用品、体育用品、玩具、工艺美术品、鞋帽、五金工具、塑料制品、日用金属制品、包装制品制造、批发;灯具、服装、洗浴用品、家具、家居用品、汽车配件、家电、园林工具、办公设备、塑料粒子、有色金属的批发(国家禁止或限定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医用口罩、日用口罩(非医用),熔喷法非织造布,医护人员防护用品,医疗器械,消毒剂(不含危险化学品),消毒器械(不含危险化学品),口罩生产设备及配件生产、销售;家政服务;礼仪服务;普通仓储服务;设备租赁、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20-05-19 |
其他事项备案 | - | 开户许可证,统计证,社会保险登记证,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公章刻制备案 | 2020-04-09 |
其他事项备案 | - |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 2020-04-09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2020-04-09 |
经营范围变更 | 文教办公用品、体育用品、玩具、工艺美术品、鞋帽、五金工具、塑料制品、日用金属制品、包装制品制造、批发;灯具、服装、洗浴用品、家具、家居用品、汽车配件、家电、园林工具、办公设备、塑料粒子、有色金属的批发(国家禁止或限定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普通仓储服务;设备租赁、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文教办公用品、体育用品、玩具、工艺美术品、鞋帽、五金工具、塑料制品、日用金属制品、包装制品制造、批发;灯具、服装、洗浴用品、家具、家居用品、汽车配件、家电、园林工具、办公设备、塑料粒子、有色金属的批发(国家禁止或限定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医疗器械生产、销售;家政服务;礼仪服务;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医用口罩销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销售;普通仓储服务;设备租赁、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20-04-09 |
其他变更 | 新贝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00%; | 贝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00%; | 2017-10-30 |
投资人变更 | 新贝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00%;[退出] | 贝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00%;[新增] | 2017-10-30 |
股东信息变更 | 新贝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00%; | 贝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00%; | 2017-10-30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新贝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贝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17-10-30 |
经营范围变更 | 文教办公用品、体育用品、玩具、工艺美术品、鞋帽、五金工具、塑料制品、日用金属制品、包装制品制造、批发;灯具、服装、洗浴用品、家具、家居用品、汽车配件、家电、园林工具、办公设备、塑料粒子、有色金属的批发(国家禁止或限定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普通仓储服务;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文教办公用品、体育用品、玩具、工艺美术品、鞋帽、五金工具、塑料制品、日用金属制品、包装制品制造、批发;灯具、服装、洗浴用品、家具、家居用品、汽车配件、家电、园林工具、办公设备、塑料粒子、有色金属的批发(国家禁止或限定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普通仓储服务;设备租赁、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6-08-17 |
联络员备案 | - | 卢炎峰 | 2015-12-22 |
投资人变更 | 贝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00%; | 新贝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00%; | 2015-12-22 |
联络员备案变更 | 无 | 卢炎峰; | 2015-12-22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变更 | 贝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新贝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2015-12-22 |
章程备案变更 | (章程备案前) | (章程备案后) | 2015-12-22 |
股东信息变更 | 贝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00%; | 新贝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00%; | 2015-12-22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 2015-12-22 |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文教办公用品、体育用品、玩具、工艺美术品、鞋帽、五金工具、塑料制品、日用金属制品、包装制品制造、批发;灯具、服装、洗浴用品、家具、家居用品、汽车配件、家电、园林工具、办公设备、塑料粒子、有色金属的批发(国家禁止或限定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 文教办公用品、体育用品、玩具、工艺美术品、鞋帽、五金工具、塑料制品、日用金属制品、包装制品制造、批发;灯具、服装、洗浴用品、家具、家居用品、汽车配件、家电、园林工具、办公设备、塑料粒子、有色金属的批发(国家禁止或限定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普通仓储服务;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5-05-04 |
地址变更 | 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经济开发区纬二路9号(开发区管委会二楼招商局) | 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经济开发区新城大道28号(开发区管委会二楼招商局) | 2013-0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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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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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海关 | 3412960870 | 2013-07-18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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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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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 - | qzm20*****ifa.com | 0550-****167 | - | 74 |
何余安 | - | - | - | - | - | 70 |
卡可呦噻 | - | - | - | 0550-2****152 | - | 72 |
联系人共 2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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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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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智铭 | 执行董事,总经理,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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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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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安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结果公示 | 中标公告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安徽-滁州 | 168.00 | 2012-0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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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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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新贝发制笔城有限公司、滁州楠森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1)皖1122民初1997号 | 冻结被申请人滁州楠森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20652.82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滁州楠森商贸有限公司价值1620652.82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新贝发制笔城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申请人 | 2021-09-28 |
安徽新贝发制笔城有限公司与滁州楠森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1)皖1122民初1997-1号 | 准许原告安徽新贝发制笔城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386元,减半收取9693元,由原告安徽新贝发制笔城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21-07-06 |
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陆进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19)最高法民申2493号 | 驳回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被申请人 | 2019-12-19 |
安徽新贝发制笔城有限公司与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19)沪民申1103号 | 驳回安徽新贝发制笔城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再审申请人 | 2019-08-28 |
安徽新贝发制笔城有限公司与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17)沪0115民初69922号 | 驳回被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6-28 |
安徽新贝发制笔城有限公司与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追偿权纠纷 | (2017)沪0115民初69922号 | 驳回原告安徽新贝发制笔城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125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6257元,由原告安徽新贝发制笔城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9-06-28 |
安徽新贝发制笔城有限公司与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17)沪0115民初69922号之一 |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6368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申请人 | 2019-06-27 |
安徽新贝发制笔城有限公司诉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 追偿权纠纷 | (2019)沪01民终1335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1257元,由上诉人安徽新贝发制笔城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9-06-11 |
安徽新贝发制笔城有限公司与刘昌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6)皖1122民初2006号 | 一、原告安徽新贝发制笔城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刘昌红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1945元; 二、原告安徽新贝发制笔城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刘昌红住院护理费1118.50元; 三、驳回原告安徽新贝发制笔城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安徽新贝发制笔城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执行款交付银行户名:来安县人民法院;帐号:20000350242210300000018;开户行:来安县农村商业银行新河支行 | 原告 | 2019-04-28 |
郑学海与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新贝发制笔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4)来民一初字00093号 | 一、被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郑学海货款252000元; 二、驳回原告郑学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80元,减半收取2540元,财产保全费用1780元,共计4320元由被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被告 | 2018-11-28 |
梅万权与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 | (2014)来民一初字00094-1号 | 准许原告梅万权撤回对被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起诉 | 被告 | 2018-11-28 |
郑学海与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 | (2014)来民一初字第00093-1号 | 准许原告郑学海撤回对被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起诉 | 被告 | 2018-11-28 |
郑学海与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 | (2014)来民一初字00093号 | 冻结被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6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告 | 2018-11-28 |
梅万权与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 | (2014)来民一初字00094号 | 冻结被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5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告 | 2018-11-28 |
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新贝发制笔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18)皖民终155号 | 一、维持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11民初1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安徽新贝发制笔城有限公司在欠付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5589657.25元范围内向陆进祥、陆建华承担给付责任”、“驳回陆进祥、陆建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11民初1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陆进祥、陆建华工程款15589657.25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5589657.25元为基数,自2012年12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 一审案件受理费155332.3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0332.31元,由陆进祥、陆建华负担38853.23元,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1479.08元。鉴定费15万元,由陆进祥、陆建华负担36345元,由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365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5332.31元,由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7695.29元;由陆进祥、陆建华负担37637.0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8-11-19 |
滁州市琅琊鼎固新型节能墙体建材厂与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新贝发制笔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来民二初字第00247号 | 一、被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原告滁州市琅琊鼎固新型节能墙体建材厂欠款68690元; 二、驳回原告滁州市琅琊鼎固新型节能墙体建材厂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7元,减半收取758.50元,由被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8-20 |
滁州青山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安徽新贝发制笔城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服务合同纠纷 | (2017)皖1103民初613号 | 一、被告安徽新贝发制笔城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滁州青山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计费2132074.8元及利息(自2017年2月14日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二、驳回原告滁州青山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400元,由原告滁州青山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400元,被告安徽新贝发制笔城有限公司负担27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4-10 |
安徽新贝发制笔城有限公司、李忠健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6)皖11民终2452号 | 一、维持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2民初755号民事判决中第一、三项,即:一、安徽新贝发制笔城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来安县社会保险征缴机构为李忠健办理社会保险补缴手续,补缴2014年4月至2014年6月的养老、医疗保险费,具体缴费金额由来安县社会保险征缴机构核定,其中保险费中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李忠健承担,同时为李忠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三、驳回安徽新贝发制笔城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变更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2民初755号民事判决中第二项,即安徽新贝发制笔城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忠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差额16000元,加班工资4046元,2015年度奖金12000元(李忠健应根据相关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2015年8月、9月电话费用300元,合计32346元为安徽新贝发制笔城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忠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差额8000元,加班工资4046元、2015年8月、9月电话费用300元,合计12346元.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均安徽新贝发制笔城有限公司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7-12-10 |
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新贝发制笔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7)皖8601执93号 | 一、冻结被执行人安徽新贝发制笔城有限公司的3000万元款项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17-11-29 |
刘昌红、安徽新贝发制笔城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17)皖1122执401号 | 终结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民终26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7-0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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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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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 | GR202034000497 | 2020-08-17 | 2023-08-17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SW18Q21201R0M | 2018-12-20 | 2021-12-19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132914 | 2014-01-06 | 2016-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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