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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容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人: 夏理清
  • 注册资本: 12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 成立时间: 2010-05-28
  • 办公地址: 江苏省句容市华阳北路11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6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8

招投标

招标数量

3

招标金额

6,598,101

供应商

0

中标数量

0

中标金额

-

客户

0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夏理清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句容苏南村镇银行、苏南村镇银行
  • 注册资本 12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25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30~4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1100555876188G
  • 纳税人识别号 91321100555876188G
  • 组织机构代码 555876188
  • 曾用名 句容茅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1100000098900
  • 登记机关 镇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9-06
  • 营业期限 2010-05-28~
  • 注册地址 句容市华阳北路12-2号
  • 国标行业 金融业->货币金融服务->货币银行服务->商业银行服务
  • 专业行业 金融->金融机构->银行、金融->保险、其他
  • 公司简介 句容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批准筹建(苏银监复[2010]130号),由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作为发起行、联合13个出资单位入股设立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注册资金12500万元人民币,其中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占总股52%。本行是具有一级法人资格的现代化股份制商业银行,具有高效的统一法人管理体制,诚信为民,诚信惠民,诚心利民,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乡居民,助推地方经济,为句容又好又快的发展服务为经营目标。总行设在句容市华阳北路11号(句容宾馆北100米)。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陆晓明 - - 4.15%
镇江昌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 4.00%
江阴飞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 3.60%
江阴市海澜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 3.60%
江阴市华东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 3.60%
江阴华美热电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 3.60%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 52.00%
江苏圣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 4.00%
江苏中容电气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 4.00%
樊国霞 自然人股东 - 3.60%
李鸣 自然人股东 - 4.00%
句容市盛钢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 5.85%
句容市兴文包装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 4.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法定代表人变更 钱晓东 王安国 2021-03-26
负责人变更 李仁法 钱晓东 2019-11-27
地址变更 句容市华阳北路11号 句容市华阳北路12-2号 2018-10-22
经营范围变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借记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借记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6-12-05
名称变更变更 句容茅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句容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5-09-10
名称变更变更 句容茅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句容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5-09-10
投资人变更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圣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镇江昌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句容市兴文包装有限公司,句容市盛钢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江苏中容电气有限公司,江阴市海澜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江阴飞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江阴市华东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江阴华美热电有限公司,江阴华强棉业有限公司,李鸣,樊国霞,刘春伟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圣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镇江昌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句容市兴文包装有限公司,句容市盛钢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江苏中容电气有限公司,江阴市海澜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江阴飞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江阴市华东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江阴华美热电有限公司,江阴华强投资有限公司,李鸣,樊国霞,刘春伟 2014-07-28
股东信息变更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圣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镇江昌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句容市兴文包装有限公司,句容市盛钢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江苏中容电气有限公司,江阴市海澜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江阴飞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江阴市华东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江阴华美热电有限公司,江阴华强棉业有限公司,李鸣,樊国霞,刘春伟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圣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镇江昌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句容市兴文包装有限公司,句容市盛钢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江苏中容电气有限公司,江阴市海澜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江阴飞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江阴市华东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江阴华美热电有限公司,江阴华强投资有限公司,李鸣,樊国霞,刘春伟 2014-07-28
投资人变更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圣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镇江昌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句容市兴文包装有限公司句容市盛钢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江苏中容电气有限公司江阴市海澜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江阴飞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江阴市华东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江阴华美热电有限公司江阴华强棉业有限公司李鸣樊国霞刘春伟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圣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镇江昌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句容市兴文包装有限公司句容市盛钢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江苏中容电气有限公司江阴市海澜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江阴飞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江阴市华东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江阴华美热电有限公司江阴华强投资有限公司[名称变更]李鸣樊国霞刘春伟 2014-07-28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19、2022 - - maoshanba*****6.com 0511-8****535 - 74
王安国 董事长 - - - - 79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2015、2016、2017、2018、2019、2020、2021 - - maoshanba*****6.com 0511-8****535 - 74

联系人共 14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王安国 董事长 -
李仁法 创始人 李仁法,句容苏南村镇银行创始人。
杜盛钢 董事 -
杨亮 董事 -
李海波 董事,总经理 -
周晓堂 董事 -

招投标

项目名称 公告类型 标的物 发布地区 金额(万元) 发布时间
句容苏南村镇银行装饰改造工程中标公示 中标公告 装饰改造工程 江苏-镇江 205.11 2024-03-21
句容苏南村镇银行装饰改造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 中标公告 装饰改造工程 江苏-镇江 205.11 2024-03-18
句容苏南村镇银行装饰改造工程的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 装饰改造工程 江苏-镇江 249.59 2024-02-23

新闻舆情

融资历程

融资金额(万元) 融资轮数 投资方 披露时间
未披露 A轮 海澜集团 2014-07-28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句容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戚长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苏1183民初1052号 一、被告戚长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句容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79965.99元、利息及违约金2448.10元(已计算至2022年2月21日);自2022年2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79965.99元为基数,利息及违约金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 二、被告戚长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句容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计1075元、保全费840元,合计1915元,由被告戚长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2-07-18
江苏永和置业有限公司、经享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2021)苏11民终1796号 一、撤销句容市人民法院(2021)苏1183民初1683号民事判决书; 二、准许江苏永和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和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78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均由江苏永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原审第三人 2021-12-15
句容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殷粤惠、王忠平等民事裁定书 申请保全案件 (2021)苏1183财保131号 冻结被申请人殷粤惠、王忠平、田友虎、孔庆芳银行存款20万元(冻结期间一年)或查封被申请人殷粤惠、王忠平、田友虎、孔庆芳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 2021-05-24
3175句容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句容市华城物贸有限公司、句容华夏万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苏1183民初3175号 本案按撤诉处理 原告 2021-05-24
3523句容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陶正龙、刘吉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苏1183民初3523号 本案按撤诉处理 原告 2021-05-20
3476句容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忠平、句容华夏万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苏1183民初3476号 本案按撤诉处理 原告 2021-05-20
3176句容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句容市华城物贸有限公司、孔凡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苏1183民初3176号 本案按撤诉处理 原告 2021-05-20
句容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建、徐昌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苏1183执2146号 终结(2020)苏1183执214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21-04-30
句容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建、徐昌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苏1183执2147号之二 终结(2020)苏1183执214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21-04-30
句容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宇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苏菲尼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苏1183执2746号之六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21-04-27
句容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菲尼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陈军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苏1183执2745号之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21-04-27
821句容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仇云昆、许桂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苏1183民初821号 一、被告仇云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句容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55279.55元(利息已计算至2020年10月21日,自2020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二、被告仇云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句容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0000元; 三、被告许桂珍、许春联、王馨娣、许桂生对被告仇云昆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若被告仇云昆不能按时足额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原告句容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不动产登记证明【苏(2019)句容市不动产证明第0004467号】项下被告许春联所有的坐落于句容市门市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不动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771元,由被告仇云昆、许桂珍、许春联、王馨娣、许桂生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1-03-31
句容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句容容鑫建材有限公司、句容华夏万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苏1183民初820号 本案按原告句容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原告 2021-02-25
句容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句容赤湖枫情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吴昌海、吴兆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0)苏1183执2156号 终结(2020)苏1183执21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21-02-25
句容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句容市华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句容市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苏1183民初1261号 一、被告句容市华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句容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149390.7元(利息已计算至2020年3月5日,自2020年3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双方于2018年11月26日签订的《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计付); 二、被告句容市华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句容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136000元; 三、被告周良虎、徐昌培、蒋风英、徐建对被告句容市华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在5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周良虎、徐昌培、蒋风英、徐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句容市华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四、如被告句容市华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则句容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句容市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句容市华阳镇宁杭北路68号玫瑰苑门市05幢一层34-38号、二层30-38号不动产折价款或者拍卖、变卖该不动产的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45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4454元,由被告句容市华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句容市华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此款给付原告,被告句容市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良虎、徐昌培、蒋风英、徐建对此款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1-01-27
句容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菲尼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丹阳博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苏1183执1723号之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20-12-29
句容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健享实业有限公司、江苏菲尼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苏1183执1706号之八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20-12-29
句容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健享实业有限公司、江苏菲尼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苏1183执1681号之四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20-12-29
句容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句容市雅居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丹阳博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0)苏1183民初3018号 冻结被申请人句容市雅居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丹阳博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苏菲尼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陈军民、杨红玉、陈云、张永琼、杨小林、陈恩毛的银行存款,保全金额520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申请人 2020-12-11
句容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宇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苏菲尼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苏1183民初3017号 一、被告江苏宇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句容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139583.33元(利息已计算至2020年5月19日,自2020年5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照借款年利率6.7%上浮50%的标准即按照年利率10.05%计付)。 二、被告江苏宇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句容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180000元。 三、被告江苏菲尼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杨小青、沈菊琴、陈军民、杨红玉、陈云、张永琼对被告江苏宇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江苏宇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句容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50000元,被告江苏菲尼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宇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该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38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1384元,由原告负担13795元,被告宇飞公司、菲尼迪公司、杨小青、沈菊琴、陈军民、杨红玉、陈云、张永琼共同负担47589元(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八被告将共同负担的4758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61),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0-12-08

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2020-11-11 (2020)苏11民终314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被上诉人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编号 发证日期 截止日期
金融许可证 00580631 2018-1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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