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瀚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法人: 刘美林
-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5-03-19
- 办公地址: 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石沙路86号商业办公综合楼1号楼第七层701-702室(仅限办公用途)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2
销售专家
15
人力资源专家
6
无角色
6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刘美林
- 经营状态 在业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瀚嘉、广州瀚嘉、瀚嘉餐饮
-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Guangzhou Hanjia Investment Management Co., Ltd.
- 参保人数 12
- 人员规模 500~20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40111331335876T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331335876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40111000772730
- 登记机关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0-11-06
- 营业期限 2015-03-19~
- 注册地址 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石沙路86号商业办公综合楼1号楼第七层701-702室(仅限办公用途)
- 国标行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咨询与调查->社会经济咨询
- 专业行业 金融->理财->实业投资、餐饮/小吃/甜点->特色餐饮连锁->餐饮连锁
- 公司简介 广州瀚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弹指间,我们已经走过了七年的风风雨雨。7年里,我们披荆斩棘,乘风破浪,不断前进;7年里,我们从一个仅仅只有几十人组成的小公司起步,发展成为如今拥有六家分公司,近1000人的专业团队;新总部坐落于广州市白云区石井国际大厦,是一家经广州市工商、税务、食品卫生等部门合法审核通过的集投资、管理、研发、销售于一体的大型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公司下设华北、华中、华南、西南四家分公司,拥有系统完备的管理运营体系、大型培训基地及现代化办公区。 瀚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集产品技术研发、品牌形象塑造、包装策划推广和后期运营管理为核心的餐饮项目的专业性集团化公司。以“立足广州,辐射全国”的战略思想,在南京成都等地方设有分公司,致力于打造以精致特色餐饮为主导的金牌创业项目,帮助更多的创业者真正成功实现梦想。 公司自创建以来,始终坚持以人为本、顾客至上的经营理念。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雷世权 | 自然人股东 | 50.00万元 | 50.00% |
廖兆安 | 自然人股东 | 50.00万元 |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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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廖兆安 | 刘美林 | 2020-11-06 |
经营范围变更 | 预包装食品批发;预包装食品零售;酒类批发;酒类零售;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投资咨询服务;投资管理服务;服装批发;服装零售; | 餐饮管理;融资咨询服务;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国内贸易代理;贸易经纪;酒类经营;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经营(销售散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 | 2020-11-06 |
经营项目申报变更 | 预包装食品批发;预包装食品零售;酒类批发;酒类零售;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投资咨询服务;投资管理服务;服装批发;服装零售; | 餐饮管理;融资咨询服务;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国内贸易代理;贸易经纪;酒类经营;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经营(销售散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 | 2020-11-06 |
主要人员变更 | 廖兆安 | 刘美林 | 2020-11-06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廖兆安[退出] | 刘美林[新增] | 2020-11-06 |
主要人员变更 | 杨天兵 | 廖兆安 | 2020-06-15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杨天兵 | 廖兆安 | 2020-06-15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杨天兵[退出] | 廖兆安[新增] | 2020-06-15 |
章程变更 | 章程备案(变更前) | 准予章程备案 | 2016-12-02 |
期限变更 | 2015-03-19 至 2018-10-31 | 2015-03-19 至 | 2016-12-02 |
经营范围变更 | 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投资咨询服务;投资管理服务;预包装食品批发;预包装食品零售;酒类批发;酒类零售; | 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投资咨询服务;投资管理服务;服装批发;服装零售;预包装食品批发;预包装食品零售;酒类批发;酒类零售; | 2016-12-02 |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 | 2015-03-19 至 2018-10-31 | 2015-03-19 至 | 2016-12-02 |
经营项目申报变更 | 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投资咨询服务;投资管理服务;预包装食品批发;预包装食品零售;酒类批发;酒类零售; | 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投资咨询服务;投资管理服务;服装批发;服装零售;预包装食品批发;预包装食品零售;酒类批发;酒类零售; | 2016-12-02 |
章程变更 | 章程备案(变更前) | 准予章程备案 | 2015-12-08 |
经营范围变更 | 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投资咨询服务;投资管理服务; | 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投资咨询服务;投资管理服务;预包装食品批发;预包装食品零售;酒类批发;酒类零售; | 2015-12-08 |
经营项目申报变更 | 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投资咨询服务;投资管理服务; | 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投资咨询服务;投资管理服务;预包装食品批发;预包装食品零售;酒类批发;酒类零售; | 2015-12-08 |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 | 2015-03-19 至 2016-01-22 | 2015-03-19 至 2018-10-31 | 2015-11-23 |
地址变更 | 广州市白云区解放庄路78号613房 | 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石沙路86号商业办公综合楼1号楼第七层701-702室(仅限办公用途) | 2015-11-23 |
期限变更 | 2015-03-19至2016-01-22 | 2015-03-19至2018-10-31 | 2015-11-23 |
章程变更 | 章程备案(变更前) | 准予章程备案 | 2015-1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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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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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 - | 1866****098 | - | - | - | 84 |
- | - | 1892****244 | - | - | - | 84 |
曾** | - | 1587****030 | - | 020-3****378 | - | 83 |
联系人共 2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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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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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天兵 | 监事,执行董事,总经理 | - |
刘美林 |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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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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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子斌、广州瀚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1)粤0111执16194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2-04-09 |
左承浩、广州瀚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2)粤0111执1183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2-04-03 |
成达明、广州瀚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2)粤0111执1185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2-04-03 |
姚玉珍、广州瀚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2)粤0111执1184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2-04-03 |
黄凯、广州瀚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2)粤0111执1186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2-04-03 |
张锦文、广州瀚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2)粤0111执3427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2-03-31 |
广州市亿尚隆广告标识制作有限公司、广州瀚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粤0111执18040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2-03-31 |
刘秋华、广州瀚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2)粤0111执1187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2-03-04 |
杜维波、广州瀚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2)粤0111执1189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2-03-04 |
黄龙燕、广州瀚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2)粤0111执1188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2-03-04 |
广州博学货架有限公司、广州瀚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粤0111民初24633号 | 被告广州瀚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博学货架有限公司支付42971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429715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72.86元(原告广州博学货架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广州瀚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并由被告广州瀚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博学货架有限公司支付其所负担的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告 | 2022-02-28 |
张锦文、广州瀚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21)粤0111民初20167号 |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瀚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张锦文支付退还保证金1万元。 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广州瀚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该受理费已由原告张锦文预交,原告张锦文同意被告广州瀚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负担部分在判决履行期限内向其迳付,本院不再退回)。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告 | 2022-01-20 |
王勇与广州瀚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1)粤0111执13726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2-01-11 |
江荣华、广州瀚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2021)粤0111民初260号 | 一、解除原告江荣华与被告广州瀚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签订的《服务协议书》;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瀚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江荣华特许经营合同费用10000元;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瀚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荣华违约金20000元; 四、驳回原告江荣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007元,由原告江荣华负担3457元,被告广州瀚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50元(上述受理费原告已预交,其同意本案受理费被告负担部分由被告于上述履行期限内向其迳付或在执行中予以强制执行)。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告 | 2022-01-04 |
广州瀚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王乐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2021)粤73民终2171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上诉人广州瀚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1-12-08 |
广州市亿尚隆广告标识制作有限公司、广州瀚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粤0111民初12262号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瀚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市亿尚隆广告标识制作有限公司给付款项158136元及利息(利息以158136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20年12月24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亿尚隆广告标识制作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82元,由原告广州市亿尚隆广告标识制作有限公司负担130.5元,由被告广州瀚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451.5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级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告 | 2021-11-24 |
杜子斌、广州瀚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2021)粤0111民初6547号 |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瀚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杜子斌押金10000元及该款利息(利息从2020年12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驳回原告杜子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92元,由原告杜子斌负担881元,被告广州瀚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11元。被告广州瀚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的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告 | 2021-09-18 |
王勇与广州瀚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2021)粤0111民初994号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瀚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王勇加盟费4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40000元为本金,自2021年1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王勇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广州瀚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王勇。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告 | 2021-07-15 |
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瀚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2020)粤0192民初42746号 | 一、被告广州瀚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5000元(含维权合理开支); 二、驳回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29元,被告广州瀚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21元(该受理费已由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预交,本院不作退回,其同意由广州瀚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上述履行期内向其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 被告 | 2021-06-16 |
龚全析与广州瀚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21)粤0111民初1150号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瀚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龚全析货款63178.23元和利息(以63178.23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龚全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州瀚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龚全析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5-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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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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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证 | JY14401110009973 | 2016-01-20 | 2021-0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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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备案
网站首页 | 域名 |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 | 审核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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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bzwuyu.com | bzwuyu.com | 粤ICP备15072480号-4 | 2020-0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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