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胜龙客运有限公司
- 法人: 田培
- 注册资本: 1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04-03-11
- 办公地址: 河西区澧水道澧新里8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3
无角色
9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5次
中标金额
2,168,070元
客户
3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田培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天津胜龙、胜龙、胜龙客运
- 注册资本 1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00.00万元
- 英文名 Tianjin Shenglong Passenger Transport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30~4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201037581278656
- 纳税人识别号 911201037581278656
- 组织机构代码 758127865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20103000034853
- 登记机关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06-12
- 营业期限 2004-03-11~
- 注册地址 河西区澧水道澧新里8号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道路运输业->公路旅客运输->其他公路客运
- 专业行业 -
- 公司简介 天津胜龙客运有限公司是经行政管理局批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公司成立于一九九九年。下属分公司有瀚海汽车修理厂、龙泽旅行社,主要经营范围有汽车修理、汽车租赁、婚庆用车、汽车救援、汽车保险总代理及公司班车和旅游包车业务。我们始终秉承以服务求生存,以信誉求发展的经营宗旨,以“安全第一、服务第一、宾客第一”为经营原则,竭诚为各界友人、企事业单位、合资、独资企业度假旅游、公务用车提供包车及班车服务。目前,公司已拥有现代、舒适、安全、便捷的客运旅游车队和训练有素的驾驶人员,具有经验丰富、业务熟练的管理业务人员以及与客运、旅游服务相配套的设施,经营面积共计一万平米,其中修理厂2400平米。公司坐落在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481号。现公司拥有大、中、小型豪华客车八十余部,个人、商务型轿车百余部,其中49人座金龙26辆,33人座金龙28辆,227人座丰田考斯特4辆,19人座金龙24辆,租赁轿车车型有商务别克GL8(7人座)、帕萨特、本田、桑塔纳、金杯等各种车型。并以广泛的业务、多样的形式、灵活的经营、合理的价格为客户提供的服务。现我公司已为摩托罗拉、雅马哈电子乐器有限公司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田培 | 自然人股东 | - | 98.00% |
李浏莎 | 自然人股东 | - | 0.67% |
张留佔 | 自然人股东 | - | 0.67% |
刘言友 | 自然人股东 | - | 0.67% |
共 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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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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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变更 | 客运服务(取得经营许可后方可经营);汽车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客运服务(取得经营许可后方可经营);汽车租赁;旅行社业务(取得经营许可后方可经营);会议服务;汽车维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9-11-11 |
注册资本变更 | 100.00 | 1500.00 | 2018-09-05 |
经营范围 | 省际包车客运、市内包车客运;汽车租赁。(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涉及行业审批的经营项目有效期限以许可证或资质证有效期截止日为准) | 客运服务(取得经营许可后方可经营);汽车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5-04-22 |
许可信息变更 | 空 | 许可证名称:无许可信息 | 2015-04-22 |
股东信息变更 | 空 | 本期实缴出资额:50.0;出资日期:2012-06-21 | 2012-07-03 |
注册资本变更 | 50.00 | - | 2012-07-03 |
实收出资变更 | 50.0 | 100.0( + 100% ) | 2012-07-03 |
实收资本 | 50.0 | 100.0 | 2012-07-03 |
经营范围变更 | 无 | 汽车租赁。(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涉及行业审批的经营项目有效期限以许可证或资质证有效期截止日为准) | 2010-04-09 |
许可信息 | 有效期截止日期:2013-01-04;许可证号码:津交运管许可西字*****0-06号;有效期起始日期:2010-01-04; | 有效期截止日期:2014-02-28;许可证号码:津交运管许可西字*****0-006号;有效期起始日期:2010-03-08; | 2010-0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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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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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 | - | 1382****278 | adm*****shenglong.com | - | - | 86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2016、2017 | - | - | adm*****shenglong.com | 022-2****563 | - | 74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2023 | - | - | minnieti*****xmail.com | 022-2****563 | - | 74 |
联系人共 12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1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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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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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天津市高压管网分公司2024年度班车服务项目结果公示 | 中标公告 | 班车服务项目 | 天津 | 41.88 | 2023-10-18 |
2022-2023年度二分公司所属基层单位班车服务项目中标结果公示 | 中标公告 | 班车服务项目 | 天津 | 93.25 | 2022-07-28 |
北京京铁运输有限公司肃宁分公司职工班车服务外包公开谈判采购成交候选人公示 | 中标公告 | 职工班车服务外包 | 北京 | - | 2021-12-21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车辆租赁服务入围项目结果公示 | 中标公告 | 车辆租赁服务 | 天津 | - | 2021-11-16 |
输配分公司班车租赁服务费项目中标结果公示 | 中标公告 | 班车租赁服务费项目 | 天津 | 81.68 | 2020-0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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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客户
排序 | 客户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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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津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 2 | 2 | 174.93 | 2022-07-28 |
2 | 天佑京铁轨道运营有限公司肃宁分公司 | 1 | 1 | - | 2021-12-21 |
3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 2 | 1 | - | 2021-11-16 |
共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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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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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胜龙客运有限公司与陈桂柱、临县远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津0116民初22834号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内赔偿原告天津胜龙客运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13100元、营运损失17500元,共30600元; 二、驳回原告天津胜龙客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受理费31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天津胜龙客运有限公司负担25元,被告陈桂柱负担29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天津胜龙客运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 原告 | 2017-12-31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天津胜龙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津02民终5149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8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7-08-31 |
天津胜龙客运有限公司与马文来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2016)津0103民初5045号 | 一、被告马文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胜龙客运有限公司自2015年1月至2015年5月挂靠车辆管理费1700元。 二、驳回原告天津胜龙客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费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交纳),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7-03-05 |
天津胜龙客运有限公司诉天津市康瑞药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4)滨民初字第425号 | 被告天津市康瑞药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胜龙客运有限公司赔偿款56000元及逾期利息(分别以8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1日起逐月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实际给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被告天津市康瑞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4-1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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