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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银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官网
  • 法人: 彭彦祺
  • 注册资本: 3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4-04-08
  • 办公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夏庄路2号

公司概览

公司品牌

上银Hiwin

联系人

公司高管

4

无角色

11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彭彦祺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中国上银、上银
  • 注册资本 3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300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499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0594094419565F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094419565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0594400035585
  • 登记机关 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4-15
  • 营业期限 2014-04-08~2064-04-07
  •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夏庄路2号
  • 国标行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研究和试验发展->自然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自然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
  • 专业行业 先进制造->机器人->医疗机器人、先进制造->机器人->工业机器人、工具/机械/仪器->机器机械设备->工业机器人、工具/机械/仪器->机械五金配件->轴承、工具/机械/仪器->机器机械设备->电机
  • 公司简介 上银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为台湾上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苏州工业园区投资新建的全资子公司。上银科技是世界线性传动(滚珠螺杆+线性滑轨)第二大制造厂商、世界最完整的传动及控制(Motion&Control)领域制造商、是世界种类最多的机器人制造厂、世界最大半导体设备坐标机器人(Coordinate Robot)制造者。上银主要产品有滚珠丝杆、直线导轨、精密轴承、工业机器人、晶圆机器人及医疗机器人等精密线性传动组件,广泛应用于生技医疗、半导体、光电产业、智慧自动化、环保节能产业、精密机床、交通运输等精密工业与高科技产业。www.hiwin.cn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上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国(地区)企业 30000.00万元 10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负责人变更 卓永财 彭彦祺 2021-10-18
经营范围变更 研发智能电动助力转向系统、智能自动化系统、机器人扶持系统及其相关机器人零部件和机器人操控系统;生产滚珠丝杠、线性导轨、工业机器人、医疗设备、磁性尺、精密定位平台、电机及其零部件、动力刀座、刀具、光伏组件、精密线性模组等精密传动组件及其零部件;从事本公司所生产产品的同类商品及其零部件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并提供售后维修服务,技术咨询和技术支持服务;自有房屋租赁;物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研发智能电动助力转向系统、智能自动化系统、机器人扶持系统及其相关机器人零部件和机器人操控系统;生产滚珠丝杠、线性导轨、工业机器人、医疗器械、磁性尺、精密定位平台、电机及其零部件、动力刀座、刀具、光伏组件、精密线性模组等精密传动组件及其零部件;销售:医疗器械、医用耗材;从事本公司所生产产品的同类商品及其零部件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并提供售后维修服务,技术咨询和技术支持服务;自有房屋租赁;物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9-11-14
地址变更 苏州工业园区唯新路59号 苏州工业园区夏庄路2号 2018-11-09
经营范围变更 研发智能电动助力转向系统、智能自动化系统、机器人扶持系统及其相关机器人零部件和机器人操控系统;生产滚珠丝杠、线性导轨、工业机器人、精密线性模组等精密传动组件及其零部件;从事本公司所生产产品的同类商品及其零部件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并提供售后维修服务,技术咨询和技术支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研发智能电动助力转向系统、智能自动化系统、机器人扶持系统及其相关机器人零部件和机器人操控系统;生产滚珠丝杠、线性导轨、工业机器人、医疗设备、磁性尺、精密定位平台、电机及其零部件、动力刀座、刀具、光伏组件、精密线性模组等精密传动组件及其零部件;从事本公司所生产产品的同类商品及其零部件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并提供售后维修服务,技术咨询和技术支持服务;自有房屋租赁;物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8-11-09

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海关编号 注册时间 海关注销标志 报关有效时间 信用等级
苏工业区 3205242223 2014-06-05 正常 2068-07-31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 - - emilil*****win.com 0512-8****599 - 74
陈宏明 总经理 - - - - 79
吴月琴 监事 - - - - 79

联系人共 15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陈宏明 总经理 -
游凯胜 董事 -
彭彦祺 总经理,董事长 -
蔡惠卿 董事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上银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临清市烟店镇如忠轴承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侵害商标权纠纷 (2021)鲁1581民初2425号 一、被告临清市烟店镇如忠轴承经销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上银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第18961112、1896111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临清市烟店镇如忠轴承经销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银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00元; 三、驳回原告上银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期间为判决生效后自动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以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临清市烟店镇如忠轴承经销处负担360元,原告上银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165元。 如不服本判决,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原告 2021-09-02
上银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丽水市金威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侵害商标权纠纷 (2020)浙0108民初2953号 一、被告丽水市金威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上银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第18961112、1896111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丽水市金威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上银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 三、驳回原告上银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上银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537元,被告丽水市金威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613元。原告上银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丽水市金威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原告 2021-05-11
上银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代立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侵害商标权纠纷 (2020)鲁1581民初5662号 一、被告代立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上银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第18961112、1896111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代立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银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00元; 三、驳回原告上银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期间为判决生效后自动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以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代立桃负担675元,原告上银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475元。 如不服本判决,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原告 2021-04-23
6630上银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无锡瑞凯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高文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侵害商标权纠纷 (2020)苏0214民初6630号 准许原告上银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此款已由上银科技(中国)有限公司预交),由上银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 2021-01-29
上银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代立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侵害商标权纠纷 (2020)浙0108民初3250号之一 本案移送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审理 原告 2020-11-02
上银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临清市烟店镇如忠轴承经销处、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侵害商标权纠纷 (2020)浙0108民初3276号 本案移送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审理 原告 2020-10-09
1644上银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无锡瑞凯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侵害商标权纠纷 (2020)苏0214民初1644号 准许原告上银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此款已由上银科技(中国)有限公司预交),由上银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 2020-06-30
上银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浙江上银导轨制造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领钰机械配件商行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2019)粤73知民初693号 准许原告上银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上银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 2020-06-08
上银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禅城区中凯轴承经营部、浙江上银导轨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侵害商标权纠纷 (2019)粤0604民初16364号 驳回被告浙江上银导轨制造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浙江上银导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0-01-08
上银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浙江成大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2018)浙02民初1134号 一、被告浙江成大传动设备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上银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就专利号为ZL200410000544.4、名称为“线性滑轨的润滑系统”的发明专利享有的许可实施权,即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落入该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产品; 二、被告浙江成大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银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0元(包括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驳回原告上银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9400元,由原告上银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3021元,被告浙江成大传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63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四份,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原告 2019-11-20
上银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禅城区中凯轴承经营部、浙江上银导轨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2018)粤73民初2010号 驳回被告浙江上银导轨制造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浙江上银导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9-06-03
上银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正银直线导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侵害商标权纠纷 (2018)粤0306民初9838号 一、被告深圳市正银直线导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上银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第604121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正银直线导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银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50000元; 三、驳回原告上银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深圳市正银直线导轨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由被告深圳市正银直线导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8-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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