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东县吉隆雅步鞋厂
- 法人: 郑坚民
- 注册资本: 3.00万元
- 企业类型: 个体工商户
- 成立时间: 2006-07-27
- 办公地址: 广东惠州广东惠州广东惠州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1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郑坚民
- 经营状态 在业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吉隆雅步鞋厂、惠东吉隆雅步、吉隆雅步
- 注册资本 3.00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Huidong County Jilong Town Yabu Shoe Factory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
- 统一社信代码 44132360****1251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41323600241251
- 登记机关 惠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4-06-30
- 营业期限 2006-07-27~
- 注册地址 惠东县吉隆镇新港二路28号
- 国标行业 制造业->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制鞋业->皮鞋制造
- 专业行业 服装/鞋靴/箱包->女士鞋子靴子->女鞋、服装/鞋靴/箱包->流行鞋子靴子->休闲鞋、服装/鞋靴/箱包->女士鞋子靴子->鱼嘴鞋、服装/鞋靴/箱包->流行鞋子靴子->凉鞋、服装/鞋靴/箱包->婴童鞋服->童鞋、服装/鞋靴/箱包->女士鞋子靴子->高跟鞋
- 公司简介 惠东县吉隆雅步鞋厂在惠州市注册成立,成立于20060727,本公司主要业务各种女鞋;凉鞋;坡跟鞋;跟鞋;女靴子;鱼嘴鞋;休闲鞋;童鞋;单鞋;平底鞋,公司产品广泛应用于自产自销:制鞋。,如有需求可来电咨询惠东县吉隆雅步鞋厂。
- 经营范围 -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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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变更 | 惠东县吉隆镇水坑头地段 | 惠东县吉隆镇新港二路28号 | 2011-05-18 |
地址变更 | 惠东县吉隆镇磨坑区 | 惠东县吉隆镇水坑头地段 | 2009-05-21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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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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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2015、2017 | - | 1382****031 | - | - | - | 84 |
郑** | - | 1362****643 | - | 0752-****706 | - | 86 |
郑** | 经营者 | 1382****031 | - | - | - | 93 |
联系人共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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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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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东县吉隆创新鞋料店、惠东县吉隆雅步鞋厂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粤1323执2829号之一 | 本院(2022)粤1323执282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2-09-18 |
惠东县吉隆创新鞋料店与惠东县吉隆雅步鞋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粤1323民初6026号 | 一、被告惠东县吉隆雅步鞋厂(经营者:郑坚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惠东县吉隆创新鞋料店支付货款51730元及利息(以未付款51730元为基数,自立案之日即2021年8月2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驳回原告惠东县吉隆创新鞋料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3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653元,由被告惠东县吉隆雅步鞋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3-26 |
胡城镇与李晓玲、惠东县吉隆雅步鞋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粤1323民初1863号 | 一、被告惠东县吉隆雅步鞋厂(经营者:郑坚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支付货款42800元,并从2020年4月20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的欠款逾期违约金给原告胡城镇。 二、驳回原告胡城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惠东县吉隆雅步鞋厂(经营者:郑坚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6-09 |
惠东县吉隆富贵花鞋材加工厂与惠东县吉隆雅步鞋厂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加工合同纠纷 | (2016)粤1323民初1028号 | 一、被告惠东县吉隆雅步鞋厂的经营者郑坚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支付货款961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4月6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给原告惠东县吉隆富贵花鞋材加工厂的经营者丁桂启。 二、驳回原告惠东县吉隆富贵花鞋材加工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80元,由原告惠东县吉隆富贵花鞋材加工厂的经营者丁桂启负担1480元,被告惠东县吉隆雅步鞋厂的经营者郑坚民负担20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惠东县吉隆雅步鞋厂的经营者郑坚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1-29 |
惠东县吉隆勤灿鞋料店与惠东县吉隆雅步鞋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粤1323民初1476号 | 被告惠东县吉隆雅步鞋厂的经营者郑坚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偿还货款134300元,并以本金134300元从2016年5月17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给原告惠东县吉隆勤灿鞋料店的经营者牟秉尧。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8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746元,由被告惠东县吉隆雅步鞋厂的经营者郑坚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03-22 |
惠东县吉隆鼎立鞋材商行与惠东县吉隆雅步鞋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惠东法埠民初字第589号 | 一、被告惠东县吉隆雅步鞋厂的经营者郑坚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偿还货款187150元,并从2015年10月22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欠款利息给原告惠东县吉隆鼎立鞋材商行的经营者古小玲。 二、驳回原告惠东县吉隆鼎立鞋材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40元、保全费1460元、公告费560元,合共6060元,由被告惠东县吉隆雅步鞋厂的经营者郑坚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6-1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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