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宏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法人: 张海燕
- 注册资本: 2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15-10-15
- 办公地址: 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八大街1号保税港区行政综合大楼B座8楼810室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无角色
9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张海燕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钦州宏润、宏润、宏润商贸
- 注册资本 2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50001MA5K9EN24T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5K9EN24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50001000101218
- 登记机关 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9-12-18
- 营业期限 2015-10-15~2030-10-14
- 注册地址 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八大街1号保税港区行政综合大楼B座8楼810室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其他批发业->其他未列明批发业
- 专业行业 美妆/个护/洗漱->护肤美肤保养->护肤品、保健/药品/医疗->保健品营养品->保健品
- 公司简介 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宏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5年10月。目前在钦州保税港区有面积为2500平方米的营业面积;钦州保税港宏润(H·R)国际跨境商品直销中心是由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宏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近200万元打造的现代化全进口商品(完税商品、未完税商品)综合商超,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层级管理。公司将在经营管理过程中追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佳结合,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致力于成为进口商品零售行业的标杆而努力。所有员工秉承“顾客至上,服务第一”的原则为顾客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个性服务。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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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宏宇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企业法人 | - | 50.00% |
张海燕 | 自然人股东 | - |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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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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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综保 | 4509660113 | 2015-10-28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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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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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嵩 | 监事,财务负责人,监事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0 | - | 1837****821 | 3619501*****.com | - | - | 86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 | - | - | 31519685*****.com | 0777-****598 | - | 73 |
联系人共 10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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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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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燕 | 执行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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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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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永利与北海市银海区宏润综合商品店、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宏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产品责任纠纷 | (2019)桂0503民初2204号 | 1、被告北海市银海区宏润综合商品店向原告赵永利赔偿货款十倍的赔偿金32437元; 2、驳回原告赵永利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受理费346元,由原告赵永利负担46元,由被告北海市银海区宏润综合商品店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0-26 |
赵永利与北海市银海区宏润综合商品店、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宏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产品责任纠纷 | (2019)桂0503民初2205号 | 1、被告北海市银海区宏润综合商品店向原告赵永利赔偿货款十倍的赔偿金27826元; 2、驳回原告赵永利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受理费283元,由原告赵永利负担23元,由被告北海市银海区宏润综合商品店负担2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0-26 |
广西南宁梦之岛德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钦州分公司、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宏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9)桂07民终663号 | 一、维持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18)桂0702民初276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18)桂0702民初276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由被上诉人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宏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上诉人广西南宁梦之岛德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钦州分公司支付租金15000元、仓管费150元、逾期交还商铺违约金64500元及律师费11359.8元,共计91009.8元; 四、驳回上诉人广西南宁梦之岛德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钦州分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及反诉受理费共5889元,由上诉人广西南宁梦之岛德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钦州分公司负担2355.6元,被上诉人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宏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533.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37元,由上诉人广西南宁梦之岛德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钦州分公司负担1854.8元,被上诉人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宏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782.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9-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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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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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0 | (2019)桂07民终663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审被告 |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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