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张凌纸业有限公司
- 法人: 江明华
- 注册资本: 5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3-12-23
- 办公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新风村先新路280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4
无角色
3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江明华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张凌、上海张凌、张凌纸业
- 注册资本 50.00万元
- 实缴资本 35.00万元
- 英文名 Shanghai Zhangling Paper Industry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10112757597734Y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57597734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10112000445845
- 登记机关 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0-04-28
- 营业期限 2003-12-23~2053-12-22
- 注册地址 闵行区吴泾镇吴泾村4队
- 国标行业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其他未列明服务业->其他未列明服务业
- 专业行业 百货/厨具/宠物->纸巾纸品湿巾->纸业、数码/手机/电脑->办公设备/打印->切纸机、食品/酒水/零食->零食干果坚果->零食礼盒
- 公司简介 本公司主要经营各种灰板白板等。公司秉承“顾客至上,锐意进取”的经营理念,坚持“客户第一”的原则为广大客户提供的服务。欢迎惠顾!上海张凌纸业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中国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魔都上海,上海闵行区吴泾镇吴泾村4队,于2003年12月23日在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50万人民币,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9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纸盒包装,切纸,礼盒、复膜、纸张、五金制品、文化用品、针纺织品、粘合剂销售,包装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上海板纸公司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江明华 | 自然人股东 | - | 100.00% |
曹昌辉 | - | - | 0.00%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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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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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备案 | - | 2020-04-24章程备案 | 2020-04-28 |
章程变更 | 无 | 2020-04-24章程备案 | 2020-04-28 |
股东信息变更 | 江明华;曹昌辉; | 江明华; | 2020-04-28 |
企业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2020-04-28 |
投资人变更 | 江明华;曹昌辉; | 江明华; | 2020-04-28 |
期限变更 | 2003-12-23~2013-12-22 | 2003-12-23~2053-12-22 | 2013-04-23 |
其他变更 | 2006-04-10~2013-12-22 | 2013-04-23~2053-12-22 | 2013-04-23 |
负责人变更 | 张运玲 | 江明华 | 2005-12-16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张文华;张运玲 | 曹昌辉;江明华 | 2005-12-16 |
投资人变更 | 张文华 出资 15.000000万人民币;张运玲 出资 35.000000万人民币; | 江明华 出资 35.000000万人民币;曹昌辉 出资 15.000000万人民币; | 2005-12-16 |
投资人变更 | 胡月明 出资 15.000000万人民币;胡林民 出资 15.000000万人民币;张运玲 出资 20.000000万人民币; | 张文华 出资 15.000000万人民币;张运玲 出资 35.000000万人民币; | 2005-10-31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胡月明;胡林民 | 张文华;张运玲 | 2005-10-31 |
负责人变更 | 胡林民 | 张运玲 | 2005-10-31 |
共 1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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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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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昌辉 | 监事 | - | - | - | - | 79 |
张** | 业务经理 | 1367****316 | - | 021-6****121 | - | 95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3 | - | 1376****417 | - | - | - | 81 |
联系人共 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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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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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张凌纸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文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 - | (2022)沪03破申614号 | - | 申请人 | 2022-10-01 |
上海张凌纸业有限公司与张友江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沪0112执4446号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友江银行存款人民币15879.17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二、上述前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 申请执行人 | 2022-09-02 |
上海张凌纸业有限公司与潘俊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2021)沪0120民初17919号 | 一、被告潘俊、潘启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上海XX有限公司欠付原告上海张凌纸业有限公司24616元货款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二、被告潘俊、潘启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对上海XX有限公司欠付原告上海张凌纸业有限公司24616元货款产生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为:以24616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计285元,公告费690元,合计975元,均由被告潘俊、潘启跃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2-06-27 |
上海张凌纸业有限公司与上海起铭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沪0112执1586号之一 | 终结本院(2021)沪0112民初309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告 | 2022-06-24 |
上海张凌纸业有限公司、孙成华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2)苏0923执654号 |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成华银行存款50557.37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费用等,或扣留、提取其等值收入,或冻结其等值债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上述执行措施期限临近届满,案件仍未执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书面续封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执行措施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立即执行 | 申请执行人 | 2022-03-30 |
上海张凌纸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文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沪0112民初2638号 | 一、被告上海文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张凌纸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6989元; 二、被告上海文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张凌纸业有限公司支付以96989元计,自2013年3月5日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三、驳回原告上海张凌纸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周浩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90.39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上海文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12-10 |
上海张凌纸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映源礼品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沪0112执10621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 - | 2021-01-12 |
上海佩园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张凌纸业有限公司、江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沪0115民初15862号 |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张凌纸业有限公司、江明华的银行存款118875.1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0-09-25 |
上海佩园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张凌纸业有限公司、江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沪0115民初15862号 | 一、被告上海张凌纸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佩园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8875.18元; 二、被告上海张凌纸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佩园商贸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18875.1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19年11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 三、被告江明华对被告上海张凌纸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向原告上海佩园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江明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张凌纸业有限公司追偿。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计1410元,财产保全费1114元,合计2524元,由被告上海张凌纸业有限公司、江明华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9-25 |
上海张凌纸业有限公司、江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沪0115民初15862号之一 |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张凌纸业有限公司、江明华的银行存款118875.18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0-09-23 |
上海富剩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张凌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沪0115民初22302号 | 准许原告上海富剩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5元,减半收取计477.50元,由原告上海富剩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20-07-16 |
上海张凌纸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映源礼品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沪0112民初17508号 | 一、被告上海映源礼品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张凌纸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0445元; 二、被告上海映源礼品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张凌纸业有限公司支付以60445元计,自2018年1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4.32元,由被告上海映源礼品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原告 | 2020-04-02 |
上海张凌纸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怡妮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沪0112民初3130号 | 准许原告上海张凌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 准许原告 | 2020-0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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