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概览
公司品牌
银基水世界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6
人力资源专家
1
技术专家
1
无角色
11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2次
招标金额
963,600元
供应商
3家
中标数量
0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0家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6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6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刘宗瑞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河南永基、永基文化、永基
-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00万元
- 英文名 Henan Yongji Culture Communication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499
- 统一社信代码 91410200596299380J
- 纳税人识别号 91410200596299380J
- 组织机构代码 596299380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10200000012658
- 登记机关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核准日期 2021-07-27
- 营业期限 2012-05-28~2032-05-27
- 注册地址 河南省开封市十八大街银基水世界
- 国标行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其他商务服务业->商务代理代办服务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休闲娱乐场所->游乐园、其他、保健/药品/医疗->医院医疗服务->养老、餐饮/小吃/甜点、电商零售->跨境电商->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经营者、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物业、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产业园区、百货/厨具/宠物、保健/药品/医疗->医疗/保健器械
- 公司简介 开封银基水世界由永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投资建设。项目位于开封新区十八大街,项目占地280亩,规划总建筑面积4.8万m2,是银基集团在开封建设的具有国际水准的大型文化旅游产业项目。银基水世界以新奇专业的旅游设备,配合专业的团队和先进的技术理念打造而成。大型设备由著名水上游乐设备制造商加拿大白水公司设计制造,其中数项设备在较大范围内处于领先地位,其设备之多,规模之大,配置之高,更是为水世界锦上添花。另外,园区的室内场馆也是采用了大型室内水上游乐设备安装技术和温控、除湿技术,解决了目前水上项目只能夏季游玩的难题,满足了室内、室外、一年四季皆可享受水上乐趣的要求。是“河南省十二五重点项目”和“河南省重点文化产业项目。 现北海银基项目已启动北海银基国际滨海旅游度假中心选址于北海市西村港两岸,项目总占地面积约7472亩,总投资约468亿元(不含二期),共包括文化旅游、医疗康养、养老度假三大片区。该项目依托北海丰富的自然资源优势,由国际上最有影响力的专业机构,整合银基集团在文化旅游、医疗康养和养老度假产业上拥有的全球顶级资源,经过无数次的策划和论证,专门为北海量身定制,并有国际上最有实力、最具影响力的战略合作机构参与共建。该项目已被列为北海市头号工程和广西文旅发展头号工程。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李雅洁 | 自然人股东 | - | 50.00% |
李东铭 | - | - | 24.50% |
李东晓 | - | - | 25.00% |
李东剑 | 自然人股东 | - | 50.00% |
共 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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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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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项备案 | 傅波:55.5%;李东剑:20.5%;李雅洁:19.5%;唐卫民:4.5%; | 李东剑:50%;李雅洁:50%; | 2021-07-27 |
股东信息变更 | 傅波:55.5%;李东剑:20.5%;李雅洁:19.5%;唐卫民:4.5%; | 李东剑:50%;李雅洁:50%; | 2021-07-27 |
投资人变更 | 傅波:55.5%;李东剑:20.5%;李雅洁:19.5%;唐卫民:4.5%; | 李东剑:50%;李雅洁:50%; | 2021-07-27 |
地址变更 | 开封市金明区杏花营农场院内 | 河南省开封市十八大街银基水世界 | 2020-06-29 |
经营范围变更 | 文化交流策划;动漫设计;从事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房地产开发、销售;文艺演出活动策划;文化产业园区项目开发与管理;游乐园管理服务与咨询;为营业性演出提供演出场所及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展览、展示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业务;场地出租及物业管理;服装、工艺品、玩具、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 | 文化交流策划;动漫设计;从事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房地产开发、销售;文艺演出活动策划;文化产业园区项目开发与管理;游乐园管理服务与咨询;为营业性演出提供演出场所及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展览、展示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业务;场地出租及物业管理;服装、工艺品、玩具、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餐饮服务;日用百货的销售。 | 2020-05-12 |
其他变更 | - |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备案,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备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从事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旅行社分社备案,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公章刻制备案,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备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证 | 2020-05-12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李雅洁;李东剑; | 李东剑:20.5%;李雅洁:19.5%;傅波:55.5%; [新增]唐卫民:4.5%; [新增] | 2019-03-04 |
其他变更 | 李雅洁;李东剑; | 李东剑:20.5%;李雅洁:19.5%;傅波:55.5%;唐卫民:4.5%; | 2019-03-04 |
股东信息变更 | 李雅洁;李东剑; | 李东剑:20.5%;李雅洁:19.5%;傅波:55.5%;唐卫民:4.5%; | 2019-03-04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刘宗瑞、许利锋 | 李雅洁、刘宗瑞 | 2017-03-21 |
投资人变更 | 李东剑:25.5%;李东铭:24.5%;李雅洁:25%;李东晓:25%; | 李东剑;李雅洁; | 2017-03-21 |
股东信息变更 | 李东剑:25.5%;李东铭:24.5%;李雅洁:25%;李东晓:25%; | 李东剑;李雅洁; | 2017-03-21 |
主要人员变更 | 刘宗瑞、许利锋 | 李雅洁、刘宗瑞 | 2017-03-21 |
股东信息变更 | 李东剑:25.5%;李东铭:24.5%;李雅洁:25%;李东晓:25%; | 李东剑;李雅洁; | 2017-03-16 |
主要人员变更 | 刘宗瑞、许利锋 | 李雅洁、刘宗瑞 | 2017-03-16 |
投资人变更 | 李东剑:25.5%;李东铭:24.5%;李雅洁:25%;李东晓:25%; | 李东剑;李雅洁; | 2017-03-16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刘宗瑞、许利锋 | 李雅洁、刘宗瑞 | 2017-03-16 |
经营范围变更 | 文化交流策划;动漫设计;从事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房地产开发、销售;文艺演出活动策划;文化产业园区项目开发与管理。 | 文化交流策划;动漫设计;从事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房地产开发、销售;文艺演出活动策划;文化产业园区项目开发与管理;游乐园管理服务与咨询;为营业性演出提供演出场所及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展览、展示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业务;场地出租及物业管理;服装、工艺品、玩具、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 | 2015-10-22 |
经营范围变更 | 文化交流策划;动漫设计;从事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房地产开发、销售(凭许可证经营);(以上范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国家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需经许可或审批的凭有效许可证或审批件核准的范围经营) | 文化交流策划;动漫设计;从事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房地产开发、销售;文艺演出活动策划;文化产业园区项目开发与管理。 | 2014-11-20 |
经营范围变更 | 文化交流策划;动漫设计;房地产开发、销售。(凭许可证经营)(以上范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国家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需经许可或审批的凭有效许可证或审批件核准的范围经营) | 文化交流策划;动漫设计;从事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房地产开发、销售(凭许可证经营);(以上范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国家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需经许可或审批的凭有效许可证或审批件核准的范围经营) | 2013-0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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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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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海关 | 4102960454 | 2013-07-01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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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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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20、2021 | - | - | 9360712*****.com | 0371-2****862 | - | 73 |
057188866108 | - | - | - | 0571-8****108 | - | 71 |
王** | - | - | - | 0371-2****155 | - | 72 |
联系人共 20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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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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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宗瑞 |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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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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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开封分公司2023年舆情洞察平台服务项目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 中标公告 | 舆情洞察平台服务项目 舆情勘测平台项目系统软件服务 | 河南-开封 | - | 2023-06-14 |
东润银基•望京1#-27#楼及地下车库直接发包 | 中标公告 | 地下车库 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 | 河南-开封 | 96.36 | 2017-07-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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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供应商
排序 | 供应商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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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北京捷信安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1 | 1 | - | 2023-06-14 |
2 | 河南省开大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1 | 1 | - | 2017-07-24 |
3 |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2 | 2 | 17147.63 | 2017-07-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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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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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鑫、河南永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2)豫0291民初1880号 | 冻结被告河南永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告 | 2022-09-27 |
倪鑫、河南永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2)豫0291民初1880号 | 一、解除倪鑫与河南东银地产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二、被告河南永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倪鑫拖欠的工资49516.57元; 三、被告河南东银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倪鑫经济补偿金58859.54元,河南永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经济补偿金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四、被告河南东银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为倪鑫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等相关手续; 五、驳回原告倪鑫对被告河南永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河南东银地产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元、保全费2720元,共计2735元,由原告倪鑫承担1727元,由被告河南东银地产有限公司、河南永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10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9-27 |
倪鑫、河南永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2)豫0291民初3554号 | 驳回原告倪鑫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倪鑫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9-22 |
王香云、河南永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22)豫0291民初3810号 | 驳回原告王香云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936.37元,由原告王香云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9-22 |
上海鼎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河南越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1)豫0211民初1984号之二 | 本案按原告上海鼎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上海鼎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 被告 | 2022-08-29 |
上海鼎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河南越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1)豫0211民初1984号之一 | 原告上海鼎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越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永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刘韩、河南万泰建安开发有限公司、河南万泰建安开发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 被告 | 2022-08-29 |
河南东银地产有限公司、孟磊杰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2)豫0291民初2117号 | 驳回河南东银地产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河南东银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7-22 |
河南永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张勇等健康权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 健康权纠纷 | (2022)豫02民申47号 | 驳回河南永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再审申请人 | 2022-06-30 |
河南永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0)豫0211民初4650号之一 | 准许河南永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965元,减半收取计9982元,由河南永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22-06-29 |
张运超、蔡力力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2021)豫0291民初5710号 | 准许原告张运超、蔡力力撤回对被告河南永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216.28元,由原告张运超、蔡力力承担 | 被告 | 2022-06-17 |
付峰瑜、河南永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2021)豫0211民初827号 | 一、解除原告付峰瑜与被告河南永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签订《东润银基·望京协议书》; 二、被告河南永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付峰瑜购房款2748357元及利息(其中2738357元自2019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10000元自2020年1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付峰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393.43元,由被告河南永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6-14 |
河南雨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永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2021)豫0291民初4618号 | 一、依法解除原告河南雨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河南永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的编号分别为:202004000308、202004000203、202005000210、202005000213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二、被告河南永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南雨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购房款1400485元及利息; 三、被告河南永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雨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1400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765.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3765.2元,由被告河南永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6-08 |
河南永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1)最高法民申7155号 | 驳回河南永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再审申请人 | 2022-02-21 |
河南永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因立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2021)豫02民终2076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29元,由河南永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2-01-28 |
河南正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王莹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1)豫02民终1904号 | 一、撤销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20)豫0211民初435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原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正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 被上诉人 | 2022-01-13 |
河南永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朱进仓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2020)豫0211民初3822号 | 驳回原告河南永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19.47元,由原告河南永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07-01 |
田琪与河南永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2019)豫0211民初3746号之一 |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 被告 | 2021-06-29 |
河南正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与王莹、河南永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0)豫0211民初4352号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 被告 | 2021-06-29 |
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永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0)豫民终808号 | 一、撤销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2民初465号民事判决。 二、河南永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8359249.7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如下:以24854992.96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1月24日止;以23062026.62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2015年1月30日止;以5107131.06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31日起至2015年2月12日止;以50035684.92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2015年2月20日止;以49933380.47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21日起至2016年1月31日止;以39933380.47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1日起至2016年9月13日止;以38469006.15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4日起至2016年10月30日止;以37969006.15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31日起至2017年1月21日止;以27969006.15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2日起至2017年2月27日止;以27359249.72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2018年2月27日止;以18359249.72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上各段利息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2.2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2倍计算。 三、驳回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0208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07084元,由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39472元,河南永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267612元。鉴定费115356元,由河南永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该费用已由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垫付,执行时一并给付。 二审案件受理费267084元,由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1244元;由河南永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17584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1-04-29 |
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永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8)豫02民初465号 | 一、被告河南永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835.924972万元; 二、被告河南永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如下:以2485.499296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1月24日止;以2306.202662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2015年1月30日止;以5107.13106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31日起至2015年2月12日止;以5003.568492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2015年2月20日止;以4993.338047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21日起至2016年1月31日止;以3993.338047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1日起至2016年9月13日止;以3846.90061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4日起至2016年10月30日止;以3796.90061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31日起至2017年1月21日止;以2796.90061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2日起至2017年2月27日止;以2735.924972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2018年2月27日止;以1835.924972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上各段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1835.924972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河南永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赔偿诉讼保全保险费10.5万元; 四、驳回原告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208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07084元,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205284负担元;河南永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201800元。鉴定费115356元,由河南永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该费用已由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垫付,执行时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供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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