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阳正发不锈钢标牌有限公司
- 法人: 范乃布
- 注册资本: 511.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4-02-17
- 办公地址: 沭阳县公园路27-15号商铺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4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范乃布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沭阳正发、正发、正发不锈钢标牌、正发不锈钢
- 注册资本 511.00万元
- 实缴资本 511.00万元
- 英文名 Shuyang Zhengfa Stainless Steel Label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1322091516829U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091516829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1322000371140
- 登记机关 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6-19
- 营业期限 2014-02-17~
- 注册地址 宿迁市沭阳县沭城天下16幢办公502室
- 国标行业 制造业->金属制品业->铸造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交通及公共管理用金属标牌制造
- 专业行业 -
- 公司简介 企业介绍: 沭阳正发不锈钢标牌有限公司 本公司专业设计研发生产,推广销售不锈钢宣传栏、镀锌钢板宣传栏、 旗杆、各种不锈钢标牌、高中低档黑板、交通设施减速带等系列产品。 我们拥有一批具有丰富工作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才,经过多年 的不懈努力,产品销往全国二十多个省市,在我国多项大型工程中大量 使用,我们在不断发展历程中,始终视产品质量为生命,广泛吸纳社会 界优秀企业的精髓。我们具备完善的制造能力,严格的质检手段和先进 的生产工艺和全面的质量保证体系,为产品提供了充分的保障,我们以 严谨,创新,诚信,进取作为自己企业精神,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向导, 以客户满意为宗旨,坚持质量第一,信誉第一,我们将以一流的销售服 务为各界用户提供放心的产品,满意的服务。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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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乃布 | 自然人股东 | 511.00万元 | 100.00%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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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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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变更(住所地址、经营场所、驻在地址等变更) | 宿迁市沭阳县沭城天下小区第16幢601号 | 宿迁市沭阳县沭城天下16幢办公502室 | 2024-06-19 |
地址变更 | 沭阳县公园路27幢105-1 | 宿迁市沭阳县沭城天下小区第16幢601号 | 2021-03-23 |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 不锈钢标牌、宣传栏、不锈钢垃圾桶、黑板、路灯加工、销售;道路标牌、减速带、道路护栏加工、安装、销售;教学设备生产、销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不锈钢标牌、不锈钢垃圾桶、黑板、道路护栏、教学设备加工、销售;宣传栏、路灯、道路标牌、减速带施工、安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7-02-24 |
经营范围变更 | 不锈钢标牌、宣传栏、不锈钢垃圾桶、黑板、路灯加工、销售;道路标牌、减速带、道路护栏加工、安装、销售;教学设备生产、销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不锈钢标牌、不锈钢垃圾桶、黑板、道路护栏、教学设备加工、销售;宣传栏、路灯、道路标牌、减速带施工、安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7-02-24 |
共 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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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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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1390****370 | - | - | - | 93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4、2015、2016、2017、2018、2019、2020、2021 | - | 1390****370 | - | - | - | 84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 1390****370 | 1234*****.com | - | - | 86 |
联系人共 5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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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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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阳正发不锈钢标牌有限公司与杨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苏1322民初2401号 | 被告杨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沭阳正发不锈钢标牌有限公司给付货款246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46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48元,减半收取2874元,由被告杨正负担2474元,由原告负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748元 | 原告 | 2021-06-30 |
沭阳正发不锈钢标牌有限公司与徐晓冬、刘宇锋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苏1322民初4946号 | 被告徐晓冬、刘宇锋、范道师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沭阳正发不锈钢标牌有限公司货款3086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3086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2元,减半收取311元,由被告徐晓冬、刘宇锋、范道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22元 | 原告 | 2020-1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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