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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宁港融通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法人: 孙清平
  • 注册资本: 2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11-12-30
  • 办公地址: 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将军大道37号1幢(江宁开发区)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7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8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孙清平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南京宁港融通、宁港融通
  • 注册资本 2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0000.00万元
  • 英文名 Nanjing Ninggang RONGTONG Technology Microfinance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011558507803X2
  •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11558507803X2
  • 组织机构代码 58507803X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0121400000725
  • 登记机关 南京市江宁区行政审批局
  • 核准日期 2023-01-12
  • 营业期限 2011-12-30~2031-12-29
  •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利源北路8号1幢(江宁开发区)
  • 国标行业 金融业->其他金融业->其他未列明金融业->其他未包括金融业
  • 专业行业 金融
  • 公司简介 南京市宁港融通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六朝古都、江苏省会南京,南京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将军大道37号1幢(江宁开发区),于2011年12月30日在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20000万元人民币,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1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创业投资、提供融资性担保、开展金融机构业务代理以及经过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南京其他金融业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南京江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法人 3600.00万元 18.00%
江苏雅迪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1000.00万元 0.00%
深圳市新宇天帆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 - 0.00%
江西汉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0.00%
江苏雅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0.00%
同曦集团有限公司 - - 0.00%
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 82.00%
南京明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 0.00%
中国金融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 - 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雅迪投资有限公司,南京明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江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江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3-01-12
股东信息变更 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雅迪投资有限公司,南京明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江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江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3-01-12
法定代表人变更 蒋扬 孙清平 2022-11-07
地址变更 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秣周东路9号无线谷科技园二号楼1楼(江宁开发区) 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利源北路8号1幢(江宁开发区) 2022-11-07
股东信息变更 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江苏雅迪投资有限公司,南京明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江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雅迪投资有限公司,南京明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江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2-11-07
投资人变更 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江苏雅迪投资有限公司,南京明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江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雅迪投资有限公司,南京明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江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2-11-07
地址变更 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将军大道37号1幢(江宁开发区) 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秣周东路9号无线谷科技园二号楼1楼(江宁开发区) 2018-12-04
法定代表人变更 杨良虎 蒋扬 2018-12-04
股东信息变更 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江苏雅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明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江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同曦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江苏雅迪投资有限公司,南京明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江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6-09-18
股东变更 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江苏雅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退出]南京明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江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同曦集团有限公司 [退出 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江苏雅迪投资有限公司 [新增]南京明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江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6-09-18
投资人变更 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江苏雅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明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江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同曦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江苏雅迪投资有限公司,南京明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江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6-09-18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江苏雅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明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江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同曦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江苏雅迪投资有限公司,南京明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江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6-09-18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深圳市新宇天帆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江苏雅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明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汉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江苏雅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明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江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同曦集团有限公司 2015-08-14
投资人变更 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深圳市新宇天帆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江苏雅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明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汉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江苏雅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明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江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同曦集团有限公司 2015-08-14
股东变更 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深圳市新宇天帆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退出]江苏雅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明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汉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退出 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江苏雅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明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江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新增]同曦集团有限公司 [新增 2015-08-14
股东信息变更 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深圳市新宇天帆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江苏雅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明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汉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江苏雅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明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江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同曦集团有限公司 2015-08-14
企业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有限责任公司 2015-03-30
投资人变更 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中国金融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宇天帆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江苏雅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明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汉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深圳市新宇天帆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江苏雅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明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汉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15-03-30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有限责任公司 2015-03-30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中国金融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宇天帆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江苏雅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明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汉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深圳市新宇天帆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江苏雅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明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汉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15-03-30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董经贵 董事 - - - - 79
蒋扬 董事长 - - - - 79
杨** - - - 025-8****183 - 72

联系人共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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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董经贵 董事 -
蒋扬 董事长 -
鲁亚平 董事 -
李力 总经理 -
孙清平 董事长 -
王志强 董事 -
殷爱民 总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宁港融通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新和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20)苏0115执恢9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 2021-01-12
原告南京市宁港融通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冯青和、郭海滨、乔正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9)苏0115民初3355号 一、被告冯青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市宁港融通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借期内利息575000元、罚息及逾期还款利息(罚息以借期内欠付利息为基数,从2017年5月3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逾期还款利息以3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冯青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市宁港融通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0元; 三、被告郭海滨、乔正福对被告冯青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郭海滨、乔正福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冯青和追偿; 四、原告南京市宁港融通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对被告冯青和名下位于南京市栖霞区和燕路329号大地雅特花园13幢2号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30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南京市宁港融通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38988元,由被告冯青和、郭海滨、乔正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原告 2020-04-16
南京市宁港融通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南京鑫淼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自来水厂、陶德保、夏惠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2019)苏0191执206号 - 申请执行人 2019-12-26
南京市宁港融通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南京鑫淼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陶德保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的民事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9)苏0191民初627号 一、被告南京鑫淼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南京市宁港融通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共计530万元;借期内利息共计46.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罚息(以300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4月13日起;以230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4月24日起,均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南京鑫淼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南京市宁港融通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2万元; 上述一二项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三、被告陶德保、夏慧敏、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自来水厂对被告南京鑫淼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64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1646元,由被告鑫淼公司、陶德保、夏慧敏、淳化自来水厂负担(上述款项已由原告宁港融通公司垫付,四被告给付上述款项时应加付此垫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原告 2019-11-28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宁港融通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新和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露、苏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9)苏0115执1545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三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9-10-29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宁港融通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新和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纠纷执行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9)苏0115执1544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 2019-10-29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宁港融通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丹、王灵枝、苏文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9)苏0115执1549号 终结(2019)苏0115执1549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19-10-29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宁港融通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新和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9)苏0115执1554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9-10-29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宁港融通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新和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露、陈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9)苏0115执1547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三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 2019-10-29
原告南京市宁港融通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露、江苏新和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8)苏0115民初11035号 一、被告陈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南京市宁港融通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300万元、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2018年4月23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及逾期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0%计算)。 二、被告陈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市宁港融通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万元。 三、被告江苏新和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陈露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新和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露追偿。 四、驳回原告南京市宁港融通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3351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8516元,由原告南京市宁港融通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50元,被告陈露及被告江苏新和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84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原告 2019-01-28
原告南京市宁港融通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午和(南京)塑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保证合同纠纷 (2018)苏0115民初2749号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原告 2018-07-25
原告南京市宁港融通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佳明玻璃有限公司、丁健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16)苏0115民初9470号 一、被告南京佳明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南京市宁港融通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00万元、期内利息256221.78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3月31日,罚息、复利以本金4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为标准,自2016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支付律师代理费15万元。 二、被告丁健对被告南京佳明玻璃有限公司的上述判决第一项、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南京市宁港融通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400万元范围内对位于南京市江宁区××××号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南京佳明玻璃有限公司、丁健、李红枫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4537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5935元,由被告南京佳明玻璃有限公司、丁健、李红枫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南京市宁港融通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垫付,上列三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额时应加付此垫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原告 2017-06-19
南京市宁港融通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南京沃泉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15)江宁执字第5300号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江宁开商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原告 2017-05-17
原告南京市宁港融通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南京蓝柯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被告安徽蓝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刘敏、张世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 (2015)江宁开商初字第327号 一、被告南京蓝柯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南京市宁港融通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逾期利息罚息8500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15年6月28日,此后的利息罚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南京蓝柯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市宁港融通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20000元。 三、被告安徽蓝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刘敏、张世彬对被告南京蓝柯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南京市宁港融通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就被告刘敏、张世彬在安徽蓝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在各自担保责任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4772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2726元,由被告蓝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105901040001276) 原告 2016-08-25
原告南京市宁港融通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晓东、杜仁青、南京兰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 (2014)江宁开商初字第241号 一、被告王晓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宁港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14年11月24日止利息为38750元,此后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王晓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宁港公司律师费10000元。 三、被告杜仁青、兰翎公司对上述一、二款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宁港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532元,由原告宁港公司负担80元,被告王晓东、杜仁青、兰翎公司负担14452元(上述费用已由原告宁港公司预交,被告王晓东、杜仁青、兰翎公司在履行判决主文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加付此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105901040001276) 原告 2016-08-25
原告南京市宁港融通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沃泉化工有限公司、南京蓝柯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刘敏、张世彬、刘雪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 (2015)江宁开商初字第328号 一、被告南京沃泉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南京市宁港融通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43000元、逾期利息罚息42488.23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15年6月28日,此后的利息罚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南京沃泉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市宁港融通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40000元。 三、被告南京蓝柯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刘敏、张世彬、刘雪峰对被告南京沃泉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南京市宁港融通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856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565元,由被告沃泉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宁港小额贷款公司垫付,被告沃泉公司在给付上项款额时应加付此垫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105901040001276) 原告 2015-12-21
原告南京市宁港融通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健、谭影图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 (2013)栖商初字第502号 一、确认被告南京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欠原告南京市宁港融通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40万元; 二、确认被告南京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欠原告南京市宁港融通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利息、罚息合计274377.76元; 三、确认被告南京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欠原告南京市宁港融通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服务费60493元; 四、确认被告南京新善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南京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张健、谭影图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市宁港融通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六、驳回原告南京市宁港融通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15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2157元,由被告南京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南京新善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南京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张健、谭影图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张健、谭影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4-06-04

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2022-04-01 (2021)苏01民初233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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