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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易源商贸有限公司

  • 法人: 姜伟
  • 注册资本: 42567.5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0-12-21
  • 办公地址: 丹东市元宝区锦山大街107号华美大厦A座2409室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3

无角色

12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

招标金额

-

供应商

0

中标数量

1

中标金额

-

客户

1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姜伟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丹东易源、易源、易源商贸
  • 注册资本 42567.50万元
  • 实缴资本 42567.50万元
  • 英文名 Dandong Yiyuan Trading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210600564645680Y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564645680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210600400024091
  • 登记机关 丹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01-31
  • 营业期限 2010-12-21~2040-12-20
  • 注册地址 丹东市元宝区金山镇金山大街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批发->煤炭及制品批发
  • 专业行业 工具/机械/仪器->机械五金配件->轴承、建材/门窗/水电->建筑材料辅料->石英石
  • 公司简介 丹东易源商贸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中国海岸线的北端起点丹东,丹东丹东市元宝区金山镇金山大街,于2010年12月21日在丹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42567.5万人民币,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2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铝合金制品、化工原料及产品、建筑防水材料、水泥制品、保温防腐氧涂料、保温隔热材料、防水防漏材料、管道、阀门、钢材、电线电缆、消防设备、机电产品、冶金设备、环保设备、金属材料、水泵及配件、五金轴承、紧固件、标准件、电镀设备、碳素材料、工程机械设备及配件、铁矿石及铁矿粉、锰矿石、铬矿石及产品...,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丹东铝合金公司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易高环保资源投资有限公司 - - 0.00%
包头维兴能源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 10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1刘小力经理;2刘小力执行董事;3姜伟监事; 1姜伟执行董事;2杨旭监事;3姜伟经理; 2023-01-31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刘小力 姜伟 2023-01-31
章程变更 - 2 2021-12-22
主要人员变更 1田春辉董事;2陈艳平监事;3刘小力董事长;4李罡董事; 1刘小力经理;2刘小力执行董事;3姜伟监事; 2021-12-22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1田春辉董事;2陈艳平监事;3刘小力董事长;4李罡董事; 1刘小力经理;2刘小力执行董事;3姜伟监事; 2021-12-22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2017-05-19
主要人员变更 1姜伟董事长;2樊嘉董事;3田春辉董事;4陈艳平监事; 1田春辉董事;2陈艳平监事;3刘小力董事长;4李罡董事; 2017-05-19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姜伟董事长 [退出]樊嘉董事 [退出]田春辉董事陈艳平监事 田春辉董事陈艳平监事刘小力董事长 [新增]李罡董事 [新增 2017-05-19
负责人变更 姜伟 刘小力 2017-05-19
经营范围变更 煤矿机械产品及配件、 煤炭、甲醇、二甲醚、杂醇油、石脑油、硫磺、燃料油、五金交电、包装材料、橡塑制品、机械配件、建材、照明电器、不锈钢制品,铝合金制品、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品)、建筑防水材料、水泥制品、保温防腐氧涂料、保温隔热材料、防水防漏材料、管道、阀门、钢材、电线电缆、消防设备、机电产品、冶金设备、环保设备、金属材料、水泵及配件、五金轴承、紧固件、标准件、电镀设备、碳素材料、工程机械设备及配件、铁矿石及铁矿粉、锰矿石、铬矿石及产品。石英石。石灰石的批发与经营,商业信息咨询。(煤炭经营资格证有效期至2014年04月06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11月24日)。 煤矿机械产品及配件、 煤炭、甲醇、二甲醚、杂醇油、石脑油、硫磺、燃料油、五金交电、包装材料、橡塑制品、机械配件、建材、照明电器、不锈钢制品,铝合金制品、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品)、建筑防水材料、水泥制品、保温防腐氧涂料、保温隔热材料、防水防漏材料、管道、阀门、钢材、电线电缆、消防设备、机电产品、冶金设备、环保设备、金属材料、水泵及配件、五金轴承、紧固件、标准件、电镀设备、碳素材料、工程机械设备及配件、铁矿石及铁矿粉、锰矿石、铬矿石及产品。石英石。石灰石的批发与经营,商业信息咨询。 2016-01-05
股东信息变更 1易高环保资源投资有限公司; 1包头维兴能源有限公司; 2016-01-05
投资人变更 易高环保资源投资有限公司; [退出 包头维兴能源有限公司; [新增 2016-01-05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伍达闻董事长 [退出]陈志满董事 [退出]陈国源监事 [退出]吕锦添董事 [退出 姜伟董事长 [新增]樊嘉董事 [新增]田春辉董事 [新增]陈艳平监事 [新增 2016-01-05
联络员备案 马雷、马雷、马雷、马雷、马雷、马雷、马雷、马雷 姜伟、马雷、马雷、马雷、马雷、马雷、马雷、马雷 2016-01-05
主要人员变更 1伍达闻董事长;2陈志满董事;3陈国源监事;4吕锦添董事; 1姜伟董事长;2樊嘉董事;3田春辉董事;4陈艳平监事; 2016-01-05
财务人员变更 - 田春辉 2016-01-05
负责人变更 伍达闻 姜伟 2016-01-05
注册资本变更 6600.00 - 2016-01-04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2016-01-04
财务负责人 田春辉 - 2014-05-21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刘小力 经理,执行董事 - - - - 79
陈艳平 监事 - - - - 79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19、2020、2021 - 1864****645 7312991*****.com - - 86

联系人共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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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公告类型 标的物 发布地区 金额(万元) 发布时间
阜新矿业集团彰武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应收账款专项审计服务招标公告 中标公告 应收账款专项审计服务 辽宁-阜新 - 2022-06-30

上下游

客户

排序 客户名称 参与次数 合作次数 交易总金额(万元)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1 阜新矿业集团彰武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1 1 - 2022-06-30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朔州有限公司、丹东易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8)最高法民申6163号 驳回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朔州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被告 2019-09-05
丹东易源商贸有限公司、内蒙古满世煤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7)最高法民申4142号 驳回丹东易源商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人 2017-12-29
内蒙古满世煤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丹东易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7)冀民终108号 一、撤销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秦民初字第00101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丹东易源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94184元,由丹东易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4184元,由丹东易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17-06-22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朔州应县有限公司与丹东易源商贸有限公司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朔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5)晋立民终字第218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朔州应县有限公司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被上诉人 2017-01-12
古浪贤华精煤加工有限公司与丹东易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6)宁0202民初2809号 准许原告古浪贤华精煤加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0元,减半收取820元,由原告古浪贤华精煤加工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 2016-09-05
原告葫芦岛通泰煤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丹东易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6)辽1402民初1154号 准许原告葫芦岛通泰煤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6968.00元,由原告承担 被告 2016-08-31
原告宁夏金都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丹东易源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4)石民初字第162号 一、被告丹东易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金都建筑有限公司土建工程款792495元。 二、驳回原告宁夏金都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义务方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50995元,鉴定费4万元,由原告宁夏金都建筑有限公司负担63856元,由被告丹东易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71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后7日内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如本判决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另一方可在履行期间届满之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被告 2016-01-25
上诉人郝军与被上诉人丹东易源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租赁合同纠纷 (2015)石民终字第782号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15)石大民初字第1459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丹东易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上诉人郝军铲车租用费38196.6元、违约金3819元,合计42015.6元。 如果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4元,减半收取502元,由上诉人郝军负担64元,由被上诉人丹东易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43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5元,由上诉人郝军负担129元,由被上诉人丹东易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87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15-11-16

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2017-06-20 (2017)晋民终171号 买卖合同纠纷 被上诉人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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