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阳天工贸有限公司
官网- 法人: 刘玉林
- 注册资本: 2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3-09-03
- 办公地址: 青岛市黄岛区朝阳山路向阳岭综合楼三楼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33
无角色
35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刘玉林
- 经营状态 在业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阳天、青岛阳天、阳天工贸
- 注册资本 2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00.00万元
- 英文名 Qingdao Everbetter Industrial and Trade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702117537599786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53759978
- 曾用名 青岛荣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70284228028888
- 登记机关 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4-12-26
- 营业期限 2003-09-03~
- 注册地址 青岛市黄岛区朝阳山路向阳岭综合楼三楼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汽车、摩托车、零配件和燃料及其他动力销售->汽车新车零售
- 专业行业 工具类->地图->地图、汽车/骑行/车品->车辆汽车用品->汽车配件、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
- 公司简介 图吧北京公交网 提供北京周边公交查询信息,包括北京公交查询、北京公交线路查询、北京公交换乘、北京公交车站查询、北京公交地图等。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逄金菊 | 自然人股东 | 20.00万元 | 10.00% |
刘振国 | 自然人股东 | 180.00万元 | 90.00%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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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地址变更 | 住所:青岛胶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向阳岭村北京路东305户 | 住所:青岛市黄岛区朝阳山路向阳岭综合楼三楼 | 2014-12-26 |
住所变更 | 住所:青岛胶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向阳岭村北京路东305户 | 住所:青岛市黄岛区朝阳山路向阳岭综合楼三楼 | 2014-12-26 |
负责人变更 | 法定代表人:刘振国 | 法定代表人:刘玉林 | 2008-11-11 |
地址变更 | 住所:青岛胶南市北京路14号 | 住所:青岛胶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向阳岭村北京路东305户 | 2008-11-11 |
经营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汽车(不含小轿车)销售;汽车租赁、装潢;汽车配件、建材、五金交电、手推车、工具车、脚轮、轮胎、橡胶制品、塑料制品、木制品、纸制品(不含印刷)、工艺品(竹、木、柳、藤)、纺织品、服装、鞋帽、玩具、珠宝、农产品、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品)销售;经营本企业进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所需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料的进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国家限制和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以上范围需经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 |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汽车(不含小轿车)销售;汽车租赁、装潢;汽车配件、建筑材料、五金交电、手推车、工具车、脚轮、橡胶制品、金属制品、塑料制品、木制品、纸制品(不含印刷)、工艺品(竹、木、柳、藤)、纺织品、服装、鞋帽、玩具、珠宝、农产品、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品)的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以上范围需经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 | 2008-05-15 |
地址变更 | 住所:青岛胶南市灵山路 | 住所:青岛胶南市北京路148号 | 2006-03-27 |
股东信息变更 | 股东名录: 法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刘桂臣 180 孟善芳 20 | 股东名录: 法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刘振国 180 逄金菊 20 | 2006-02-27 |
经营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汽车(不含小轿车)销售,汽车租赁、装潢,化工橡胶(不含危险品)、汽车配件、建材、五金交电销售(以上范围需经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 | 经营范围:汽车(不含小轿车)销售;汽车租赁、装潢;汽车配件、建材、五金交电、手推车、工具车、脚轮、轮胎、橡胶制品、塑料制品、木制品、纸制品(不含印刷)、工艺品(竹、木、柳、藤)、纺织品、服装、鞋帽、玩具、珠宝、农产品、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品)销售;经营本企业进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所需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料的进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国家限制和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以上范围需经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 | 2006-02-27 |
名称变更变更 | 名称序号:8420030527106企业名称:青岛荣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名称序号:8420060215005企业名称:青岛阳天工贸有限公司 | 2006-02-27 |
负责人变更 | 法定代表人:刘桂臣 | 法定代表人:刘振国 | 2006-0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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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
49.543.98.714688379 | - | - | - | - | - | 70 |
248.53.59.99688669 | - | - | - | - | - | 70 |
E** | - | - | - | 0532-8****046 | - | 72 |
联系人共 65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6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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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刘振国先 | 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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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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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被告刘振国、逄金菊、刘玉林、青岛和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青岛远大国际商务有限公司、青岛阳天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鲁0212民初90号 | 一、被告刘振国、逄金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870000元及逾期利息76741.25、逾期罚息人民币56007.49元(该逾期利息、逾期罚息均计算至2019年11月28日,自2019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仍按双方《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 二、被告刘振国、逄金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违约金人民币8700元; 三、被告刘玉林、青岛和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青岛远大国际商务有限公司、青岛阳天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债第一项、第二项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振国、逄金菊进行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3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130元,由六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1-27 |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被告刘振国、逄金菊、刘玉林、青岛和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青岛远大国际商务有限公司、青岛阳天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鲁0212民初89号 | 一、被告刘振国、逄金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借款利息、罚息人民币30508.86元; 二、被告刘玉林、青岛和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青岛远大国际商务有限公司、青岛阳天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振国、逄金菊进行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7元、保全费420元,合计1017元,由六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2-29 |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执行人刘振国、逄金菊、刘玉林、青岛和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青岛远大国际商务有限公司、青岛阳天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鲁0212执1254号 | 终结(2020)鲁0212执12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0-12-25 |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执行人刘振国、逄金菊、刘玉林、青岛和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青岛远大国际商务有限公司、青岛阳天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鲁0212执1253号 | 终结(2020)鲁0212执12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0-12-25 |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被告刘振国、逄金菊、刘玉林、青岛和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青岛远大国际商务有限公司、青岛阳天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鲁0212民初90号之一 | 冻结被告刘振国、逄金菊、刘玉林、青岛和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青岛远大国际商务有限公司、青岛阳天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告 | 2019-07-18 |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被告刘振国、逄金菊、刘玉林、青岛和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青岛远大国际商务有限公司、青岛阳天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鲁0212民初89号之一 | 冻结被告刘振国、逄金菊、刘玉林、青岛和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青岛远大国际商务有限公司、青岛阳天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告 | 2019-07-18 |
青岛泰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阳天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鲁0211民初6802号 | 被告青岛阳天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青岛泰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5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5元,保全费62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395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6-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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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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