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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崇山食品有限公司

  • 法人: 张崇山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9-07-03
  • 办公地址: 南靖县靖城镇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4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张崇山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崇山、福建崇山、崇山食品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0万元
  • 英文名 Mountain FOODS (Fujian)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50627691902715A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691902715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50627100011023
  • 登记机关 福建省南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4-12-22
  • 营业期限 2009-07-03~2059-07-02
  • 注册地址 南靖县靖城镇(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
  • 国标行业 制造业->农副食品加工业->谷物磨制->其他谷物磨制
  • 专业行业 电商零售->跨境电商->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经营者、食品/酒水/零食->方便速食速冻->罐头、食品/酒水/零食->零食干果坚果->龟苓膏、食品/酒水/零食->零食干果坚果->果冻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张崇山 自然人股东 - 10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增、补、换照变更 旧照 *************** 新照 *****************A 2016-12-17
经营范围变更 一般经营项目:许可经营项目:罐头(果蔬罐头)生产(有效期至2015年9月16日止);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有效期至2016年6月29日止)。(以上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罐头(果蔬罐头)、果冻、龟苓膏生产;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4-12-22
章程修正案备案 旧章程 2014-12-19经营范围 2014-12-22
联络人员变更 - 陈淑芬 2014-12-22
经营范围变更 罐头(果蔬罐头)生产(有效期至2015年9月16日止);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有效期至2013年6月29日止)。(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一般经营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罐头(果蔬罐头)生产(有效期至2015年9月16日止);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有效期至2016年6月29日止)。(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2013-08-26

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海关编号 注册时间 海关注销标志 报关有效时间 信用等级
漳州海关 350696210J 2012-11-09 正常 2068-07-31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6、2017、2018、2019 - 1395****010 - - - 84
张**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1395****010 - - - 93
赵娟 监事 - - - - 79

联系人共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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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张崇山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厦门市凯元印刷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崇山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7)闽0627民初763号 福建省崇山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厦门市凯元印刷有限公司尚欠货款245094.7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45094.72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74元,由福建省崇山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7-06-04
吴少波与福建省崇山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6)闽0627执1174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16-12-05
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福建省崇山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6)闽0627执425号之四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16-10-31
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福建省崇山食品有限公司、张崇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6)闽0627执423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16-10-29
福建漳州市港昌罐头食品有限公司与厦门崇山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崇山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6)闽0603执117号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文民初字第1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6-05-31
福建漳州市港昌罐头食品有限公司与厦门崇山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崇山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5)文民初字第1172号 一、被告厦门崇山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尚欠原告福建漳州市港昌罐头食品有限公司的货款378311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428311元自2014年3月26日起至2015年5月8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按378311元自2015年5月9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被告厦门崇山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漳州市港昌罐头食品有限公司因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费2万元。 三、被告福建省崇山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告厦门崇山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厦门崇山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福建漳州市港昌罐头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651元,由原告福建漳州市港昌罐头食品有限公司负担1166.5元,被告厦门崇山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崇山食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8484.5元;保全费3420元,由原告福建漳州市港昌罐头食品有限公司负担413.4元,被告厦门崇山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崇山食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00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6-05-04
漳州市隆祥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崇山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5)华民初字第149号 准许原告漳州市隆祥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省崇山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43元,由原告漳州市隆祥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 2015-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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