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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新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官网
  • 法人: 吴玉兰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2-02-25
  • 办公地址: 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白浮泉路10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2

销售专家

11

技术专家

6

无角色

11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9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9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吴玉兰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互联新网、北京互联新网、51乐动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50~5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101147355916653
  • 纳税人识别号 110114735591665
  • 组织机构代码 735591665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10114003582468
  • 登记机关 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2-01-05
  • 营业期限 2002-02-25~2052-02-24
  • 注册地址 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白浮泉路10号
  • 国标行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其他科技推广服务业->其他科技推广服务业
  • 专业行业 网络/游戏/传媒->互联网络网站->互联网、物联网、工具类->日常应用->日常应用、金融->企业金融服务->小微企业贷、VRAR->VRAR应用->VR娱乐、企业服务->开发者服务->开发平台、网络/游戏/传媒->软件工具系统->工具软件、建材/门窗/水电->门禁安防消防->物联网
  • 公司简介 北京互联新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是中国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产品在全国的推广者和经销商。早在十多年前,公司就已涉足彩票行业。公司具有强大的本地和国际资本基础,投资者们对中国彩票事业有着坚定的信心;集团高管和董事会成员具有世界一流的实践经验,涉业中国、加拿大、英国及加勒比地区的彩票事务;我们已投资35家彩票店,遍布全国的5个主要省市;跟重要合作伙伴一起,我们成功开发并在北京布放了即开票自助机;我们旗下运营着江西省最成功的中福在线大厅之一;线上线下,我们已同诸多知名公司建立了牢靠的B2B合作关系;我们运营着多个网站和移动APP,包括北京、广西和上海官方彩票网站,旗下还有好运彩和号外网站。未来我们立志成为全国领先的彩票网站和移动APP的经销商。目前我公司正筹建休闲运动场馆综合性服务平台,愿有此经验的人才可以加入到我公司。 公司目前负责开发及维护的主要网站:www.bwlc.netwww.haoyuncai.cnwww.haowai.cnwww.swlc.sh.cnwww.gxcaipiao.com.cn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王倩 - - 0.00%
北京互联鑫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人股东 - 10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主要人员变更 王杉,魏琦,吴玉兰* 王杉,吴玉兰* 2020-11-19
企业类型变更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2020-04-23
负责人变更 王倩 吴玉兰 2020-04-23
主要人员变更 1 王倩 董事长;2 吴玉兰 董事;3 魏琦 董事;4 魏琦 经理;5 王杉 监事 1 吴玉兰 执行董事;2 魏琦 经理;3 王杉 监事 2020-04-23
股东信息变更 1 北京互联鑫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4950 法人股东;2 王倩 50 自然人股东 1 北京互联鑫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5000 法人股东 2020-04-23
经营范围 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科技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网络技术服务;软件开发。(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科技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网络技术服务;软件开发;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017-01-19
经营范围变更 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科技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网络技术服务;软件开发。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科技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网络技术服务;软件开发;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017-01-19
经营范围 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科技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网络技术服务;软件开发。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科技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网络技术服务;软件开发;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017-01-19
经营范围 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科技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网络技术服务;软件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科技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网络技术服务;软件开发。(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016-12-22
经营范围 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科技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网络技术服务;软件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科技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网络技术服务;软件开发。(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016-12-22
经营范围 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科技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网络技术服务;软件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科技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网络技术服务;软件开发。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016-12-22
经营范围变更 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科技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网络技术服务;软件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科技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网络技术服务;软件开发。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016-12-22
经营范围变更 技术推广服务;技术培训;投资咨询(不含中介);园林景观设计;电脑动画设计、制作;企业形象策划;销售日用品、机械设备、五金交电、电子产品、金属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建材。 技术推广服务;技术培训;投资咨询(不含中介);园林景观设计;电脑动画设计、制作;企业形象策划;销售日用品、机械设备、五金交电、电子产品、金属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建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2015-06-04
经营范围变更 技术推广服务;技术培训;投资咨询(不含中介);园林景观设计;电脑动画设计、制作;企业形象策划;销售日用品、机械设备、五金交电、电子产品、金属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建材。 技术推广服务;技术培训;投资咨询(不含中介);园林景观设计;电脑动画设计、制作;企业形象策划;销售日用品、机械设备、五金交电、电子产品、金属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建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2015-06-04
经营范围 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科技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网络技术服务。 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科技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网络技术服务;软件开发 2014-09-12
经营范围 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科技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网络技术服务。 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科技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网络技术服务;软件开发 2014-09-12
经营范围变更 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科技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网络技术服务。 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科技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网络技术服务;软件开发 2014-09-12
股东信息变更 1 北京互联鑫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990 法人股东;2 王倩 10 自然人股东 1 北京互联鑫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4950 法人股东;2 王倩 50 自然人股东 2012-05-14
实收出资变更 1000 5000 2012-05-14
注册资本变更 1000.00 5000.00 2012-05-14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 - - - 010-****099 - 72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7 - - linqia*****il.2858.cn 010-6****699 - 73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6 - - linqi*****il.2858.cn 010-6****699 - 73

联系人共 26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王倩 负责人,创始人,经理 王倩,互联鑫彩董事长。
吴玉兰 执行董事,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北京互联新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浙江展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股权转让纠纷 (2019)京0102民初37573号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展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账户中的银行存款10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原告 2021-02-05
北京互联新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浙江展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股权转让纠纷 (2019)京0102民初37573号 一、被告浙江展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互联新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价款2000万元及利息损失(以2000万元为基数,自二○一九年三月十九日起至二○一九年八月十九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二○一九年八月二十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北京互联新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886元,由原告北京互联新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535元(已交纳),由被告浙江展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4135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浙江展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1-02-05
北京互联新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新华通网络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股权转让纠纷 (2019)京0106民初40112号 一、新华通网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其所持新华彩科技有限公司百分之四十九的股权转让给北京互联新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并协助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驳回北京互联新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350元,由北京互联新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150元(已交纳),由新华通网络有限公司负担62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0-07-10
北京互联新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浙江展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2019)京0102财保622号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展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50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北京互联新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 2019-10-22
钱江与北京互联新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8)京0102民初16060号 一、确认原告钱江与被告北京互联新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6年2月22日至2018年1月5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互联新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钱江休息日加班费5517.24元。 三、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互联新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钱江未休年假工资13793.10元。 四、驳回原告钱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被告北京互联新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被告 2018-09-07
北京互联新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8)京02民终7154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钱江、北京互联新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各负担5元(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8-09-07
北京互联新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其他案由 (2017)京0107执8839号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5)石民(商)初字第10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2018-04-27
北京互联新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宋广大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返还原物纠纷 (2017)京0114民初12844号 准许原告北京互联新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原告 2018-03-23
北京互联新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富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5)昌民(商)初字第11963号 被告北京富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北京互联新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16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00元,由被告北京富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原告 2017-12-18
北京富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互联新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企业借贷纠纷 (2017)京01民终2874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200元,由北京富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17-06-21
北京富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互联新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买卖合同纠纷 (2016)京0114民初12381号 被告北京互联新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富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42万元。 如被告北京互联新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00元,由被告北京互联新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6-11-10
北京互联新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富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6)京01民终3291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八万二千九百四十元,由北京互联新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八万二千九百四十元,由北京互联新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6-06-17
张勇与北京互联新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劳动争议 (2013)西执调字第4063号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互联新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相应的银行存款六万元整。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继续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5-06-15
北京互联新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晟兴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租赁合同纠纷 (2014)通民初字第17153号 被告北京晟兴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北京互联新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金一万一千四百元、押金五千七百元,共计人民币一万七千一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百一十四元,由被告北京晟兴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原告 2015-04-30

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编号 发证日期 截止日期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B2-20090273 - -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京ICP证100032号 - -
电信网码号资源试用和调整审批 10662858 - -
高新技术企业 GR201511003628 - -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J19E2YJ8013595R0S 2019-10-10 2022-10-09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J19Q2YJ8013594R0S 2019-10-10 2022-10-09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U20E2YJ8013595R0S 2019-10-10 2022-10-09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U20Q2YJ8013594R0S 2019-10-10 2022-10-09
中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J19S2YJ8013596R0S 2019-10-10 2022-10-09
软件企业证书 京RQ-2019-0630 2019-07-24 2020-07-31
软件产品证书 京RC-2019-0852 2019-07-23 2024-07-31
高新技术企业 GR201811007106 2018-11-30 202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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