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新河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法人: 关有超
- 注册资本: 195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12-03-12
- 办公地址: 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桥北新区宁新花园底商7-3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2
销售专家
10
无角色
19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23次
招标金额
23,517,256,199元
供应商
10家
中标数量
0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0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关有超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新河湾、新河湾建设投资、天津新河湾
- 注册资本 195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950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20221586446949G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586446949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20221000037285
- 登记机关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2-03-10
- 营业期限 2012-03-12~2062-03-11
- 注册地址 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桥北新区宁新花园底商7-3
- 国标行业 房地产业->房地产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
- 专业行业 金融->理财->实业投资、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房地产、金融->企业金融服务->小微企业贷
- 公司简介 天津新河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0312,注册地址在天津市宁河县芦台镇光明路33号(宁河县交通局11层1104),主要从事基础工程建设;以自有资金对房地产项目进行投资;建筑安装工程;管道安装工程(涉及压力管道的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许可后经营);土石方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工程;国内建筑劳务服务(港区、中介除外);房地产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欢迎交流合作!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天津市宁河县房地产开发公司 | - | - | 0.00% |
天津市宁河区新发宁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人股东 | - | 49.00% |
天津市宁河区宏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3.00% |
天津宁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48.00% |
共 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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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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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人员变更 | 法定代表人标识:是; | 法定代表人标识:否; | 2022-03-10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林燕峰 | 关有超 | 2022-03-10 |
股东信息变更 | 投资人:天津市宁河区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资人类型:企业法人;证照类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公司); | 投资人:天津市宁河区新发宁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人类型:法人股东;证照类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 | 2021-07-29 |
法定代表人信息 | 姓名:陈强;任职截止日期:2019-04-10;任职起始日期:2016-04-11; | 姓名:林燕峰;任职截止日期:2023-06-27;任职起始日期:2020-06-28; | 2020-06-28 |
地址变更 | 住所(经营场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光明路33号(宁河区交通局11层1104);生产经营地:空;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空; | 住所(经营场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桥北新区宁新花园底商7-3;生产经营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桥北新区宁新花园底商7-3;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天津市宁河区; | 2020-06-28 |
属地监管工商所 | 芦台所经济开发区工作部 | 芦台所贸易开发区工作部 | 2020-06-28 |
董事、监事、经理人员信息 | 任职截止日期:2021-04-18;任职起始日期:2018-04-19; | 任职截止日期:空;任职起始日期:2020-06-28; | 2020-06-28 |
主要人员变更 | 任职截止日期:2021-04-18;任职起始日期:2018-04-19; | 任职截止日期:空;任职起始日期:2020-06-28; | 2020-06-28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姓名:陈强; | 姓名:林燕峰; | 2020-06-28 |
地址变更 | 住所(经营场所):天津市宁河县芦台镇光明路33号(宁河县交通局11层1104);场所(经营场所)产权:租赁单位产权房;住所(经营场所)租赁期限起:2012-03-07;住所(经营场所)租赁期限止:2014-01-01;街道乡镇:空; | 住所(经营场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光明路33号(宁河区交通局11层1104);场所(经营场所)产权:其他;住所(经营场所)租赁期限起:空;住所(经营场所)租赁期限止:空;街道乡镇:芦台镇; | 2017-12-19 |
董事、监事、经理人员信息 | 法定代表人标识:是;证件名称:身份证;任职截止日期:2019-03-15;任职起始日期:2016-03-16;姓名:兰志军;国籍:中国; | 法定代表人标识:空;证件名称:空;任职截止日期:空;任职起始日期:空;姓名:空;国籍:空; | 2016-04-15 |
主要人员变更 | 姓名:兰志军; | 姓名:空; | 2016-04-15 |
负责人变更 | 兰志军 | 陈强 | 2016-04-15 |
电话 | 69590236 | 69559908 | 2016-04-15 |
法定代表人信息 | 姓名:兰志军;任职截止日期:2019-03-15;任职起始日期:2016-03-16;产生方式:选举; | 姓名:陈强;任职截止日期:2019-04-10;任职起始日期:2016-04-11;产生方式:委派; | 2016-04-15 |
法定代表人信息 | 姓名:宋长文;任职截止日期:2018-01-22;任职起始日期:2015-01-23; | 姓名:兰志军;任职截止日期:2019-03-15;任职起始日期:2016-03-16; | 2016-03-17 |
负责人变更 | 姓名:宋长文; | 姓名:兰志军; | 2016-03-17 |
董事、监事、经理人员信息 | 法定代表人标识:是;证件名称:身份证;任职截止日期:2018-01-22;任职起始日期:2015-01-23;姓名:宋长文;国籍:中国; | 法定代表人标识:空;证件名称:空;任职截止日期:空;任职起始日期:空;姓名:空;国籍:空; | 2016-03-17 |
主要人员变更 | 姓名:宋长文; | 姓名:空; | 2016-03-17 |
主要人员变更 | 兰志军 | 空 | 2015-01-23 |
共 5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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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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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61595 | - | - | - | 022-2****595 | - | 71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2015、2016 | - | - | nhtz*****3.com | 022-6****908 | - | 73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9、2020、2021 | - | - | www.nt_x*****6.com | 022-6****272 | - | 74 |
联系人共 30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3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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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陈强 | 执行董事,经理 | - |
林燕峰 | 执行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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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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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新河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法律服务项目 | 招标公告 | 法律服务项目 | 天津 | - | 2019-12-17 |
渝兴26号地块项目(星悦•礼玉金湾玉麟阁)施工总承包工程(一标段)的中标候选人公示 | 中标公告 | 渝高·香洲四期工程 安置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地块三总承包建设 施工总承包工程 拆迁安置房 | 重庆 | 58764.65 | 2018-11-05 |
“宁新花园”项目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公告 | 招标公告 | 物业管理 住宅物业项目 | 天津 | - | 2017-06-07 |
(施工)宁河新城安置房(棚户区改造)项目-津建交宁河施工[2013]0403 | 招标公告 | 安置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地块四总承包建设 安置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地块五总承包建设 安置房棚户区改造 | 天津 | 750000.03 | 2013-04-12 |
(施工)宁河新城安置房(棚户区改造)项目-津建交宁河施工[2013]0301 | 招标公告 | 施工总承包建设 安置房棚户区改造项目 安置房棚户区改造 | 天津 | 750000.03 | 2013-03-11 |
(专业)宁河新城安置房(棚户区改造)项目-津建交宁河桩基[2013]0201 | 招标公告 | 桩基检测 安置房棚户区改造 | 天津 | - | 2013-02-22 |
(施工)宁河新城安置房(棚户区改造)项目-津建交宁河施工[2013]0201 | 招标公告 | 安置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地块三总承包建设 安置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地块二总承包建设 安置房棚户区改造 | 天津 | 750000.03 | 2013-02-01 |
宁河新城安置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桩基工程BT融资建设一标段-津建交宁河施工[2012]0910 | 中标公告 | 桩基工程 | 天津 | 16526.29 | 2012-11-22 |
宁河新城安置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桩基工程BT融资建设二标段-津建交宁河施工[2012]0910 | 中标公告 | 桩基工程 | 天津 | 8204.28 | 2012-11-22 |
宁河新城安置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桩基工程BT融资建设三标段-津建交宁河施工[2012]0910 | 中标公告 | 桩基工程 | 天津 | 8383.41 | 2012-11-22 |
(施工)宁河新城安置房(棚户区改造)项目-津建交宁河施工[2012]0910 | 招标公告 | 桩基工程BT融资建设施工 安置房棚户区改造项目 安置房棚户区改造 | 天津 | - | 2012-09-28 |
宁河新城安置房(棚户区改造)项目监理二标段-津建交市监理[2012]0817 | 中标公告 | 安置房棚户区改造项目监理 | 天津 | 2170.00 | 2012-09-19 |
宁河新城安置房(棚户区改造)项目监理一标段-津建交市监理[2012]0817 | 中标公告 | 安置房棚户区改造项目监理 | 天津 | 2170.00 | 2012-09-19 |
宁河新城安置房(棚户区改造)项目设计一标段-津建交市设计[2012]0714(延1) | 中标公告 | 安置房棚户区改造项目设计 | 天津 | 3553.41 | 2012-08-31 |
宁河新城安置房(棚户区改造)项目设计二标段-津建交市设计[2012]0714(延1) | 中标公告 | 安置房棚户区改造项目设计 | 天津 | 1490.00 | 2012-08-31 |
(监理)宁河新城安置房(棚户区改造)项目-津建交市监理[2012]0817 | 招标公告 | 安置房棚户区改造项目监理 安置房棚户区改造 | 天津 | - | 2012-08-16 |
宁河新城安置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勘察一标段-津建交市勘察[2012]0615(延1) | 中标公告 | 安置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勘察 | 天津 | 323.40 | 2012-08-07 |
宁河新城安置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勘察二标段-津建交市勘察[2012]0615(延1) | 中标公告 | 安置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勘察 | 天津 | 140.20 | 2012-08-07 |
(设计)宁河新城安置房(棚户区改造)项目-津建交市设计[2012]0714(延1) | 招标公告 | 安置房棚户区改造项目设计 | 天津 | - | 2012-07-20 |
(监理)宁河新城安置房(棚户区改造)项目-津建交宁河监理[2012]0702 | 招标公告 | 安置房棚户区改造项目监理 安置房棚户区改造 | 天津 | - | 2012-07-12 |
共 2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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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供应商
排序 | 供应商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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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1 | 1 | 58764.64 | 2018-11-05 |
2 | 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1 | 1 | 8204.27 | 2012-11-22 |
3 | 天津金宇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1 | 1 | 8383.41 | 2012-11-22 |
4 | 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 1 | 1 | 16526.29 | 2012-11-22 |
5 | 天津泰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 1 | 1 | 2170.00 | 2012-09-19 |
6 | 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公司 | 1 | 1 | 2170.00 | 2012-09-19 |
7 | 天津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1 | 1 | 3553.41 | 2012-08-31 |
8 | 北京中建恒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 1 | 1 | 1490.00 | 2012-08-31 |
9 | 天津市地质工程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 1 | 1 | 140.20 | 2012-08-07 |
10 | 天津市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 1 | 1 | 323.40 | 2012-08-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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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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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相东、林州市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1)津03执1022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2-06-24 |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吉林省五一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2021)津03民终4487号 | 一、撤销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7民初559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上诉人吉林省五一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954488.5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自2017年9月7日起以3276862.9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2017年10月22日止,自2017年10月23日起以2776862.9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2018年2月11日止,自2018年2月12日起以2276862.9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2018年12月20日止;自2018年12月21日起以2595264.1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2019年2月2日止,自2019年2月3日起以2495264.1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2495264.1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2019年10月6日止;自2019年10月7日起以2954488.5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2019年12月24日止,自2019年12月25日以954488.5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四、驳回被上诉人吉林省五一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审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31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479.5元,由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1-12-31 |
天津新河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市晟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1)津03执异22号 | 驳回天津新河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 | 2021-06-25 |
聂荣、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2021)津03民终466号 | 一、撤销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7民初405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聂荣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061元予以退回 | 被上诉人 | 2021-06-23 |
天津聚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晟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1)津0117民初1921号 | 一、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晟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海成、李艳品名下银行存款11919271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新河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919271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1-06-23 |
天津新河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市晓波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2021)津03民终1794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534元,由上诉人天津新河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1-05-24 |
天津市晓波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新河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2020)津0117民初679号 | 一、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天津新河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市晓波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物业费用9910053.40元; 二、驳回原告天津市晓波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天津新河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426元,原告天津市晓波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6256元,被告天津新河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811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5-24 |
吉林省五一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0)津0117执2270号 | 终结(2020)津0117执22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1-04-27 |
吉林省五一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0)津0117执2267号 | 终结(2020)津0117执22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1-04-27 |
吉林省五一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0)津民申2202号 | 驳回吉林省五一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 被申请人 | 2021-03-30 |
吉林省五一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0)津民申2201号 | 驳回吉林省五一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 被申请人 | 2021-03-30 |
天津市晓波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新河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2020)津0117民初679号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 原告 | 2021-02-01 |
天津新河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2020)津0117民初679号之一 | 驳回申请人天津新河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追加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桥北街道办事处为第三人的申请 | 驳回申请人 | 2021-02-01 |
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五一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0)津03民终3449号 | 一、维持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7民初133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7民初133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吉林省五一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剩余工程款1820566.49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为:1.以1504538.17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以316028.32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上诉人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四、驳回被上诉人吉林省五一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558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0585元,由上诉人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6359元,由被上诉人吉林省五一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22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185元,由上诉人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258元,由被上诉人吉林省五一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92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1-01-02 |
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荣尧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2020)津03民辖终297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20-12-31 |
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荣尧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2020)津03民辖终298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20-12-30 |
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五一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0)津03民终3447号 | 一、维持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7民初134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变更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7民初134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吉林省五一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剩余工程款4552466.3及利息(利息的计算为:1.以3707592.98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以844873.32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上诉人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四、驳回被上诉人吉林省五一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1400元,由上诉人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9120元,由被上诉人吉林省五一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2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1164元,由上诉人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931元,由被上诉人吉林省五一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23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0-12-18 |
吉林省五一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新河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9)津0117民初1339号 | 一、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吉林省五一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1820566.49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以1820566.4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1月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计算); 二、天津新河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对一建公司上述给付之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585元,由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新河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2-18 |
吉林省五一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9)津0117民初1340号之七 | 继续冻结天津新河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欠付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6014694.8元(以实际欠付的工程款数额为准),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0-12-18 |
吉林省五一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9)津0117民初1339号之二 | 冻结天津新河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欠付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348103.61元(以实际欠付的工程款数额为准),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0-1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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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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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3 | (2021)津03民终4487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18 | (2021)津民终516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4-23 | (2019)津03民初173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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