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渼艺香精香料有限公司
- 法人: 管伟峰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0-03-15
- 办公地址: 昆山市玉山镇民友路18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12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管伟峰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昆山渼艺、渼艺、渼艺香精香料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万元
- 英文名 Kunshan Fine Arts Flavor and Fragrance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40~5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0583551249697G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551249697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0583000354670
- 登记机关 昆山市行政审批局
- 核准日期 2023-04-18
- 营业期限 2010-03-15~2040-03-14
- 注册地址 昆山市玉山镇民友路18号
- 国标行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专业技术服务业->工业与专业设计及其他专业技术服务->其他未列明专业技术服务业
- 专业行业 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香精香料、美妆/个护/洗漱->香氛香水美体->香水、食品/酒水/零食->食用油调味品->食品添加剂、美妆/个护/洗漱->化妆彩妆工具->化妆品
- 公司简介 昆山渼艺香精香料有限公司是一家致力于香精香料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专业厂家。公司拥有最前沿的信息与技术优势,样品数据库有几千种日化香精样品及参考香型、技术参数。通过多年不懈的努力,研制出了日化用品一系列专用香精。 目前,在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众多区域都有我们的销售网络,能随时随地提供我们的优质服务。公司拥有先进的技术设备及高级调香师,技术力量雄厚。有严格的原料评定系统,产品质量稳定,不断参照和跟踪市场上的流行香韵,从而达到优质优评,为众多客户提供最新流行的香精。 渼艺香精与您携手走进芬芳的艺术殿堂!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高德彬 | 自然人股东 | 250.00万元 | 50.00% |
陈鸣宇 | 自然人股东 | 37.75万元 | 7.55% |
蔡亦香 | 自然人股东 | 70.75万元 | 14.15% |
管伟峰 | 自然人股东 | 70.75万元 | 14.15% |
沈海洁 | 自然人股东 | 70.75万元 | 14.15% |
顾建锋 | 自然人股东 | - | 0.00% |
共 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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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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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变更 | 100.00 | 500.00 | 2020-10-09 |
经营范围变更 | 香精、香料、化妆品及其原材料,日用品,塑料制品,化工原材料及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一般项目:日用化学产品销售;化妆品批发;塑料制品销售;食品添加剂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020-10-09 |
地址变更 | 昆山市花桥镇海晨路5号舒活公寓4号楼1102室 | 昆山市玉山镇民友路18号 | 2020-10-09 |
地址变更 | 千灯镇石浦中节路56号5幢 | 昆山市花桥镇海晨路5号舒活公寓4号楼1102室 | 2019-01-07 |
企业住所变更 | 陆家镇金阳东路1号财富湾广场1号楼13号 | 千灯镇石浦中节路56号5幢 | 2015-06-08 |
投资总额变更 | 50.000000 | 100.000000 | 2015-06-08 |
注册资本变更 | 50.00 | 100.00 | 2015-06-08 |
经营范围变更 | 香精、香料、化妆品及其原材料,日用品,塑料制品,化工原材料及产品的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 | 香精、香料、化妆品及其原材料,日用品,塑料制品,化工原材料及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5-0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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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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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6 | - | 1776****699 | 519103*****.com | - | - | 86 |
服务热线 | - | - | - | 0512-5****983 | - | 72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 | - | 1391****846 | zoulil*****tmail.com | - | - | 86 |
联系人共 1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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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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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渼艺香精香料有限公司、杭州家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苏0583民初20994号 | 一、被告杭州家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山渼艺香精香料有限公司(户名:昆山渼艺香精香料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昆山市陆家支行,账号:53×××70)支付货款11392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13925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1.3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昆山渼艺香精香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66元,保全措施申请费122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4576元,由被告杭州家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中,原告昆山渼艺香精香料有限公司预交的3886元,本院予以退还,被告杭州家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负担的3886元缴纳至本院(户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3225019864360000081116585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营业部)。原告昆山渼艺香精香料有限公司向第三方交付的公告费690元,被告杭州家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负担的公告费690元直接支付原告昆山渼艺香精香料有限公司。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原告 | 2021-11-15 |
2842昆山渼艺香精香料有限公司与浙江源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苏0583民初2842号 | 被告浙江源敏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山渼艺香精香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5682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以45682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2元,减半收取966元,保全措施申请费1070元,共计2036元,由原告负担945元,由被告负担1091元。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91元,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应当负担的1091元缴纳至本院(户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3225019864360000081119075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营业部)。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原告 | 2021-08-28 |
浙江爱迪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谢岩顺、昆山渼艺香精香料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苏0583民初6911号 |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浙江爱迪化妆品有限公司、谢岩顺价值95000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申请人 | 2019-09-16 |
15651昆山渼艺香精香料有限公司与陈亦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苏0583民初15651号 | 被告陈亦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山渼艺香精香料有限公司货款2859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8595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10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帐号;或汇入昆山市人民法院财务结算中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昆山市支行营业部,帐号:32×××60。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义务方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权利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案件受理费5904元,由被告陈亦全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原告 | 2018-04-26 |
陈亦全、昆山渼艺香精香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苏05民申78号 | 本案按陈亦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 被申请人 | 2018-04-26 |
昆山渼艺香精香料有限公司与陈亦全管辖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苏05民辖终271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17-06-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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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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