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16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俞章礼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联润食品、荆州联润、联润
- 注册资本 13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30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21000691765490L
- 纳税人识别号 91421000691765490L
- 组织机构代码 691765490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21000000051770
- 登记机关 荆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8-03-23
- 营业期限 2009-07-29~
- 注册地址 荆州城南开发区管委会内
- 国标行业 制造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其他农副食品加工->其他未列明农副食品加工
- 专业行业 食品/酒水/零食->饼干糕点酥饼->月饼、食品/酒水/零食->饼干糕点酥饼->面包、食品/酒水/零食->方便速食速冻->手抓饼、食品/酒水/零食->生鲜肉类蛋品->鸡蛋、食品/酒水/零食->方便速食速冻->发糕、食品/酒水/零食->方便速食速冻->粽子
- 公司简介 企业简介 湖北荆州宇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位于湖北省荆州市江陵县经济开发区沿江产业园,是由荆州市金太阳食品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一家专门研发、生产、销售面米食品的现代化公司。 湖北荆州宇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分为烘焙食品与冷链食品两大系列。烘焙食品有各类面包、各类点心、各类蛋糕及粽子、月饼等传统特色食品;冷链食品有手抓饼、墨西哥卷饼、米发糕、土烧馍、蛋挞皮等。公司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企业标准进行生产,产品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现有翔吧、俊杰、耶思、吉可金太阳等品牌。 荆州市金太阳食品有限公司在荆州市江陵县与监利县拥有十二家门店,负责在各门店销售面包、点心与蛋糕等烘焙产品,并可根据客户的要求现场烤制各种特色的烘焙产品。 湖北荆州宇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占地面积30000余平方米,建有标准化的厂房与办公大楼,并配套建设了宿舍楼、餐厅及休闲活动场所。公司拥有雄厚的技术力量,配备了自动化的食品加工生产线,引进了先进的研发与检测设备。 公司自成立以来,坚持“以质量求生存、以创新求发展”的方针,在企业内部不断强化质量管理,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企业管理体系;通过全方位的过程控制与管理,为消费者提供优质产品和优质服务,竭尽全力满足大众需求和顾客期望,努力打造顾客满意的食品品牌。 公司的冷链流通食品主要有手抓饼、米发糕、土烧馍、墨西哥卷饼、蛋挞皮、鸡蛋灌饼;冷链流通产品主要销往湖北省、湖南省、陕西省、重庆市、云南省、四川省等省市地区,产品因质量稳定、价格合理、服务周到而深受广大客户的好评。 公司真诚地欢迎各界朋友前来我司参观、指导与洽谈。 公司网址:www.宇翔食品.com www.jtysp.com 联系电话:0716-4743666 发展历程 1998年,金太阳艺术蛋糕店成立,专门生产各类蛋糕。为了适应不同消费者的需要,同时为适应不同消费者的需要,研发制作出适合本地消费者喜爱的面包与点心。 2009年,荆州市金太阳食品有限公司在江陵县熊河镇成立。公司专业生产面包、点心、蛋糕等烘焙产品,以便及时向各门店供应。 2009年10月,公司研发出蛋挞皮,并逐步向市场推广,公司自主研发的第一个冷链产品从此诞生。 2011年,公司引进手抓饼生产线,并经过不断地研发测试,将手抓饼推向市场,得到了广大客户的认可。 2014年,金太阳系列食品被评为最受消费者喜爱的湖北食文化品牌。 2016年5月,吉可金太阳西饼店荣获“2016年度中国烘培行业优秀饼店”称号 2016年7月,公司冷链流通产品土烧馍,荣获“绿地杯”楚味·荆州小吃金奖。 2016年12月,湖北荆州宇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成为荆州市烹饪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副会长单位。 2017年5月,湖北荆州宇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武汉股权交易中心成功挂牌新四板。 2017年上半年,公司先后投资2800余万元用于基础建设、引进设备与采购原材料,并于5月份组织试生产。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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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雨润食品有限瓮 | 企业法人 | - | 40.00% |
南京雨润食品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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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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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变更 | 开展畜禽屠宰、畜禽产品的储存、加工与销售项目的筹建,筹建期内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筹建有效期至2016年8月1日止)。 | 畜禽屠宰、畜禽产品的储存、加工与销售。(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 2018-03-23 |
其他事项备案 | - | 014421099 | 2018-03-23 |
其他变更 | - | 荆州市农业局 | 2018-03-23 |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 开展畜禽屠宰、畜禽产品的储存、加工与销售项目的筹建,筹建期内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筹建有效期至2016年8月1日止)。 | 畜禽屠宰、畜禽产品的储存、加工与销售。(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 2018-03-23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祝义亮,江和平,祝义材,俞章礼 | 李世保,孙铁新,孙铁新,江和平,俞章礼 | 2015-12-11 |
主要人员变更 | 祝义亮,江和平,祝义材,俞章礼 | 李世保,孙铁新,孙铁新,江和平,俞章礼 | 2015-12-11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祝义亮,江和平,祝义材,俞章礼 | 李世保,孙铁新,孙铁新,江和平,俞章礼 | 2015-12-11 |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 开展畜禽屠宰、畜禽产品的储存、加工与销售项目的筹建,筹建期内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筹建有效期至2015年8月1日止)。 | 开展畜禽屠宰、畜禽产品的储存、加工与销售项目的筹建,筹建期内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筹建有效期至2016年8月1日止)。 | 2015-07-30 |
经营范围变更 | 开展畜禽屠宰、畜禽产品的储存、加工与销售项目的筹建,筹建期内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筹建有效期至2015年8月1日止)。 | 开展畜禽屠宰、畜禽产品的储存、加工与销售项目的筹建,筹建期内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筹建有效期至2016年8月1日止)。 | 2015-07-30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12-08-07 |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主营):开展畜禽屠宰、畜禽产品的储存、加工与销售项目的筹建,筹建期内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筹建有效期至2012年7月29日止)。 | 经营范围(主营):开展畜禽屠宰、畜禽产品的储存、加工与销售项目的筹建,筹建期内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筹建有效期至2013年8月1日止)。 | 2012-08-07 |
经营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主营):开展畜禽屠宰、畜禽产品的储存、加工与销售项目的筹建,筹建期内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筹建有效期至2012年7月29日止)。 | 经营范围(主营):开展畜禽屠宰、畜禽产品的储存、加工与销售项目的筹建,筹建期内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筹建有效期至2013年8月1日止)。 | 2012-08-07 |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 | 注册资本:3000.0币种:固定资金:0.0流动资金0.0 | 注册资本:13000.0币种:固定资金:0.0流动资金0.0 | 2012-08-07 |
实收资本变更 | 3000.0 | 13000.0 | 2012-08-07 |
经营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主营):开展畜禽屠宰、畜禽产品的储存、加工与销售项目的筹建,筹建期内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筹建有效期至2010年7月29日止)。 | 经营范围(主营):开展畜禽屠宰、畜禽产品的储存、加工与销售项目的筹建,筹建期内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筹建有效期至2012年7月29日止)。 | 2011-0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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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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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美食热线 | - | 1339****888 | - | - | - | 84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7、2018、2019 | - | 1359****069 | jingzhoux*****run.com | - | - | 83 |
孙铁新 | 董事,经理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17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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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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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章礼 | 执行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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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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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瑞珂食品设备(济宁)有限公司、荆州联润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1)鄂1003执1027号 |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荆州联润食品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提取在其他部门的收入440508元【含欠款330000元、逾期付款利息101018元(以33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5月1日暂计算至2021年7月30日)、受理费3125元、执行费6365元】,不足部分再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22-07-22 |
福瑞珂食品设备(济宁)有限公司与荆州联润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19)鄂1003民初766号 | 被告荆州联润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瑞珂食品设备(济宁)有限公司支付欠款33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3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5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5元,由被告荆州联润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11-26 |
戴传奇与江苏东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民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鄂荆州中民三终字第00125号 | 一、撤销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2013)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176号民事判决; 二、上海民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戴传奇偿还货款128970元,并从2011年12月1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0﹪给付违约金; 三、驳回戴传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808元,由戴传奇负担929元,上海民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287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以上共计6708元,由上海民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原审被告 | 2015-10-10 |
张天梅与江苏东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民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鄂荆州中民三终字第00124号 | 一、撤销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2013)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175号民事判决; 二、上海民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张天梅偿还货款195950元,并从2011年12月1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0﹪给付违约金; 三、驳回张天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297元,由张天梅负担1078元、上海民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421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上海民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原审被告 | 2015-10-10 |
段爱华与江苏东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民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鄂荆州中民三终字第00121号 | 一、撤销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2013)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172号民事判决; 二、上海民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段爱华偿还租金67000元; 三、驳回段爱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78元,由段爱华负担603元、上海民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4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75元,由上海民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原审被告 | 2015-10-10 |
荆州市华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东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民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鄂荆州中民三终字第00123号 | 一、撤销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2013)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174号民事判决; 二、上海民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荆州市华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偿还货款331910元及违约金16595元; 三、驳回荆州市华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52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以上共计15328元,由上海民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原审被告 | 2015-10-10 |
陈江北与江苏东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民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鄂荆州中民三终字第00122号 | 一、撤销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2013)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173号民事判决; 二、上海民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陈江北偿还租金185960元; 三、驳回陈江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94元,由陈江北负担1075元、上海民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401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020元,由上海民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原审被告 | 2015-10-10 |
江苏东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张荣芬、上海民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南京雨润食品有限公司、马鞍山雨润食品有限公司、荆州联润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鄂荆州中民三终字第00118号 | 一、撤销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2013)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169号民事判决; 二、上海民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张荣芬偿还货款156550元,并从2011年12月1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0﹪给付违约金; 三、驳回张荣芬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上海民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第二项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494元,由张荣芬负担1061元,民恒公司负担343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431元,由民恒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原审被告 | 2015-09-18 |
江苏东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吴楚义、上海民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南京雨润食品有限公司、马鞍山雨润食品有限公司、荆州联润食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鄂荆州中民三终字第00119号 | 一、撤销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2013)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170号民事判决; 二、上海民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吴楚义偿还租金及人工费1030000元; 三、驳回吴楚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上海民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第二项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407元,由吴楚义负担3337元,民恒公司负担140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070元,由民恒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原审被告 | 2015-09-18 |
江苏东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陈安林、上海民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南京雨润食品有限公司、马鞍山雨润食品有限公司、荆州联润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鄂荆州中民三终字第00117号 | 一、撤销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2013)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168号民事判决; 二、上海民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陈安林偿还货款96360元,并从2011年12月1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0﹪给付违约金; 三、驳回陈安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上海民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第二项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921元,由陈安林承担774元,民恒公司承担214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民恒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原审被告 | 2015-09-18 |
江苏东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熊志祥、上海民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南京雨润食品有限公司、马鞍山雨润食品有限公司、荆州联润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鄂荆州中民三终字第00120号 | 一、撤销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2013)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171号民事判决; 二、上海民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熊志祥偿还货款152000元; 三、驳回熊志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上海民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第二项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234元,由熊志祥负担894元,民恒公司负担33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340元,由民恒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原审被告 | 2015-0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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