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诚合基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法人: 孙建
- 注册资本: 12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15-06-02
- 办公地址: 新疆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总部经济区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2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6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孙建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诚合基石创业投资、喀什诚合基石、诚合基石
- 注册资本 12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20000.00万元
- 英文名 Kashi Chenghe Cornerstone Venture Capital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6531003288843998
- 纳税人识别号 916531003288843998
- 组织机构代码 328884399
- 曾用名 喀什星河互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653100051030696
- 登记机关 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10-28
- 营业期限 2015-06-02~2035-06-01
- 注册地址 新疆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总部经济区浙商大厦10层1055号
- 国标行业 金融业->资本市场服务->资本投资服务->资本投资服务
- 专业行业 金融->理财->实业投资、金融->企业金融服务->小微企业贷
- 公司简介 喀什星河互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我公司具体地址位于新疆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总部经济区,欢迎各位新老客户来我公司参观指导工作,我们主要经营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投资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并以共赢、开创经营理念,以全新的管理模式和周到的服务,用心服务于客户,我公司于2015年注册成立,在公司发展壮大的8年里,我们始终坚持用户至上,坚持用自己的服务去打动客户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霍尔果斯市微创之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法人股东 | - | 0.01% |
杭州天马诚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法人股东 | - | 99.99% |
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 | - | -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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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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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杭州天马诚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霍尔果斯市微创之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 孙建:(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杭州天马诚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 2024-10-28 |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 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投资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024-10-28 |
地址变更 | 新疆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总部经济区浙商大厦*层**室**号 | 新疆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总部经济区浙商大厦**层****号 | 2020-07-09 |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戎炳海 | 孙建 | 2020-07-09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卢立磊(监事)、戎炳海(经理)、戎炳海(执行董事) | 卢立磊(监事)、孙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2020-07-09 |
主要人员变更 | 卢立磊(监事)、戎炳海(经理)、戎炳海(执行董事) | 卢立磊(监事)、孙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2020-07-09 |
名称变更变更 | 喀什星河互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喀什诚合基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2017-12-15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徐茂栋 | 戎炳海 | 2017-12-15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徐悦 | 浙江诚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戎炳海 | 2017-05-26 |
企业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2017-05-26 |
股东信息变更 | 企业名称: 霍尔果斯市微创之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出资额: 6000; 百分比: 100;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 企业名称: 霍尔果斯市微创之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出资额: 12; 百分比: 0.01;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企业名称: 杭州天马诚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出资额: 119988; 百分比: 99.99;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 2017-05-26 |
投资人变更 | 企业名称:霍尔果斯市微创之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出资额:6000;百分比:100;法人性质:企业法人 | 企业名称:霍尔果斯市微创之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出资额:12(-99.8%);百分比:0.01;法人性质:企业法人企业名称:杭州天马诚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额:119988;百分比:99.99;法人性质:企业法人[新增] | 2017-05-26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2017-05-26 |
负责人变更 | 徐茂栋 | 徐悦 | 2017-03-15 |
股东信息变更 | 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 6000; 百分比: 100; 企业法人 | 霍尔果斯市微创之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出资: 6000; 百分比: 100; 企业法人 | 2017-03-15 |
投资人变更 | 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出资:6000;百分比:100;企业法人 | 霍尔果斯市微创之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出资:6000;百分比:100;企业法人 | 2017-03-15 |
股东信息变更 | 星河互联控股(北京)有限公司; 出资: 6000; 百分比: 100; 企业法人 | 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 6000; 百分比: 100; 企业法人 | 2017-03-10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17-03-10 |
地址变更 | 新疆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总部经济区; | 新疆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总部经济区浙商大厦4层11室08号; | 2017-03-10 |
投资人变更 | 星河互联控股(北京)有限公司;出资:6000;百分比:100;企业法人 | 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出资:6000;百分比:100;企业法人 | 2017-0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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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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戎炳海 | 执行董事,经理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0 | - | 1336****767 | 186010806*****3.com | - | - | 86 |
卢立磊 | 监事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9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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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戎炳海 | 执行董事,经理 | - |
孙建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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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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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丽君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2)京01执异76号 | 执行依据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1民初673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征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被执行人 | 2022-09-22 |
卜丽君与喀什诚合基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股权转让纠纷 | (2022)京0108民初15204号 | 本案按原告卜丽君撤回起诉处理 | 被告 | 2022-07-29 |
卜丽君与喀什诚合基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股权转让纠纷 | (2021)京0108民初11138号 | 被告喀什诚合基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卜丽君支付2018年度业绩补偿金5814.50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2526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卜丽君已预交,均由被告喀什诚合基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5-08 |
卜丽君与霍尔果斯苍穹之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股权转让纠纷 | (2020)京0108民初103号 | 一、被告喀什诚合基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卜丽君支付2017年业绩补偿款4996.63万元; 二、被告徐茂栋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喀什诚合基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卜丽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632元,原告卜丽君已预交,由被告喀什诚合基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保全费5000元,原告卜丽君已预交,由被告喀什诚合基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460元,原告卜丽君已预交,由被告徐茂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22-03-15 |
喀什诚合基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等与卜丽君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股权转让纠纷 | (2021)京01民终10624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1632元,由喀什诚合基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2-03-15 |
徐茂栋等与卜丽君二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20)京民终167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53800元,由上诉人喀什诚合基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2-01-08 |
卜丽君与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18)京01民初673号 | 一、被告喀什诚合基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卜丽君支付补偿款1.624亿元; 二、被告徐茂栋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喀什诚合基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卜丽君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徐茂栋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853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喀什诚合基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和徐茂栋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26900元,由徐茂栋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1-08 |
房利美建材(北京)有限公司与喀什诚合基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与一审民事判决书 | 执行异议之诉 | (2021)京0112民初6715号 | 驳回原告北京房利美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告费(以实际票据为准),由原告北京房利美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房利美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22-01-06 |
喀什诚合基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等与卜丽君股权转让纠纷民事裁定书 | 股权转让纠纷 | (2021)京01民辖终100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上诉人 | 2021-05-07 |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茂栋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 | (2019)浙执19号 | 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所有的存款至人民币1179783314.34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本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0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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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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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6 | (2020)京民终167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上诉人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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