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6
无角色
7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李典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福鼎安丰、福鼎安丰特殊树脂、福建福鼎安丰
- 注册资本 1018.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18.00万元
- 英文名 Fujian Fuding Anfeng Special Resin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40~5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5098277964348X6
- 纳税人识别号 9135098277964348X6
- 组织机构代码 77964348X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50982100006464
- 登记机关 福建省福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8-07-18
- 营业期限 2005-10-24~2035-10-23
- 注册地址 福鼎市龙安工业项目区
- 国标行业 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涂料制造
- 专业行业 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油墨、建材/门窗/水电->建筑材料辅料->胶水、服装/鞋靴/箱包->皮具钱包箱包->皮革、服装/鞋靴/箱包->名牌/时尚奢侈、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树脂
- 公司简介 福建省福鼎安丰特殊树脂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10月,位于福鼎市龙安工业区。公司前身为温州宝业富来树脂有限公司,创建于1997年距今已有20多年历史,系温州市著名企业家李云夫先生创立。公司主要生产聚氨酯PU树脂、聚酯多元醇、皮革表面处理剂等产品,引进意大利、日本、韩国、台湾等国际先进生产工艺。公司产品品种齐全,品质优良,畅销全国各地。 公司2003年、2005年首期被列入温州科技新产品技术开发项目单位,连年被评为AAA级资信企业、区重点明星企业、纳税大户、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质量信用单位,公司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认证。 公司生产各种干湿法特殊PU树脂,耐寒、耐水解、耐高温、耐溶剂、耐磨耐刮、高剥离贴合、注塑、羊巴、龟裂、变色、地震纹、喷涂、擦焦、擦亮、特亮、特雾,油墨树脂、压延涂布糊,一液型耐溶剂耐水解特殊贴合树脂,超软质二液型即剥离新型贴合树脂,植绒名牌胶水(可注塑)等一系列特殊产品,中高档表面处理剂满足市场全方位需求。 子公司创建以来,一直以“高质量、创品牌、强服务”为宗旨,努力打造创新型、科技型企业,生产各种优质特殊产品,为广大客户提供全方位服务。欢迎海内外朋友光临指导,洽谈业务。愿与更多的客户朋友携手前进,共同开拓创新发展,致力社会昌盛,共创美好的未来! 公司地址:福建省福鼎市龙安工业区南工路10号 销售热线:0593-7286588/7691777 手机:13950572222 传真:0583-7280728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金建武 | 自然人股东 | - | 39.29% |
邵志勇 | - | - | 0.00% |
李典 | 自然人股东 | - | 60.71% |
共 3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章程变更 | 旧章程 | 2021-10-21新章程(增加党建工作内容) | 2021-10-27 |
投资人变更 | 李典证照号码:******************;邵志勇证照号码:******************; | 李典证照号码:******************;金建武证照号码:******************; | 2018-07-18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邵志勇 | 金建武 | 2018-07-18 |
章程变更 | 旧章程 | 2018-07-16章程(股东变更) | 2018-07-18 |
主要人员变更 | 无 | 李典 | 2018-07-18 |
股东信息变更 | 李典 证照号码:******************;邵志勇 证照号码:******************; | 李典 证照号码:******************;金建武 证照号码:******************; | 2018-07-18 |
增、补、换照 | 副本数:1 本 | 副本数:1 本;电子营业执照数:1 本 | 2016-02-18 |
章程变更 | - | 2014-08-20章程备案 | 2014-08-25 |
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变更 | 2005-10-24~2015-10-23 | 2005-10-24~2035-10-23 | 2014-08-25 |
共 9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
销售热线 | - | - | - | 0593-****777 | - | 72 |
051255170217 | - | - | - | 0512-5****217 | - | 71 |
黄** | - | 1361****333 | - | - | - | 84 |
联系人共 13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13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
福建省福鼎安丰特殊树脂有限公司、福建合利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闽0982执1492号之一 | 划拨被执行人福建合利塑胶有限公司存款123352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 - | 2018-11-05 |
福建省福鼎安丰特殊树脂有限公司、安徽得泰皮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闽0982执1797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2018-10-11 |
福建省福鼎安丰特殊树脂有限公司与安徽得泰皮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闽0982民初2662号 | 安徽得泰皮革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省福鼎安丰特殊树脂有限公司货款155538.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016年9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10.76元,由安徽得泰皮革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 2017-08-21 |
上诉人福建省福鼎安丰特殊树脂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安徽得泰皮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闽09民辖终20号 | 一、撤销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2016)闽0982民初266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上诉人 | 2017-07-02 |
温州正大利合成革有限公司、福建省福鼎安丰特殊树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浙03民终150号 | 本案按上诉人正大利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17-03-31 |
原告福建省福鼎安丰特殊树脂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合利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闽0982民初24号 | 被告福建合利塑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省福鼎安丰特殊树脂有限公司货款1233522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自2016年1月5日起至还清货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590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原告 | 2016-12-30 |
福建省福鼎安丰特殊树脂有限公司与温州正大利合成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浙0303民初04335号 | 被告温州正大利合成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省福鼎安丰特殊树脂有限公司货款746057元及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即2016年9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61元,减半收取5630.50元,由被告温州正大利合成革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原告 | 2016-12-30 |
哈尔滨新欣龙达化工有限公司阿城分公司与福建省福鼎安丰特殊树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286号 | 被告福建省福鼎安丰特殊树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拖欠原告哈尔滨市新欣龙达化工有限公司阿城分公司的货款7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1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3718元;被告承担149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6-03-15 |
福建省福鼎安丰特殊树脂有限公司与温州市圣大利皮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温龙商初字第731号 | 被告温州市圣大利皮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省福鼎安丰特殊树脂有限公司货款11149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5年5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53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在收到受理上诉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53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原告 | 2015-09-30 |
福建省福鼎安丰特殊树脂有限公司与福建三雄豪革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3)霞民初字第1368号 | 被告福建三雄豪革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福建省福鼎安丰特殊树脂有限公司货款1410420元,并支付自2013年8月26日起至还清货款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494元,由被告福建三雄豪革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原告 | 2015-03-19 |
福建省福鼎安丰特殊树脂有限公司与温州长江合成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4)温龙永商初字第881号 | 被告温州长江合成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省福鼎安丰特殊树脂有限公司货款4560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自2014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0元,由被告温州长江合成革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5-01-05 |
上诉人福建省福鼎安丰特殊树脂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福建天发革业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申请破产清算 | (2014)宁民破终字第1号 | 准许上诉人福建省福鼎安丰特殊树脂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裁定执行 | 上诉人 | 2014-12-25 |
原告福建省福鼎安丰特殊树脂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天发革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3)霞民初字第1369号 | 被告福建天发革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福建省福鼎安丰特殊树脂有限公司货款687742.7元,并支付自2013年8月26日起至还清货款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677元,由被告福建天发革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原告 | 2014-06-17 |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福鼎安丰特殊树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天发革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4)霞执行字第348号 | 终结本院(2013)霞民初字第136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14-04-18 |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福鼎安丰特殊树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三雄豪革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4)霞执行字第349号 | 终结本院(2013)霞民初字第136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14-04-18 |
福建省福鼎安丰特殊树脂有限公司与温州市正茂合成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3)温龙永商初字第989号 | 被告温州市正茂合成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福建省福鼎安丰特殊树脂有限公司货款1910587元,并赔偿其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95元,减半收取10997.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5997.5元,由被告温州市正茂合成革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4-04-17 |
福建省福鼎安丰特殊树脂有限公司与温州协欣制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3)温龙永商初字第988号 | 一、被告温州协欣制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福建省福鼎安丰特殊树脂有限公司货款216606.5元,并赔偿其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福建省福鼎安丰特殊树脂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732元,减半收取3366元,由原告福建省福鼎安丰特殊树脂有限公司负担1091元,被告温州协欣制革有限公司负担22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4-03-26 |
共 17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