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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泰德申禄达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 法人: 吴宗军
  • 注册资本: 2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6-08-01
  •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北辰街2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9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吴宗军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黑龙江泰德申禄达、泰德申禄达商贸、泰德申禄达
  • 注册资本 2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0000.00万元
  • 英文名 Suihua Shenluda Commerce and Trade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231200790517265E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90517265
  • 曾用名 绥化申禄达商贸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232300100004389
  • 登记机关 绥化市北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5-05-20
  • 营业期限 2006-08-01~2026-07-31
  •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北辰街2号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批发->建材批发
  • 专业行业 金融->企业金融服务->小微企业贷
  • 公司简介 黑龙江泰德申禄达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有着中国北方光伏产业城的称号绥化,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北辰街2号,于2006年08月01日在黑龙江省绥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20,000万元,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7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建材、化工产品、汽车装饰品、五金、厨房卫生间用具、日用杂货、室内装饰材料经销;家政服务、清洁服务、会议服务、婚庆礼仪服务;企业策划、设计、管理咨询;房屋及场地的租赁;货物进出口贸易,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绥化建材加工公司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张亚臣 自然人股东 30.00万元 0.15%
吴宗军 自然人股东 19970.00万元 99.85%
吴中军 - - 99.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股东信息变更 吴中军:*%;张亚臣:*%; 吴宗军;张亚臣; 2015-05-20
主要人员变更 吴中军;吴宗慧; 吴宗军;吴宗慧; 2015-05-20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吴中军:*%;张亚臣:*%; 吴宗军;张亚臣; 2015-05-20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吴中军;吴宗慧; 吴宗军;吴宗慧; 2015-05-20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吴中军;吴宗慧; 吴宗军;吴宗慧; 2015-05-20
投资人变更 吴中军;张亚臣; 吴宗军;张亚臣; 2015-05-20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吴中军;吴宗慧; 吴宗军;吴宗慧; 2014-06-05
主要人员变更 吴中军;吴宗慧; 吴宗军;吴宗慧; 2014-06-05
法定代表人变更 吴中军 吴宗军 2014-06-05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吴中军;吴宗慧; 吴宗军;吴宗慧; 2014-06-05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吴中军 吴宗军 2014-06-05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 3000 20000.000000 2014-03-31
注册资本变更 3000.00 20000.00 2014-03-31
名称变更变更 企业(机构)名称:绥化申禄达商贸有限公司 企业(机构)名称:黑龙江泰德申禄达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2013-04-23
名称变更(字号名称、集团名称等) 企业(机构)名称:绥化申禄达商贸有限公司 企业(机构)名称:黑龙江泰德申禄达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2013-04-23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投资人:吴中军;投资人身份标识:;投资人类型:自然人股东;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国别:中国;住所:;出资额:*%币种:人民币;汇率:*%折万美元:*%出资比例:;出资方式:货币;承担责任:无限责任;出资比例:*% 投资人:吴中军;投资人身份标识:;投资人类型:自然人股东;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国别:中国;住所:绥化市北林区奋斗街5委44组78号;出资额:*%币种:人民币;汇率:*%折万美元:*%出资比例:;出资方式:货币;承担责任:无限责任;出资比例:*% 2013-01-09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投资人:吴宗慧;投资人身份标识:;投资人类型:自然人股东;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国别:中国;住所:;出资额:*%币种:人民币;汇率:*%折万美元:*%出资比例:;出资方式:货币;承担责任:无限责任;出资比例:*% 投资人:张亚臣;投资人身份标识:;投资人类型:自然人股东;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国别:中国;住所:绥化市北林区向阳街6委95组0008号;出资额:*%币种:人民币;汇率:*%折万美元:*%出资比例:;出资方式:货币;承担责任:无限责任;出资比例:*% 2013-01-09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2013-01-09
其他事项备案 汇率:1.0000 汇率:0 2011-09-01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占百分比:17 占百分比: 2011-09-01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1580****333 1127020*****.com - - 83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0 - - 8932150*****.com 0455-****881 - 73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7、2018、2021 - 1580****333 1127020*****.com - - 83

联系人共 10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吴宗军 执行董事,总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宋长红、黑龙江泰德申禄达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2)黑1081执恢2号之二 终结本院(2022)黑1081执恢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2-05-27
绥化和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黑龙江泰德申禄达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2021)黑1202财保64号 对被申请人黑龙江泰德申禄达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绥化市北林区绥房权证城字第2××8(00144969)、绥房权证城字第2××8(00144970)两处商服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毁损、变卖、抵押、抵偿或赠与他人。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绥化和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 人民法院冻结的银行存款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申请人 2021-12-07
宋海军、黑龙江泰德申禄达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黑1202民初1569号 驳回原告宋海军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79.00元,由原告宋海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12-07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孙艳虹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1)辽0291执2243号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艳虹、宋文明、刘艳君、宋文博、黑龙江泰德申禄达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大连良丰谷物有限公司在其开户银行的存款; 二、扣留、提取、变卖被执行人孙艳虹、宋文明、刘艳君、宋文博、黑龙江泰德申禄达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大连良丰谷物有限公司的收益、到期债权、投资权益;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孙艳虹、宋文明、刘艳君、宋文博、黑龙江泰德申禄达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大连良丰谷物有限公司的其它财产(清单另列)。 执行标的为:本金13000000元,利息6280820元,迟延履行利息985075元,案件受理费116222元,公告费9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费。 本裁定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冻结期限不超过一年,对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不超过二年,对不动产的查封及对其他财产权的冻结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应当于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申请续行冻结或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被执行人 2021-08-29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与大庆市德泰兴经贸有限公司、黑龙江泰德申禄达商贸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7)黑0602民初3557号 准许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45552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负担 被告 2021-07-02
姜宏梅与黑龙江泰德申禄达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2020)黑1202民初1464号 被告黑龙江泰德申禄达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姜宏梅给付欠款(此款系被告应向第三人王晓东支付的工程款)110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全部款项给付完毕时止按照月利率2分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50元,由被告黑龙江泰德申禄达商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申请缓交,被告在执行上款时一并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被告 2020-12-31
邢权与黑龙江泰德申禄达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0)黑1202民初2647号 一、被告黑龙江泰德申禄达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邢权人工费63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3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欠款全部履行完毕止),此款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26.0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被告 2020-12-30
孟祥贵、黑龙江泰德申禄达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20)黑1202执486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0-12-29
孟祥瑞、黑龙江泰德申禄达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0)黑1202执485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0-12-29
孟祥瑞、黑龙江泰德申禄达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0)黑1202执487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0-12-29
栾刚、黑龙江泰德申禄达商贸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2020)黑1202执260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0-12-14
孟祥瑞、黑龙江泰德申禄达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企业借贷纠纷 (2020)黑1202执异30号 中止对黑龙江泰德申禄达商贸集团有限公司A栋19号商服(对应房源为A-131号房屋)的执行。 本案的案外人、当事人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被执行人 2020-12-11
孟祥瑞、黑龙江泰德申禄达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企业借贷纠纷 (2020)黑1202执异31号 中止对黑龙江泰德申禄达商贸集团有限公司A栋19号商服(对应房源为A-132号、A-133号、A-134号三套房屋)的执行。 本案的案外人、当事人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被执行人 2020-12-11
陈振东、王宪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黑1202执746号 终结(2020)黑1202执746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应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0-12-10
潘淑辉、黑龙江泰德申禄达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劳动争议 (2020)黑1202执1209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2020-11-02
栾刚、黑龙江泰德申禄达商贸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2020)黑1202执271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0-11-02
大庆市新东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黑龙江泰德申禄达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9)黑0603民初311号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被告 2020-09-30
张国庆、黑龙江泰德申禄达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劳动争议 (2020)黑1202执36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2020-09-03
李凤珍修建意修建彪申请黑龙江泰德申禄达商贸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执行裁定书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2019)黑1202执1842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19-12-30
付景红申请黑龙江泰德申禄达商贸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执行裁定书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2019)黑1202执1840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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