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客宝
  • 发现潜客
  • 转化客户
  • 商机监控
  • 数据看板
免费注册
领积分

南京东锐铂业有限公司

官网
  • 法人: 姚志刚
  • 注册资本: 19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 成立时间: 2001-12-20
  • 办公地址: 浦口区珠江镇浦珠南路18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2

销售专家

4

技术专家

3

无角色

5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10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10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姚志刚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南京东锐、东锐、东锐铂业
  • 注册资本 19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650.00万元
  • 英文名 Nanjing Dongrui Platinum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20~3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0100733187175W
  •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100733187175W
  • 组织机构代码 733187175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0100400015712
  • 登记机关 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1-04-15
  • 营业期限 2001-12-20~2031-12-19
  • 注册地址 浦口区珠江镇浦珠南路18号
  • 国标行业 制造业->金属制品业->铸造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有色金属铸造
  • 专业行业 金融->理财->贵金属、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
  • 公司简介 南京东锐铂业有限公司专业设计生产销售贵金属化学试剂; 贵金属化合物; 氯铂酸; 氯化钯; 三氯化铑; 氯铱酸; 四氧化锇; 三氯化钌; 氯金酸; 氯化金; 高纯铂; 高纯金; 海绵铂; 海绵钯。南京东锐铂业有限公司属于贵金属化学试剂; 贵金属化合物; 氯铂酸; 氯化钯; 三氯化铑; 氯铱酸; 四氧化锇; 三氯化钌; 氯金酸; 氯化金; 高纯铂; 高纯金; 海绵铂; 海绵钯企业。 地址位于:江苏南京市浦口区浦珠南路18号电话:(、025-58285516)。来电话的时候一定说在企业库(&&&)上看到的哟! 南京东锐铂业有限公司会给你折扣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江苏寰宇贸易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1500.00万元 50.00%
寰宇(中国)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外国(地区)企业 1500.00万元 5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投资总额变更 100.000000 3000.000000( + 2900% ) 2018-06-05
注册资本变更 100.00 3000.00 2018-06-05
经营范围变更 生产、销售各类金属材料系列产品,铁合金、炉料及铸造配套产品,贵金属化合物电子浆料。(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生产、销售各类金属材料系列产品,铁合金、炉料及铸造配套产品,贵金属化合物电子浆料,普通货物道路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8-04-04

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海关编号 注册时间 海关注销标志 报关有效时间 信用等级
金陵海关 3201932871 2011-07-29 正常 2068-07-31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罗宝珠 董事 - - - - 79
姚** 董事长 - - 025-5****516 - 81
侯** - 1315****088 casamosc*****il.ru 025-5****188、025-5****678、025-5****088 - 85

联系人共 10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姚志刚 董事长 -
王健 董事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4804陈香红与南京东锐铂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劳动争议 (2020)苏0192民初4804号 本案按陈香红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陈香红负担,本院予以免收 被告 2021-03-19
刘伯松与南京东锐铂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20)苏0192执49号 本案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两年内,可就原生效判决书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0-12-29
侯友林与南京东锐铂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20)苏0192执93号 本案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两年内,可就原生效判决书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0-12-29
李波与南京东锐铂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20)苏0192执95号 本案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两年内,可就原生效判决书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0-12-29
侯远林与南京东锐铂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20)苏0192执90号 本案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两年内,可就原生效判决书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0-12-29
严秀强与南京东锐铂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20)苏0192执101号 本案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两年内,可就原生效判决书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0-12-29
张定东与南京东锐铂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20)苏0192执102号 本案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两年内,可就原生效判决书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0-12-29
薛华敏与南京东锐铂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20)苏0192执96号 本案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两年内,可就原生效判决书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0-12-29
俞迁与南京东锐铂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20)苏0192执100号 本案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两年内,可就原生效判决书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0-12-29
王宗金与南京东锐铂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20)苏0192执104号 本案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两年内,可就原生效判决书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0-12-29
陈香红与南京东锐铂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20)苏0192执113号 本案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两年内,可就原生效判决书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0-12-29
李忠飞与南京东锐铂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20)苏0192执94号 本案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两年内,可就原生效判决书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0-12-29
邢翠敏与南京东锐铂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20)苏0192执103号 本案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两年内,可就原生效判决书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0-12-29
曹晓宁与南京东锐铂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20)苏0192执91号 本案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两年内,可就原生效判决书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0-12-29
王健与南京东锐铂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20)苏0192执92号 本案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两年内,可就原生效判决书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0-12-29
何国慧与南京东锐铂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20)苏0192执97号 本案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两年内,可就原生效判决书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0-12-21
黄程与南京东锐铂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20)苏0192执98号 本案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两年内,可就原生效判决书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0-12-21
原告陈香红与被告南京东锐铂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劳动争议 (2020)苏0111民初5738号 准许原告陈香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免交 原告 2020-11-10
原告郑立文与被告南京东锐铂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20)苏0111民初812号 被告南京东锐铂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郑立文2019年5月份工资8880.89元、经济补偿金53285元,合计62165.8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10-29
原告陆敬路与被告南京东锐铂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20)苏0111民初810号 被告南京东锐铂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陆敬路2019年5月份工资7876.32元、经济补偿金23628.96元,合计31505.2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9-24

推荐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