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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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专家
4
无角色
10
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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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5次
中标金额
58,210元
客户
1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赵建国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北京集美、集美家居、集美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00万元
- 英文名 Beijing Jimei Home Market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500~999
- 统一社信代码 91110106330251152N
- 纳税人识别号 91110106330251152N
- 组织机构代码 330251152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10106018568106
- 登记机关 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06-29
- 营业期限 2015-01-27~2035-01-26
-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永外大红门西马场甲14号
- 国标行业 房地产业->房地产业->物业管理->物业管理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服装/鞋靴/箱包、保健/药品/医疗->护理防护用品->眼镜、母婴/玩具->儿童玩具童车->玩具、家具/家纺/家饰、服务/休闲/出行、金融
- 公司简介 集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创立于1984年,历经国家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科学发展等不同历史阶段,以全资、控股和参股等形式,逐步形成以家居市场 、新能源产业、金融投资、文化创意、国际贸易、地产开发等多元业态为一体的“泛家居”产业集团。是国内知名的大型家居连锁企业,旗下的大红门商场、定慧桥商场、卢沟桥商场、北苑商场品牌荟粹,家具、建材一站式购齐,成为深受消费者青睐和喜爱的家居品牌。集美控股集团拥有“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和“亲民惠商”的经营理念,秉承“团魂成就你我”的核心价值观,形成了“以关爱为主线的集美企业文化。 集美家居前身为1982年创建的建国木器厂,从家具生产到经营,从卖场管理到产业提升,经过三十多年的拼搏,成为集生产、销售、线上线下网络信息服务于一体的国内知名大型家居连锁企业,北京最大的家居企业集团之一,伴随疏解非首都核心功能和供给侧改革,企业品质不断提升,在激烈的行业市场竞争中强势胜出。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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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4995.00万元 | 99.90% |
北京市迅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5.00万元 | 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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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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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变更 | 承办北京集美家居市场;上市商品和提供服务;家具、建材、五金交电、百货、日用品、服装、工艺美术品、玩具、钟表、眼镜、摄影器材、文体用品、塑料制品、橡胶制品、汽车配件、针纺织品;装饰装潢服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一般项目:集贸市场管理服务;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家具销售;灯具销售;照明器具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日用杂品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健身休闲活动;物业管理;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软件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家用电器销售;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家用电器安装服务;电池销售;办公用品销售;会议及展览服务;电子元器件零售;文具用品零售;办公设备耗材销售;照相机及器材销售;化妆品零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针纺织品销售;日用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珠宝首饰零售;礼品花卉销售;通讯设备销售;通讯设备修理;移动通信设备销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钟表销售;钟表与计时仪器销售;日用百货销售;玩具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电池零配件销售;仪器仪表销售;日用陶瓷制品销售;特种陶瓷制品销售;建筑陶瓷制品销售;卫生陶瓷制品销售;模具销售;橡胶制品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软件开发;软件外包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通信设备销售;电器辅件销售;电力设施器材销售;家用视听设备销售;智能车载设备销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网络设备销售;光通信设备销售;显示器件销售;云计算设备销售;照明器具生产专用设备销售;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家具零配件销售;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建筑材料销售;五金产品零售;门窗销售;金属制品销售;直饮水设备销售;卫生洁具销售;制冷、空调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设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2023-06-29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2023-06-29 |
股东信息变更 | 北京集美家居市场集团有限公司,法人股东 | 集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股东 | 2018-02-11 |
经营范围变更 | 承办北京集美家具市场;上市尚品和提供服务;家具、建材、五金交电、百货、日用品、服装、工艺美术品、玩具、钟表、眼镜、摄影器材、文体用品、塑料制品、橡胶制品、汽车配件、针纺织品;装饰装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 承办北京集美家居市场;上市商品和提供服务;家具、建材、五金交电、百货、日用品、服装、工艺美术品、玩具、钟表、眼镜、摄影器材、文体用品、塑料制品、橡胶制品、汽车配件、针纺织品;装饰装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 2015-0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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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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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885576 | - | - | - | 010-8****576 | - | 71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6、2017、2020、2021 | - | - | 31563811*****.com | 010-8****066 | - | 73 |
87885066 | - | - | - | 010-8****066 | - | 71 |
联系人共 1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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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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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建国 | 执行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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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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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盛祥电动回转柜成交公告 | 中标公告 | 多门储物柜 电动回转柜 | 北京 | 3.60 | 2023-11-09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档案管理中心办公家具在线询价公告成交公告 | 中标公告 | 文件柜 两门更衣柜 办公家具 | 北京 | 0.16 | 2023-02-23 |
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家具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 中标公告 | 椅凳类 家具 | 陕西 | 0.16 | 2022-03-12 |
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家具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 中标公告 | 椅凳类 家具 | 北京 | 0.16 | 2020-12-04 |
办公家具结算单 | 中标公告 | 桌类 木制台 办公设备 | 北京 | 1.75 | 2020-0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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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客户
排序 | 客户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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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档案管理中心 | 1 | 1 | 0.16 | 2023-0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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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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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磊与北京窦店京明商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京0106民初30049号 | 一、撤销原告乔磊与被告北京窦店京明商贸有限公司之间就四开门衣柜、整掀床箱、床头柜、五斗柜、圆餐桌、三门酒柜、大茶几、小方几签订的《集美家居家具建材销售合同》; 二、被告北京窦店京明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乔磊家具款49400元,同时原告乔磊将四开门衣柜两个、整掀床箱两个、床头柜两个、五斗柜两个、圆餐桌一个、三门酒柜一个、大茶几一个、小方几一个退还给被告北京窦店京明商贸有限公司; 三、被告北京窦店京明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乔磊支付赔偿款148200元; 四、驳回原告乔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84元,鉴定费79800元,由乔磊负担33802元(已交纳),由北京窦店京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5218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8-06 |
李栩与北京集美家居市场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京0106民初29006号 | 驳回李栩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李栩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3-17 |
景海琦等与北京慧瑞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21)京0105民初38321号 | 一、确认原告常清峰、景海琦与被告北京慧瑞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被告北京集美家居市场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012020070500097《集美家居家具建材销售合同》、合同编号为012020071200249的《集美家居家具建材销售合同》于2020年12月15日解除; 二、确认原告常清峰、景海琦与被告北京慧瑞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签订的《订货合同》于2020年12月15日解除; 三、被告北京慧瑞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常清峰、景海琦合同价款20800元; 四、被告北京慧瑞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常清峰、景海琦交通费500元; 五、被告北京集美家居市场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三项、第四项确定的被告北京慧瑞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向原告常清峰、景海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北京集美家居市场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北京慧瑞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追偿; 六、被告北京慧瑞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原告常清峰、景海琦收到退款20800元后三日内自北京市XX房屋拆除并取回橱柜一套,原告常清峰、景海琦应当予以配合; 七、驳回原告常清峰、景海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原告常清峰、景海琦负担2767元(已交纳),被告北京集美家居市场有限公司、北京慧瑞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333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3-08 |
北京集美家居市场有限公司与北京利祥云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京0105民初68197号 | 准许原告北京集美家居市场有限公司撤诉 | 原告 | 2022-02-23 |
赵承江与北京集美家居市场有限公司等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定金合同纠纷 | (2021)京0106民初25984号 | 准许赵承江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赵承江负担(已交纳) | 被告 | 2021-12-31 |
王雪与北京集美家居市场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京02民终14007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85元,由王雪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1-12-07 |
王雪与北京集美家居市场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京0106民初25857号 | 一、确认王雪与北京众合万佳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012020080200187的《集美家居家具建材销售合同》及合同单号为080200187的《合同更改单》中沙发部分的约定于2021年8月3日解除; 二、北京众合万佳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王雪沙发款16561元; 三、驳回王雪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5元,由王雪负担3022元,由北京众合万佳商贸有限公司负担363元(王雪已预交,北京众合万佳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王雪);鉴定费54000元,由王雪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12-07 |
韩悦欣与北京维盾门窗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1)京0106民初4285号 | 准许原告韩悦欣撤诉 | 被告 | 2021-11-12 |
北京集美家居市场有限公司与上海宝燕乐园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1)京0106民初18027号 | 准许原告北京集美家居市场有限公司撤诉 | 原告 | 2021-11-09 |
北京集美家居市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1)京0106民初18030号 | 准许原告北京集美家居市场有限公司撤诉 | 原告 | 2021-11-09 |
韩悦欣与北京集美家居市场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1)京0106民初19085号 | 准许韩悦欣撤回起诉 | 被告 | 2021-10-15 |
北京集美家居市场有限公司与陈胜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京0106民初30721号 | 一、陈胜炎、陈俊达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集美家居市场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自二○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止,按照年利率15%的标准计算); 二、陈胜炎、陈俊达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集美家居市场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以200万元为基数,自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6.8%的标准计算); 三、鲍杏利、陈情情、北京俊达京华家具有限公司、北京科美新防腐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借第一项、第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鲍杏利、陈情情、北京俊达京华家具有限公司、北京科美新防腐技术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金额范围内向陈胜炎、陈俊达追偿; 四、驳回北京集美家居市场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陈胜炎、陈俊达、鲍杏利、陈情情、北京俊达京华家具有限公司、北京科美新防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10-05 |
韩悦欣与北京集美家居市场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1)京0106民初8103号 | 准许韩悦欣撤回起诉 | 被告 | 2021-09-09 |
李丽莉与北京市恒瑞家具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京0106民初8279号 | 准许原告李丽莉撤回对被告北京市恒瑞家具有限公司、北京集美家居市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李丽莉负担(已交纳) | 被告 | 2021-09-09 |
林力平与北京集美家居市场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21)京0106民初10340号 | 驳回原告林力平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林力平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告 | 2021-08-06 |
上海宝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与郭成然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2021)京02民终6382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939元,由上海宝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1-06-25 |
庞宾与北京集美家居市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京0106民初24916号 | 北京集美家居市场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3-15 |
庞宾与北京集美家居市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冀1082民初11578号 | 本案按原告庞宾撤回起诉处理 | 被告 | 2021-03-09 |
李哲范与北京集美家居市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冀1082民初7565号 | 一、被告北京集美家居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还原告李哲范货款5800元。 二、被告北京集美家居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 —5— 内支付原告李哲范三倍赔偿款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计160元,由被告北京集美家居市场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3-02 |
丁香与宁波木派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京0106民初25号 | 一、宁波木派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丁香逾期送货违约金11768元; 二、驳回丁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宁波木派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7元,由丁香负担590元(已交纳),由宁波木派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37元(丁香已预交,宁波木派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丁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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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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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 京B2-20170936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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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备案
网站首页 | 域名 |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 | 审核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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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mei.cn | jimei.cn | 京ICP备15034942号-1 | 2017-1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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