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电力装备集团黑龙江电力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 法人: 周家洪
- 注册资本: 5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10-12-08
- 办公地址: 齐齐哈尔市永安南大街209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9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周家洪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东北电力装备黑龙江
- 注册资本 5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万元
- 英文名 Northeast Electric Power Equipment Group Heilongjiang Electric Power Equipment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230200565165187L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565165187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230200100100756
- 登记机关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6-01-28
- 营业期限 2010-12-08~
-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齐富公路永安南大街209号
- 国标行业 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
- 专业行业 工具/机械/仪器->仪器仪表元件->变压器、工具/机械/仪器->仪器仪表元件->互感器、工具/机械/仪器->机器机械设备->电机、建材/门窗/水电->电工电线开关->低压电器、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电力、汽车/骑行/车品->车辆汽车用品->润滑油、建材/门窗/水电->电工电线开关->电表、建材/门窗/水电->建筑材料辅料->钢结构
- 公司简介 东北电力装备集团黑龙江电力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中国重要的以装备制造业为主的重工业基地齐齐哈尔,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齐富公路永安南大街209号,于2010年12月08日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50,000万元,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2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变压器、互感器、电机、高低压电器成套开关设备、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电表箱、配电柜及自动化控制设备、输变电设备及器材、箱式变电站、电线电缆、电缆分支箱、汽车零配件、建筑材料、润滑油制造,电力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装饰工程、钢结构工程、市政道路工程施工,机电设备安装服务,电力...,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齐齐哈尔电力供应业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王健 | 自然人股东 | - | 50.00% |
东北电力装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企业法人 | - | 50.00% |
东北变压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 - |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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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变更 | 王健:*%;东北电力装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东北电力装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健:*%; | 2016-01-28 |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 | 10000 | 50000.000000 | 2016-01-28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王健:*%;东北电力装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东北电力装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健:*%; | 2016-01-28 |
股东信息变更 | 王健:50%;东北电力装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50%; | 东北电力装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50%;王健:50%; | 2016-01-28 |
投资人变更 | 王健;东北电力装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东北电力装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健; | 2016-01-28 |
主要人员变更 | 孙云铎;王健; | 孙云铎;周家洪; | 2016-01-25 |
经营范围变更 | 高低压电器成套开关设备,输变电设备及器材,箱式变电站,电缆分支箱,电表箱,配电柜及自动化控制设备,电力器材及电线电缆制造销售及进出口贸易。*** | 变压器、互感器、电机、高低压电器成套开关设备、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电表箱、配电柜及自动化控制设备、输变电设备及器材、箱式变电站、电线电缆、电缆分支箱、汽车零配件、建筑材料、润滑油制造(国家禁止或限制经营的除外),电力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装饰工程、钢结构工程、市政道路工程施工,机电设备安装服务,电力系统安装服务,管道和设备安装,钢材、建材、五金产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电气设备批发、零售及进出口贸易,太阳能及生物质能发电和开发。 | 2016-01-25 |
其他事项备案 | 3823 | 3821 | 2016-01-25 |
名称变更变更 | 东北变压器集团高低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 | 东北电力装备集团黑龙江电力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 2016-01-25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孙云铎;王健; | 孙云铎;周家洪; | 2016-01-25 |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王健 | 周家洪 | 2016-01-25 |
股东信息变更 | 王健:*%;东北变压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王健:*%;东北电力装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2016-01-25 |
负责人变更 | 王健 | 周家洪 | 2016-01-25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变更 | 王健:*%;东北变压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王健:*%;东北电力装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2016-01-25 |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 高低压电器成套开关设备,输变电设备及器材,箱式变电站,电缆分支箱,电表箱,配电柜及自动化控制设备,电力器材及电线电缆制造销售及进出口贸易。*** | 变压器、互感器、电机、高低压电器成套开关设备、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电表箱、配电柜及自动化控制设备、输变电设备及器材、箱式变电站、电线电缆、电缆分支箱、汽车零配件、建筑材料、润滑油制造(国家禁止或限制经营的除外),电力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装饰工程、钢结构工程、市政道路工程施工,机电设备安装服务,电力系统安装服务,管道和设备安装,钢材、建材、五金产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电气设备批发、零售及进出口贸易,太阳能及生物质能发电和开发。 | 2016-01-25 |
名称变更(字号名称、集团名称等) | 东北变压器集团高低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 | 东北电力装备集团黑龙江电力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 2016-01-25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王健:*%;东北变压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王健:*%;东北电力装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2016-01-25 |
名称变更变更 | 东北变压器(集团)高低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 | 东北变压器集团高低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 | 2015-05-05 |
注册资本变更 | 5000.00 | 10000.00 | 2014-10-09 |
经营范围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生产销售高低压电器成套开关设备,输变电设备及器材,箱式变电站,电缆分支箱,电表箱,配电柜及自动化控制设备,电力器材及电线电缆。*** | 一般经营项目:高低压电器成套开关设备,输变电设备及器材,箱式变电站,电缆分支箱,电表箱,配电柜及自动化控制设备,电力器材及电线电缆制造销售及进出口贸易。*** | 2013-1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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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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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9 | - | 1308****708 | *****.com | - | - | 83 |
孙云铎 | 监事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1、2022 | - | 1390****403 | 139036034*****3.com | - | - | 86 |
联系人共 1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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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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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北方正泰电气有限公司与东北电力装备集团黑龙江电力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黑0104民初7328号 | 被告东北电力装备集团黑龙江电力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哈尔滨北方正泰电气有限公司817274.63元以及违约金(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北电力装备集团黑龙江电力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哈尔滨北方正泰电气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10-23 |
吉林省豪邦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东北变压器(集团)高低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 - | (2014)南民保字第106号 | 一、冻结被申请人东北变压器(集团)高低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60万元。 二、查封担保人李易桐名下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南直路181号盟科视界5栋3单元12层2号(哈房权证开字第××号)房产档案。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 2018-12-18 |
内蒙古佳辉硅化工有限公司、东北电力装备集团黑龙江电力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晋07执20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8-08-31 |
王玉梅与东北电力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东北变压器集团肇东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东北电力集团黑龙江电力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东北变压器集团齐齐哈尔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东北变压器集团哈尔滨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王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18)黑0602执349号 |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民初444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8-08-16 |
内蒙古佳辉硅化工有限公司与东北变压器(集团)高低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4)晋中中法商初字第86号 | 一、解除原告内蒙古佳辉硅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北变压器(集团)高低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10KV低压开关柜订货合同》。 二、被告东北变压器(集团)高低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内蒙古佳辉硅化工有限公司货款840000元; 三、被告东北变压器(集团)高低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佳辉硅化工有限公司迟延供货的违约金585900元; 四、驳回原告内蒙古佳辉硅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798元,由被告东北变压器(集团)高低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 2018-03-30 |
内蒙古佳辉硅化工有限公司与东北变压器(集团)高低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4)晋中中法商初字第85号 | 一、解除原告内蒙古佳辉硅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北变压器(集团)高低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10KV高压开关柜订货合同》。 二、被告东北变压器(集团)高低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内蒙古佳辉硅化工有限公司货款1336800元及设备款250000元,共计1586800元; 三、被告东北变压器(集团)高低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佳辉硅化工有限公司迟延供货的违约金932418元; 四、驳回原告内蒙古佳辉硅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400元,由被告东北变压器(集团)高低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 2018-03-30 |
哈尔滨跃龙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申请东北变压器高低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黑1282执603号 | (2016)黑1282民初3035号民事调节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 2017-11-30 |
哈尔滨高科技创业中心与东北变压器(集团)高低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4)南民三商初字第267号 | 一、被告东北变压器(集团)高低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高科技创业中心供热费用1008220.78元; 二、被告东北变压器(集团)高低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高科技创业中心上述款项的利息(自2013年9月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上述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69元,由被告东北变压器(集团)高低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7-01-05 |
关于哈尔滨晟翔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诉东北变压器(集团)高低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黑0202民初491号 | 被告东北变压器集团高低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货款674621.40元,利息20688.39元。合计695309.79元。 上述款项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46.00元,由被告东北变压器集团高低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0753.00元,原告哈尔滨晟翔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承担19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 - | 2016-12-22 |
上诉人东北变压器(集团)高低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内蒙古佳辉硅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晋民终427号 |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 2016-11-01 |
上诉人东北变压器(集团)高低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内蒙古佳辉硅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晋民终428号 |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 2016-11-01 |
阳煤集团青岛恒源化工有限公司与东北变压器集团高低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 (2016)鲁0211执4301号 | 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43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2016-10-31 |
泰安中联水泥有限公司与东北电力装备集团黑龙江电力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鲁0911民初2608号 | 一、原告泰安中联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北变压器(集团)高低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5月20日签订的设备买卖合同已解除; 二、被告东北电力装备集团黑龙江电力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告货款1198800元,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东北电力装备集团黑龙江电力装备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按原告已支出差旅费13201.5元和自2014年12月8日起以11988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银行贷款利息两项之和的1.3倍支付),限履行上述第二项时一并履行完毕;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46元,由被告装备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6-09-30 |
哈尔滨重型机器有限责任公司与东北变压器(集团)高低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黑0108民初765号 | 准许原告哈尔滨重型机器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2元,减半收取186元,由原告哈尔滨重型机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 2016-06-06 |
关于沈阳星河铜业有限公司诉中铝沈阳有色金属加工有限公司、被告东北变压器(集团)高低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黑0202民初131-3号 | 准许原告沈阳星河铜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35.00元,减半收取6817.50元,由原告沈阳星河铜业有限公司承担 | - | 2016-04-01 |
吉林省豪邦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东北变压器(集团)高低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南执字第314号 | 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二初字第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相关法律规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立即生效 | - | 2016-03-15 |
内蒙古兴安铜锌冶炼有限公司与东北变压器高低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西商初字第15号 | 被告东北变压器(集团)高低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 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内蒙古兴安铜锌冶炼有限公司货款10573611.00元并支付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3月11日起算至给付之日止计息); 被告东北变压器(集团)高低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 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内蒙古兴安铜锌冶炼有限公司提供的配套综合保护系统设备:(一)从北京德威特继保自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订购的设备:1.DVP9221(5A)4台;2.DVP9223(57.74V/5A)13台;3.DVP9622(57.74V/5A)4台;4.DVP9621(57.74V/5A)11台;5.DVP9521(100V/5A)8台;6.DVP9711(57.74V/)3台;7.DVP818238台;8.操作电源:DC220V;9.16口以太网交换机(DES-1016D)4台;10.小电源接地选线装置(DVT-XDL1型)2台;(二)从深圳长园深瑞继保自动化有限公司订购的设备:1.ISA-351G装置2台;2.ISA-359GA装置6台;3.ISA-381GC装置27台;4.ISA-353G装置22台;5.ISA-347GA装置27台;6.ISA-358GC装置3台;7.ISA-371GA装置3台;8.ISA-300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说明书); 三、被告东北变压器(集团)高低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 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内蒙古兴安铜锌冶炼有限公司损失112.6万元; 四、驳回原告内蒙古兴安铜锌冶炼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627.00元,减半收取52813.50元,由被告东北变压器(集团)高低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5-11-05 |
东北变压器(集团)高低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市上洋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东北变压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黑高商终字第21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7641.55元,由高低压开关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 2015-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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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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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认证中心_CCC证书 | 2012010301537457 | 2014-05-19 | 2017-04-20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_CCC证书 | 2012010301537461 | 2014-05-19 | 2017-04-20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_CCC证书 | 2012010301537460 | 2014-05-19 | 2017-04-20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_CCC证书 | 2012010301537462 | 2014-05-19 | 2017-04-20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_CCC证书 | 2012010301537459 | 2014-05-19 | 2017-04-20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00913Q11978R0S | 2013-10-22 | 2016-1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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