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概览
公司品牌
栗之花
联系人
销售专家
9
技术专家
6
无角色
7
招投标
招标数量
1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1家
中标数量
1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1家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2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2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王友金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远洋食品、迁西远洋、远洋
- 注册资本 3740.00万元
- 实缴资本 3740.00万元
- 英文名 Qianxi Yuanyang Food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302277288138059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28813805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30227000005138
- 登记机关 迁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0-04-07
- 营业期限 2001-05-23~2051-05-23
- 注册地址 迁西县兴城镇西河南寨村
- 国标行业 制造业->食品制造业->罐头食品制造->其他罐头食品制造
- 专业行业 食品/酒水/零食->零食干果坚果->板栗、食品/酒水/零食->饮料/饮用水->饮料、食品/酒水/零食->零食干果坚果->核桃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迁西县板栗集团公司 | - | - | 0.00% |
赵建生 | - | - | 0.00% |
董长柱 | - | - | 0.00% |
王希青 | - | - | 0.00% |
王友金 | 自然人股东 | - | 100.00% |
李志华 | - | - | 0.00% |
刘建军 | - | - | 0.00% |
何爱华 | - | - | 0.00% |
任兴民 | - | - | 0.00% |
共 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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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财务人员变更 | - | 唐小蕊*** | 2016-07-07 |
联络人员变更 | 备案手机: | 张纪月***备案手机:*** | 2016-07-07 |
经营范围变更 | 罐头(其他罐头)制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5月30日),普通货运、普通货运〈厢式〉(有效期至2015年11月14日),预包装食品批发、零售(有效期至2016年6月6日),板栗收购、筛选加工、销售、出口,核桃收购、销售、出口,饮料(许可生产食品品种以副页为准)制造、销售(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6月8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罐头(其他罐头)制造,普通货运、普通货运〈厢式〉,预包装食品批发、零售,板栗收购、筛选加工、销售、出口,核桃收购、销售、出口,饮料制造、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6-07-07 |
经营范围变更 | 罐头(其他罐头)制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5月30日),普通货运、普通货运〈厢式〉(有效期至2015年11月14日),预包装食品批发、零售(有效期至2016年6月6日),板栗收购、筛选加工、销售、出口,核桃收购、销售、出口(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审批后方可经营)** | 罐头(其他罐头)制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5月30日),普通货运、普通货运〈厢式〉(有效期至2015年11月14日),预包装食品批发、零售(有效期至2016年6月6日),板栗收购、筛选加工、销售、出口,核桃收购、销售、出口,饮料(许可生产食品品种以副页为准)制造、销售(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6月8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4-06-18 |
其他事项备案 | 罐头(其他罐头)制造(只限办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不得开展经营活动,有效期至2013年6月6日),板栗、核桃收购、销售、出口,普通货运、普通货运〈厢式〉(有效期至2015年11月14日)** | 罐头(其他罐头)制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5月30日),普通货运、普通货运〈厢式〉(有效期至2015年11月14日),预包装食品批发、零售(有效期至2016年6月6日),板栗收购、筛选加工、销售、出口,核桃收购、销售、出口(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审批后方可经营)** | 2013-06-08 |
地址变更(住所地址、经营场所、驻在地址等变更) | 迁西县城关白堡店 | 迁西县兴城镇西河南寨村 | 2012-12-06 |
其他变更 | 罐头(其他罐头)制造(有效期至2013年6月14日),板栗、核桃收购、销售、出口,普通货运、普通货运〈厢式〉(有效期至2015年11月14日)** | 罐头(其他罐头)制造(只限办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不得开展经营活动,有效期至2013年6月6日),板栗、核桃收购、销售、出口,普通货运、普通货运〈厢式〉(有效期至2015年11月14日)** | 2012-12-06 |
股东信息变更 | 法人股东:无,无,无,自然人股东:***,王友金,640.0 | 法人股东:无,无,无,自然人股东:***,王友金,3740.0 | 2012-09-12 |
注册资本变更 | 640.00 | - | 2012-09-12 |
其他变更 | 罐头(其他罐头)制造(有效期至2013年6月14日),板栗、核桃收购、销售、出口** | 罐头(其他罐头)制造(有效期至2013年6月14日),板栗、核桃收购、销售、出口,普通货运、普通货运〈厢式〉(有效期至2015年11月14日)** | 2011-11-16 |
其他事项备案 | 普通货运(有效期至2010年10月8日),其他类食品加工(干鲜果品、蔬菜、水产品、肉食收购、加工、储存、销售、出口,板栗加工、销售)(有效期至2012年7月27日);罐头(其他罐头)制造(有效期至2013年6月14日),** | 罐头(其他罐头)制造(有效期至2013年6月14日)** | 2011-05-10 |
其他变更 | 干鲜果品(含板栗),蔬菜,水产品,肉食收购,加工,储存,出口,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进口销售,普通货运** | 其他类食品加工(干鲜果品、蔬菜、水产品、肉食收购、加工、储存、销售、出口,板栗加工、销售(有效期至2012年7月27日);罐头(其他罐头)制造(有效期至2013年6月14日),普通货运(有效期至2010年10月8日),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 | 2010-09-19 |
股东信息变更 | 法人股东:无,无,无,自然人股东:***,王友金,448.0,***43619,李志华,192.0 | 法人股东:无,无,无,自然人股东:***,王友金,640.0 | 2010-09-19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1100 | 1151 | 2010-09-19 |
负责人变更 | 李志华 | 王友金 | 2009-11-25 |
股东信息变更 | 法人股东:无,无,无,自然人股东:***4361,李志华,618.0,***9281,任兴民,7.0,***8011,王希青,8.0,***8243,董长柱,7.0,***8011,王希青,8.0 | 法人股东:无,无,无,自然人股东:***,王友金,448.0,***43619,李志华,192.0 | 2009-11-25 |
注册资本变更 | 800.00 | 640.00 | 2007-04-06 |
股东信息变更 | 李志华770万元,王希青10万元,董长柱10万元、任兴民10万元; | 李志华618万元,王希青8万元,董长柱7万元、任兴民7万元; | 2007-04-06 |
股东信息变更 | 李志华270万元,王希青10万元,董长柱7万元,任兴民6万元,何爱华4万元,赵建生3万元 | 李志华770万元,王希青10万元,董长柱10万元、任兴民10万元; | 2006-09-07 |
股东信息变更 | 刘建军114万元,李志华96万元,迁西县板栗集团公司90万元 | 李志华270万元,王希青10万元,董长柱7万元,任兴民6万元,何爱华4万元,赵建生3万元 | 2005-0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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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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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海关 | 1302950043 | 2001-08-24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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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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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金星 | - | - | - | - | - | 70 |
未** | - | 1358****788 | - | 0315-****111 | - | 86 |
李** | 监事 | 1358****788、1393****959 | - | 0315-****237、0315-****505 | - | 95 |
联系人共 2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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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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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西县远洋食品有限公司锅炉技改项目中选公告(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 中标公告 |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锅炉技改项目 | 河北-唐山 | - | 2022-08-20 |
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客运段2019年列车餐料、商品采购中标候选人公示 | 中标公告 | 鸡肉类 干果 副食 方便速食 碳酸饮料 列车餐料商品 腌制菜品 冲调 乳饮 茶饮 水类 啤酒类 香肠 卤蛋类 牛肉类 主食 餐料类 果汁 糕点 易耗品 | 山西-太原 | - | 2019-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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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供应商
排序 | 供应商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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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河北德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1 | 1 | - | 2022-0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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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
排序 | 客户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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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客运段 | 1 | 1 | - | 2019-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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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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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国强、穆健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津0104执异267号 | 撤销(2018)津0104执恢749号案件中对异议人包国强的限制消费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被执行人 | 2020-10-03 |
袁生、穆健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津0104执异254号 | 撤销(2018)津0104执恢749号案件中对异议人袁生的限制消费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被执行人 | 2020-10-03 |
包国强、穆健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津0104执异324号 | 驳回异议人包国强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本裁定将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0-01-03 |
袁生、穆健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津0104执异323号 | 驳回异议人袁生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本裁定将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0-01-03 |
杨印成与迁西县远洋食品有限公司、王友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 | (2019)冀02执6499号 | 查封被执行人迁西县远洋食品有限公司名下拥有的栗之花商标。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9-12-23 |
穆健飞、迁西县远洋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津0104执恢749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9-04-01 |
杨印成与迁西县远洋食品有限公司、王友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冀0208民初4890号 | 一、被告迁西县远洋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印成借款本金108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0月14日至给付之日止按照月息2%计算,并且扣减被告已经支付的75万元); 二、被告王友金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杨印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09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迁西县远洋食品有限公司、王友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7-17 |
迁西远洋食品有限公司与迁西县汇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 (2016)冀02民初10号 | 驳回原告迁西远洋食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2万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共计525000元,由原告迁西远洋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 2018-06-28 |
杨印成与迁西县远洋食品有限公司、王友金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冀0208民初4890号 | 冻结被告迁西县远洋食品有限公司、王友金银行存款18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告 | 2018-05-03 |
穆健飞、迁西县远洋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津0104执恢613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8-03-31 |
原告承德诚信典当有限公司宇达分公司与被告迁西县昌顺矿业有限公司、被告迁西县远洋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6)冀08民初40号 | 驳回原告承德诚信典当有限公司宇达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0100.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时应缴纳与一审判决同等数额的上诉费,上诉费直接汇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石家庄建设银行中华南大街支行×××的账号 | 被告 | 2017-01-04 |
迁西县远洋食品有限公司与刘维惠、程立营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不当得利纠纷 | (2015)廊安民初字第832号 | 一、被告刘维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迁西县远洋食品有限公司人民币16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00元,原告自行承担6700元,被告刘维惠承担3500元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6-06-07 |
原告姚子忠与被告谷连春、韩秀莲、迁西县远洋食品有限公司、唐山金信太阳能玻璃有限公司、唐山友利焦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5)开民初字第1650号 | 一、被告谷连春、韩秀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姚子忠借款本金1682.6万元及利息。(借款500万元本金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月息2%计算自2013年9月27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借款1182.6万元本金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月息2%计算自2013年10月1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迁西县远洋食品有限公司、唐山金信太阳能玻璃有限公司、唐山友利焦化有限公司对上述判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姚子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300元,由被告谷连春、韩秀莲负担,被告迁西县远洋食品有限公司、唐山金信太阳能玻璃有限公司、唐山友利焦化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6-01-28 |
迁西县远洋食品有限公司与迁西县汇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 - | (2015)唐民立保字第59号 | 对被申请人迁西县汇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00万元的未销售未抵押的在建工程房屋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申请人 | 2016-01-05 |
邦信(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迁西县远洋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委托合同纠纷 | (2015)唐民初字第70号 | 一、被告(反诉原告)迁西县远洋食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邦信(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服务费46万元及违约金9.2万元,共计55.2万元;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迁西县远洋食品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20元、保全费3280元,共计126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迁西县远洋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2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迁西县远洋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5-09-17 |
原告赵建涛诉被告迁西县远洋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4)迁民初字第1543号 | 准许原告赵建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由原告赵建涛承担 | 被告 | 2015-05-12 |
原告承德诚信典当有限公司宇达分公司与被告迁西县昌顺矿业有限公司、被告迁西县远洋食品有限公司典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典当纠纷 | (2014)承民初字第00211号 | 一、被告迁西县远洋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450万元及借款本金利息(其中自2013年12月8日起计算至2014年3月27日止按500万元计息,自2014年3月28日起计算至2014年4月18日止按490万元计息,自2014年4月19日起计算至2014年5月3日止按470万元计息,自2014年5月4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450万元计息。) 二、被告迁西县昌顺矿业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60100.0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时应缴纳与一审判决同等数额的上诉费,上诉费直接汇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的×××账号,上诉期满七日内未缴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15-05-06 |
李士增与王友金、王淑芹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4)廊民二终字第775号 | 一、撤销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4)廊安民初字96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4)廊安民初字96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王友金与迁西县远洋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李士增借款本金192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给付自2014年6月1日始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王友金与迁西县远洋食品有限公司对前述本息给付义务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李士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王友金或迁西县远洋食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向李士增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4720元,减半收取12360元与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7360元,由李士增负担2480元、由王友金与迁西县远洋食品有限公司各负担74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720元,由李士增负担3540元,由王友金与迁西县远洋食品有限公司各负担1059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5-02-13 |
姚子忠与王友金、王淑芹等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 | - | (2014)唐民立保字第80-2号 | 一、对担保人姚子忠用以担保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 二、对担保人姚子忠用以担保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以价值3500万元为限) | 被申请人 | 2014-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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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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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1 | (2021)冀02民终828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被上诉人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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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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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 001FSMS1600457 | 2019-12-27 | 2022-09-27 |
食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SC) | SC10913022700063 | 2016-07-27 | 2021-07-26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JY11302270003019 | 2016-07-19 | 2021-07-18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00116Q21479R2M/1300 | 2016-02-04 | 2019-02-20 |
食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QS) | QS1302 0601 0761 | 2014-06-09 | -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00113Q21956R1M/1300 | 2013-11-13 | 2016-02-20 |
中国森林认证 | ZTFC-COC-000008 | 2013-05-05 | 2018-05-04 |
中国森林认证 | CFCC/PEFC-COC-ZTFC-000008 | 2013-05-05 | 2018-05-04 |
共 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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