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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星数娱(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法人: 吴建
  • 注册资本: 2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6-03-24
  •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镇惠河南街高碑店东区J区17-4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3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7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吴建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火星数娱、北京火星数娱文化、北京火星数娱、火星数娱文化
  • 注册资本 2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00.00万元
  • 英文名 Mars Digital Entertainment (Beijing) Culture Communication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50~15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10105MA004CPM0W
  • 纳税人识别号 91110105MA004CPM0W
  • 组织机构代码 MA004CPM0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10105020905127
  • 登记机关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2-03-30
  • 营业期限 2016-03-24~
  •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高碑店村五区17号楼4号一层101室
  • 国标行业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文化艺术业->其他文化艺术业->其他文化艺术业
  • 专业行业 网络/游戏/传媒->艺人经纪->经纪公司、企业服务->广告营销->整合营销、网络/游戏/传媒->直播->秀场类直播、网络/游戏/传媒->广告传媒公关->传媒、网络/游戏/传媒->互联网络网站->互联网
  • 公司简介 创始人是前张信哲,杨宗纬,沙宝亮,秦海璐等知名艺人的老板,经理人;海龟双硕士,国际娱乐公司,国内上市高管出身,公司已获得小米,娱乐工场,搜狐畅游,IDG等知名资本投资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杨阳 自然人股东 - 10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股东信息变更 成都火星数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企业法人 杨阳,自然人股东 2022-03-30
企业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2022-03-30
地址变更 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西店村75号楼1号二层 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高碑店村五区17号楼4号一层101室 2021-01-05
负责人变更 秦渝 吴建 2019-06-18
主要人员变更 刘志勇,秦渝* 刘志勇,吴建* 2019-06-18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秦渝*执行董事[退出]秦渝*经理[退出]刘志勇监事 吴建*执行董事[新增]吴建*经理[新增]刘志勇监事 2019-06-18
负责人变更 徐薇 秦渝 2018-02-22
主要人员变更 1 徐薇 执行董事;2 徐薇 经理;3 刘志勇 监事 1 秦渝 执行董事;2 秦渝 经理;3 刘志勇 监事 2018-02-22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徐薇*执行董事[退出]徐薇*经理[退出]刘志勇监事 秦渝*执行董事[新增]秦渝*经理[新增]刘志勇监事 2018-02-22
经营范围 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企业管理咨询;教育信息咨询(不含出国留学咨询及中介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企业策划;市场调查;摄影服务;体育运动项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除外);礼仪服务;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电脑图文设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文艺表演;演出经纪。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企业管理咨询;教育咨询(不含出国留学咨询及中介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企业策划;市场调查;摄影服务;体育运动项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除外);礼仪服务;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电脑图文设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从事文化经纪业务;销售日用品、文具用品、体育用品、化妆品、服装鞋帽、针纺织品、工艺美术品、珠宝首饰、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五金交电(不得从事实体店铺经营)。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017-07-21
注册资本变更 - - 2017-07-21
经营范围 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企业管理咨询;教育信息咨询(不含出国留学咨询及中介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企业策划;市场调查;摄影服务;体育运动项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除外);礼仪服务;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电脑图文设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文艺表演;演出经纪;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企业管理咨询;教育咨询(不含出国留学咨询及中介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企业策划;市场调查;摄影服务;体育运动项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除外);礼仪服务;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电脑图文设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从事文化经纪业务;销售日用品、文具用品、体育用品、化妆品、服装鞋帽、针纺织品、工艺美术品、珠宝首饰、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五金交电(不得从事实体店铺经营)。(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017-07-21
经营范围变更 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企业管理咨询;教育信息咨询(不含出国留学咨询及中介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企业策划;市场调查;摄影服务;体育运动项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除外);礼仪服务;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电脑图文设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文艺表演;演出经纪。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企业管理咨询;教育咨询(不含出国留学咨询及中介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企业策划;市场调查;摄影服务;体育运动项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除外);礼仪服务;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电脑图文设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从事文化经纪业务;销售日用品、文具用品、体育用品、化妆品、服装鞋帽、针纺织品、工艺美术品、珠宝首饰、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五金交电(不得从事实体店铺经营)。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017-07-21
注册资本 100 200 2017-07-21
股东信息变更 1 成都火星数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51 企业法人;2 徐薇 49 自然人股东 1 成都火星数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100 企业法人 2016-06-07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2016-06-07
投资人变更 成都火星数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企业法人徐薇自然人股东[退出 成都火星数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企业法人 2016-06-07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徐薇 经理 - - - - 79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 - - 10523541*****.com 8****688 - 73
刘志勇 监事 - - - - 79

联系人共 11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杨捷森 创始人,CEO 音乐、艺人经纪资深人士,从业15年 原EMI百代全球总部市场经理;原天浩盛世总经理;操盘杰克隽逸,杨宗纬,沙宝亮等艺人;原博盛娱乐CEO旗下艺人张信哲、秦海璐。
吴建 执行董事,经理 -
杜毅 联合创始人 国家音乐产业促进会副秘书长,A8音乐集团副总裁,15年从业经验; 08年带领团队香港成功上市,国内唯一数字音乐上市公司,股票代码HK0800。

融资历程

融资金额(万元) 融资轮数 投资方 披露时间
10000.00 Pre-A轮 IDG资本、小米科技 2017-08-02
未披露 天使轮 娱乐工场 2016-10-26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火星数娱(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张博思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9)京03民终7234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火星数娱(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9-06-27
张博思与火星数娱(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8)京0105民初44311号 一、确认原告张博思与被告火星数娱(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至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告火星数娱(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张博思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至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期间工资17758元; 三、被告火星数娱(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张博思提成110353元; 四、被告火星数娱(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张博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2500元; 五、驳回原告张博思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火星数娱(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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