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兴庆区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法人: 刘平
- 注册资本: 61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 成立时间: 2003-06-19
- 办公地址: 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471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2
销售专家
18
招标负责人
1
无角色
28
招投标
招标数量
145次
招标金额
471,556,713元
供应商
31家
中标数量
11次
中标金额
854,756,000元
客户
1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刘平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银川国有资产投资
- 注册资本 61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61000.00万元
- 英文名 Yinchuan Xingqing District State Owned Assets Investment Holding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6401007508146447
- 纳税人识别号 916401007508146447
- 组织机构代码 750814644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640100000002627
- 登记机关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03-24
- 营业期限 2003-06-19~
- 注册地址 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新安家园西区S1-107号(自主申报)
- 国标行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组织管理服务->投资与资产管理
- 专业行业 金融->理财->实业投资
- 公司简介 银川市兴庆区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史上西夏王朝的首都银川,银川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471号,于2003年06月19日在银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在公司发展壮大的20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运营;旅游项目开发;农业项目开发;房地产租赁。,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目前团队人数有6人,我公司属于银川金融租赁业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银川市兴庆区财政局 | 机关法人 | 56000.00万元 | 91.80%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 | 机关法人 | 24000.00万元 | 82.76% |
杨银生 | - | - | 0.00% |
周彩霞 | - | - | 0.00% |
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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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 | 29000 | 61000.000000 | 2023-03-24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银川市兴庆区财政局(出资额:24000.0000万元;出资比例:82.7586%),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出资额:5000.0000万元;出资比例:17.2414%) | 银川市兴庆区财政局:(出资额:56000.0000万元;出资比例:91.8033%),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出资额:5000.0000万元;出资比例:8.1967%) | 2023-03-24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23-03-24 |
股东信息变更 | 银川市兴庆区财政局(出资额:24000.0000万元;出资比例:82.7586%),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出资额:5000.0000万元;出资比例:17.2414%) | 银川市兴庆区财政局:(出资额:56000.0000万元;出资比例:91.8033%),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出资额:5000.0000万元;出资比例:8.1967%) | 2023-03-24 |
股东信息变更 | 银川市兴庆区财政局(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 银川市兴庆区财政局:(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 2023-03-24 |
地址变更(住所地址、经营场所、驻在地址等变更)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玉皇阁北街银河巷25号(自主申报) | 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新安家园西区S1-107号(自主申报) | 2023-01-18 |
股东信息变更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出资额:24000.0000万元;出资比例:82.76%),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出资额:5000.0000万元;出资比例:17.24%) | 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出资额:5000.0000万元;出资比例:17.2414%),银川市兴庆区财政局:(出资额:24000.0000万元;出资比例:82.7586%) | 2023-01-18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刘平 | 黄紫玉、刘平、刘晓沙、马学军、包健 | 2023-01-18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出资额:24000.0000万元;出资比例:82.76%),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出资额:5000.0000万元;出资比例:17.24%) | 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出资额:5000.0000万元;出资比例:17.2414%),银川市兴庆区财政局:(出资额:24000.0000万元;出资比例:82.7586%) | 2023-01-18 |
地址变更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玉皇阁北街银河巷**号(自主申报) | 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新安家园西区S*-***号(自主申报) | 2023-01-18 |
股东信息变更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 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银川市兴庆区财政局:(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 2023-01-18 |
地址变更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玉皇阁北街银河巷25号(自主申报) | 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新安家园西区S1-107号(自主申报) | 2023-01-18 |
地址变更 | 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471号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玉皇阁北街银河巷25号(自主申报) | 2022-03-01 |
主要人员变更 | 杨银生 | 刘平 | 2022-03-01 |
负责人变更 | 杨银生 | 刘平 | 2022-03-01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杨银生 | 刘平 | 2022-03-01 |
经营范围变更 | 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运营;旅游项目开发;农业项目开发;房地产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运营;旅游项目开发;农业项目开发;房地产租赁;停车场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9-08-09 |
其他变更 | - | 公章刻制备案,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证 | 2019-08-09 |
注册资本变更 | 3000.00 | 29000.00 | 2017-01-11 |
期限变更 | 3000 | 29000 | 2017-0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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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
杨银生 | 董事长 | - | - | - | - | 79 |
0951-6093070 | - | - | - | 0951-****070 | - | 71 |
15809684401 | - | 1580****401 | - | - | - | 84 |
联系人共 48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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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杨银生 | 董事长 | - |
刘平 | 董事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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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
银川市兴庆区新顺家园21套商业房项目公开拍卖 | 招标公告 | 商业房项目 | 宁夏-银川 | 801.76 | 2024-09-10 |
银川市兴庆区新泰家园38套房产项目(第二次)公开拍卖 | 招标公告 | 房产项目 | 宁夏-银川 | 79.63 | 2024-09-10 |
银川市兴庆区新泰家园36套住宅房项目(第三次)公开拍卖 | 招标公告 | 住宅房项目 | 宁夏-银川 | - | 2024-09-10 |
银川市兴庆区新泰家园12套房产项目公开拍卖 | 招标公告 | 房产项目 | 宁夏-银川 | - | 2024-09-10 |
银川市兴庆区新顺家园B11号楼一单元17套住宅房成交结果公示 | 中标公告 | 住宅房项目 | 宁夏-银川 | - | 2024-08-29 |
银川市兴庆区新泰家园38套房产项目拍卖成交结果公示 | 中标公告 | 房产项目 | 宁夏-银川 | 79.63 | 2024-08-29 |
银川市兴庆区新泰家园36套住宅房项目(第二次)拍卖成交结果公示 | 中标公告 | 住宅房项目 | 宁夏-银川 | - | 2024-08-29 |
银川市兴庆区新泰家园38套房产项目公开拍卖 | 招标公告 | 房产项目 | 宁夏-银川 | 79.63 | 2024-08-14 |
银川市兴庆区新泰家园36套住宅房项目(第二次)公开拍卖 | 招标公告 | 住宅房项目 | 宁夏-银川 | - | 2024-08-14 |
银川市兴庆区新泰家园新泰家园58套住宅房项目公开拍卖(第三次) | 招标公告 | 住宅房项目 | 宁夏-银川 | 79.63 | 2024-07-02 |
银川市兴庆区新泰家园新泰家园36套住宅房项目公开拍卖 | 招标公告 | 住宅房项目 | 宁夏-银川 | 79.63 | 2024-07-02 |
银川市兴庆区新泰家园22套房产项目(第三次)拍卖成交结果公示 | 中标公告 | 房产项目 | 宁夏-银川 | - | 2024-06-25 |
银川市兴庆区新泰家园58套住宅房项目(第二次)拍卖成交结果公示 | 中标公告 | 房产项目 住宅房项目 | 宁夏-银川 | - | 2024-06-25 |
银川市兴庆区新泰家园41套房产项目(第三次)拍卖成交结果公示 | 中标公告 | 房产项目 | 宁夏-银川 | - | 2024-06-25 |
银川市兴庆区新泰家园59套房产项目(第三次)拍卖成交结果公示 | 中标公告 | 房产项目 | 宁夏-银川 | - | 2024-06-25 |
银川市兴庆区新泰家园58套住宅房项目拍卖公告 | 招标公告 | 钢混结构 单元住宅房 住宅房项目 | 宁夏-银川 | - | 2024-04-22 |
银川市兴庆区新泰家园41套房产项目拍卖公告(第二次) | 招标公告 | 钢混结构 房产项目 | 宁夏-银川 | - | 2024-04-22 |
银川市兴庆区新泰家园59套房产项目拍卖公告(第二次) | 招标公告 | 钢混结构 房产项目 | 宁夏-银川 | - | 2024-04-22 |
银川市兴庆区新泰家园22套住宅房项目公开拍卖(第二次) | 招标公告 | 住宅房项目 | 宁夏-银川 | - | 2024-04-22 |
银川市兴庆区新泰家园22套住宅房项目拍卖成交结果公示 | 中标公告 | 新泰家园A-3号楼1单元1层01室 新泰家园A-3号楼1单元2层01室 新泰家园A-3号楼1单元2层02室 新泰家园A-3号楼1单元3层01室 新泰家园A-3号楼1单元3层02室 新泰家园A-3号楼1单元4层01室 新泰家园A-3号楼1单元4层02室 新泰家园A-3号楼1单元5层01室 新泰家园A-3号楼1单元5层02室 新泰家园A-3号楼1单元6层01室 新泰家园A-3号楼1单元6层02室 新泰家园A-3号楼1单元7层01室 新泰家园A-3号楼1单元7层02室 新泰家园A-3号楼1单元8层01室 新泰家园A-3号楼1单元8层02室 新泰家园A-3号楼1单元9层01室 新泰家园A-3号楼1单元9层02室 新泰家园A-3号楼1单元10层01室 新泰家园A-3号楼1单元10层02室 新泰家园A-3号楼1单元11层01室 新泰家园A-3号楼1单元11层02室 新泰家园A-3号楼1单元1层02室 住宅房项目 | 宁夏-银川 | - | 2024-03-26 |
共 15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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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供应商
排序 | 供应商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
1 | 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2 | 2 | 694.20 | 2023-01-17 |
2 | 宁夏普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1 | 1 | 405.54 | 2022-11-07 |
3 | 宁夏林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1 | 1 | 77.15 | 2022-09-08 |
4 | 宁夏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 1 | 1 | 334.95 | 2022-07-29 |
5 | 宁夏晋鄂实业有限公司 | 1 | 1 | - | 2020-12-04 |
6 | 中冶建工集团重庆房地产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 | 3 | 3 | 2138.11 | 2020-11-18 |
7 | 银川众一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 | 2 | 108.86 | 2020-11-06 |
8 | 宁夏世达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2 | 2 | 80.66 | 2020-10-27 |
9 | 宁夏唐亿商贸有限公司 | 1 | 1 | 26.10 | 2020-10-27 |
10 | 宁夏中建万喜建筑有限公司 | 2 | 2 | - | 2018-06-28 |
11 | 朱玉琴 | 1 | 1 | 254.59 | 2018-06-11 |
12 | 宁夏金鹰保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1 | 1 | 43.50 | 2018-01-05 |
13 | 宁夏中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3 | 3 | 284.53 | 2018-01-04 |
14 | 宁夏吉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4 | 2 | 1077.78 | 2017-09-06 |
15 | 宁夏力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3 | 1 | 424.22 | 2017-09-05 |
16 | 中策资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1 | 1 | 49.30 | 2016-06-22 |
17 | 宁夏元亘电力有限公司 | 1 | 1 | 163.56 | 2015-08-04 |
18 | 宁夏全保家具有限公司 | 1 | 1 | 71.99 | 2014-12-31 |
19 | 宁夏辉煌奕彩商用设备有限公司 | 1 | 1 | 50.17 | 2014-12-31 |
20 | 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 | 3 | 3 | 2485.71 | 2014-11-20 |
共 3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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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
排序 | 客户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
1 | 银川市兴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7 | 7 | 85475.60 | 2019-0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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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
银川市兴庆区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宁夏银行业批发贷款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2)宁0104执1310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负有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和提供财产线索的义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申请执行人 | 2022-09-30 |
宁夏正祥供热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区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2022)宁0104执5228号 | 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宁夏正祥供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银川市兴庆区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宁0104民初169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 被执行人 | 2022-07-28 |
银川市兴庆区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宁夏示申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0)宁0104民初4085号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原告 | 2021-06-29 |
银川市兴庆区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贾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0)宁0104民初7137号 |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 原告 | 2021-06-04 |
邵宝琪与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惠宁分公司、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9)宁0104民初10640号 | 一、被告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惠宁分公司、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邵宝琪工程款5942573.87元、利息1254778.49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5942573.87元自2019年8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的利息; 二、第三人银川市兴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欠付被告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邵宝琪主张的工程款5942573.87元承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邵宝琪对被告银川市兴庆区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惠宁分公司、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银川市兴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362元,由被告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惠宁分公司、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银川市兴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52456,由原告邵宝琪负担18906元;鉴定费66633元,由原告邵宝琪负担25000元,由被告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惠宁分公司、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银川市兴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416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9-18 |
金东平与银川市兴庆区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宁夏远大可建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9)宁0104民初10601号 | 一、被告宁夏远大可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金东平工程款524800元、利息51843.2元,并按中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年利率4.20%支付上述工程款自2019年9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金东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84元,公告费300元,财产保全费3962元,合计14946元,原告金东平负担1676.35元,被告宁夏远大可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269.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5-18 |
王淑会与银川市兴庆区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区月牙湖乡人民政府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2019)宁0104民初10047号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 被告 | 2020-01-16 |
王淑会与银川市兴庆区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区月牙湖乡人民政府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2019)宁0104民初10047号 | 一、被告银川市兴庆区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区月牙湖乡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某号营业房(门牌号为某号)屋后的给排水设施进行维修; 二、被告银川市兴庆区月牙湖乡自来水供水协会在上述给排水设施修复后立即为原告王淑会恢复供水; 三、驳回原告王淑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王淑会负担450元,被告银川市兴庆区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区月牙湖乡人民政府、银川市兴庆区月牙湖乡自来水供水协会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1-14 |
银川市兴庆区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贾瑞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19)宁0104执恢799号 | 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银川市兴庆区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贾瑞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宁0104民初99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 申请执行人 | 2019-09-10 |
银川市兴庆区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贾瑞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19)宁0104执1582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19-08-30 |
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与银川国际鲜花港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区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8)宁0104执8043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由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9-06-03 |
张晓娟与深海(宁夏)教育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区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8)宁0104民初15046号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 被告 | 2019-06-03 |
深海(宁夏)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银川市兴庆区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宁夏示申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8)宁0104民初13720号 | 准许原告深海(宁夏)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深海(宁夏)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19-02-11 |
银川市兴庆区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贾瑞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18)宁0104民初9941号 | 一、解除原告银川市兴庆区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贾瑞萍签订的《银川市存量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贾瑞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银川市兴庆区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购房款1415760元; 三、驳回原告银川市兴庆区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54元,由原告银川市兴庆区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负担1046元,被告贾瑞萍负担85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8-11-28 |
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与银川国际鲜花港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区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8)宁0104民初5605号 | 一、被告银川国际鲜花港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工程款1590906元,利息120027.55元,合计1710933.55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支付上述1590906元工程款自2018年3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的利息; 二、被告银川市兴庆区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上述1590906元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11元,由被告银川国际鲜花港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10-17 |
宁夏东昌锦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银川市兴庆区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2018)宁0104民初10811号 | 准许原告宁夏东昌锦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2318元,减半收取计1159元,由原告宁夏东昌锦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18-09-21 |
银川市兴庆区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宁夏海绿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宁夏昆仑市场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兴民商初字第1503号 | 一、被告宁夏海绿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银川市兴庆区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50000元,支付利息266133元、逾期利息338277.15元(截止2015年9月11日)、违约金444244.50元,并支付自2015年9月1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5.76%计算); 二、驳回原告银川市兴庆区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51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宁夏海绿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6-05-30 |
银川市兴庆区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宁夏峰满琳园艺有限公司、宁夏长城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 企业借贷纠纷 | (2015)兴执字第2623号 |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商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16-01-18 |
银川市兴庆区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宁夏峰满琳园艺有限公司、银川绿之川园艺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5)兴执字第2624号 |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商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15-12-30 |
银川市兴庆区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银川绿之川园艺专业合作社、宁夏峰满琳园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4)兴民商初字第132号 | 一、被告银川绿之川园艺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银川市兴庆区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0000元、利息38019.95、违约金24990元、滞纳金24990元,以上共计227999.95元。并承担自2014年6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违约金、滞纳金(违约金及滞纳金均按实际所欠本金的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 二、被告宁夏峰满琳园艺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银川绿之川园艺专业合作社追偿; 三、驳回原告银川市兴庆区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741元、公告费600元,共计6341元,由二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付,二被告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4-1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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