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 法人: 孙永建
- 注册资本: -万元
-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
- 成立时间: 2008-12-19
- 办公地址: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7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3
无角色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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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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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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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1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孙永建
- 经营状态 在业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民生银行烟台分行
- 注册资本 -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2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70600683220773P
- 纳税人识别号 91370600683220773P
- 组织机构代码 683220773
- 曾用名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支行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70600100000659
- 登记机关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 核准日期 2021-12-24
- 营业期限 2008-12-19~
- 注册地址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7号
- 国标行业 金融业->货币金融服务->货币银行服务->其他货币银行服务
- 专业行业 金融->金融机构->银行、金融->企业金融服务->小微企业贷
- 公司简介 中国民生银行于1996年1月12日在北京正式成立,是中国首家主要由非公有制企业入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同时又是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建立的规范的股份制金融企业。多种经济成份在中国金融业的涉足和实现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中国民生银行有别于国有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而为国内外经济界、金融界所关注。作为中国银行业改革的试验田,民生银行锐意改革、积极进取,业务不断地拓展,规模不断地扩大,效益逐年递增,保持了快速健康的发展势头,为推动中国银行业的改革创新做出了积极贡献。 2000年12月19日,中国民生银行A股股票(600016)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2003年3月18日,中国民生银行40亿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交所正式挂牌交易。2004年11月8日,中国民生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58亿元人民币次级债券,成为中国第一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私募发行次级债券的商业银行。2005年10月26日,民生银行成功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成为国内首家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为中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提供了成功范例。2009年11月26日,中国民生银行在香港交易所挂牌上市。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中国民生银行确定了“做民营企业的银行、小微企业的银行、高端客户的银行”的市场定位,积极推动管理架构和组织体系的调整、业务结构的调整和科技平台的建设,努力实现二次腾飞,打造成特色银行和效益银行,为客户和投资者创造更大的价值和回报。 中国民生银行自上市以来,按照“团结奋进,开拓创新,培育人才;严格管理,规范行为,敬业守法;讲究质量,提高效益,健康发展”的经营发展方针,在改革发展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先后推出了“大集中”科技平台、“两率”考核机制、“三卡”工程、独立评审制度、八大基础管理系统、集中处理商业模式及事业部改革等制度创新,实现了低风险、快增长、高效益的战略目标,树立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崭新的商业银行形象。 截至2013年,中国民生银行实现净利润 422.78亿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达到 23.23%;到2013年末,民生银行总资产超过3.2万亿元。 截至2013年12月31日,中国民生银行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武汉、大连、南京、杭州、太原、石家庄、重庆、西安、福州、济南、宁波、成都、天津、昆明、苏州、青岛、温州、厦门、泉州、郑州、长沙、长春、合肥、南昌、汕头、南宁、呼和浩特、沈阳、香港、贵阳、三亚、拉萨设立了36家分行,机构总数量达到852家。
- 经营范围 -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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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变更 | 李磊 | 马国栋 | 2019-04-19 |
负责人变更 | 徐强 | 李磊 | 2016-04-08 |
联络员备案 | - | 姓名:刘晓,固定电话:6699888,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身份证件号码:**** | 2016-04-08 |
联络人员变更 | - | 姓名:刘晓,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身份证件号码:**** | 2016-04-08 |
地址变更 | 烟台市芝罘区大海阳路153号 |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7号 | 2014-03-21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姓名:耿京东 联系电话:**** 职务:负责人 任免机构:总公司 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身份证件号码:**** | 姓名:徐强 联系电话:**** 职务:负责人 任免机构:总公司 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身份证件号码:**** | 2013-07-30 |
名称变更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支行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 2013-03-15 |
负责人变更 | 姓名:宫海雷 联系电话: 职务:负责人 任免机构:总公司 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身份证件号码:**** | 姓名:耿京东 联系电话:**** 职务:负责人 任免机构:总公司 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身份证件号码:**** | 2012-12-12 |
负责人变更 | 姓名:崔俊峰 联系电话:**** 职务:负责人 任免机构:股东 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身份证件号码:**** | 姓名:宫海雷 联系电话:**** 职务:负责人 任免机构:总公司 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身份证件号码:**** | 2012-10-08 |
负责人变更 | 姓名:张文学 联系电话: 职务:负责人 任免机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身份证件号码:**** | 姓名:崔俊峰 联系电话:**** 职务:负责人 任免机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身份证件号码:**** | 2011-0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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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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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20 | - | - | liuxia*****bc.com.cn | 0535-****982 | - | 74 |
0535-6699997 | - | - | - | 0535-****997 | - | 72 |
05356699997 | - | - | - | 0535-****997 | - | 72 |
联系人共 1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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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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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黄渤海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部分财政性存款,预算单位资金存放定点银行选定成交公告 | 中标公告 | 财政性存款预算单位资金存放 | 山东-烟台 | - | 2023-09-06 |
烟台国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选聘多品种债务融资工具(DFI)主承销商项目中标公告 | 中标公告 | 多品种债务融资工具DFI主承销商项目 | 山东-烟台 | - | 2022-12-05 |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金融局烟台开发区部分财政性存款、预算单位、国有企业资金存放定点银行选定成交公告 | 中标公告 | 财政性存款预算单位 国有企业资金存放定点银行 | 山东-烟台 | - | 2021-10-20 |
烟台蓝天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及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商选定中标公告 | 中标公告 |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商 | 山东-烟台 | - | 2021-08-06 |
【烟台】烟台开发区部分财政性存款,预算单位,国有企业资金存放定点银行选定成交公告 | 中标公告 | 国有企业资金存放定点银行 财政性存款预算单位国有企业资金存放 | 山东-烟台 | - | 2020-09-08 |
烟台开发区部分财政性存款、预算单位、国有企业资金存放定点银行选定成交公告 | 中标公告 | 国有企业资金存放定点银行 财政性存款预算单位国有企业资金存放 | 山东-烟台 | - | 2020-09-08 |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金融局烟台开发区部分财政性存款、预算单位、国有企业资金存放定点银行选定成交公告 | 中标公告 | 财政性存款预算单位 国有企业资金存放定点银行 | 山东-烟台 | - | 2019-09-09 |
【烟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交通局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存放托管定点银行选定成交公告 | 中标公告 | 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存放托管 | 山东-烟台 | - | 2019-01-15 |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烟台开发区部分财政性存款、预算单位、国有企业资金存放定点银行选定成交公告 | 中标公告 | 国有企业资金存放定点银行 | 山东-烟台 | - | 2018-09-04 |
null | 中标公告 | 国有企业资金存放定点银行 | 山东-烟台 | - | 2017-0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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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客户
排序 | 客户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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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烟台国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1 | 1 | - | 2022-1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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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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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衣建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2)鲁0691民初1602号 | 一、被告衣建彬、被告马淑华、被告栖霞市德鑫工贸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970000元、利息133385.58元、罚息(含复利)640057.66元(暂计算至2021年11月3日),并承担自2021年11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涉案《综合授信合同》及《借款支用申请书》约定计算的罚息、复利; 二、被告王学坤、被告慕淑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衣建彬、被告马淑华、被告栖霞市德鑫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374元,由被告衣建彬、被告马淑华、被告栖霞市德鑫工贸有限公司、被告王学坤、被告慕淑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原告 | 2022-10-28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柳亚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2)鲁0691民初1625号 | 一、被告柳亚林、被告陈碧珺、被告烟台华玉木材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本金870000元、利息17962.22元、罚息(含复利)47011.5元(暂计算至2022年6月18日),并承担自2022年6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涉案《综合授信合同》及《借款支用申请书》约定计算的罚息、复利;; 二、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就本判决第一项债权对被告柳亚林名下位于福山区港城西大街170号富丽阳光13号楼1单元302号[房屋产权证号为:鲁(2019)烟台市福不动产权第0××6号]经拍卖、变卖或折价的价款在本金最高余额9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02元,由被告柳亚林、被告陈碧珺、被告烟台华玉木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原告 | 2022-10-28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贾鸿海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2)鲁0683执724号 | 终结(2022)鲁0683执7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2-09-08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杨官远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2)鲁0683执2467号 | 终结(2022)鲁0683执24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2-09-08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傅光磊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2)鲁0683执2462号 | 终结(2022)鲁0683执24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2-09-05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姜旭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2)鲁0683执2460号 | 终结(2022)鲁0683执24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2-09-05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栾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鲁0691民初3211号 | 一、被告栾琳、被告顾涛、被告烟台栾锐宁商贸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本金900000元及利息25540.13元、罚息2724.21元(暂计算至2020年10月27日,自2020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所欠借款本金和利息之和为基数按照涉案《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继续计算罚息); 二、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就本判决第一项债权对被告顾涛抵押的位于烟台市莱山区××路××号××号楼××单元××号不动产[土地证号:烟国用(2011)第3××9号,房产证号:烟房权证莱字第0××7号]经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8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栾琳、被告顾涛、被告烟台栾锐宁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原告 | 2022-08-24 |
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2)鲁民终377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19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2-08-03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毛丛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鲁0691民初696号 | 一、被告毛丛龙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000000元、利息581543.51元、罚息(含复利)70306.35元(计算至2019年3月13日,自2019年3月14日起按照涉案综合授信合同的约定以罚息利率为标准继续计算罚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傅海锋、被告严文文对被告毛丛龙上述债务在本金1600000元及该本金限额对应的利息、罚息及复利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傅海锋、被告严文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毛丛龙追偿。 三、被告姜大伟、被告傅海霞、被告莱州市顺成石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毛丛龙上述债务在本金4000000元及该本金限额对应的利息、罚息及复利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姜大伟、被告傅海霞、被告莱州市顺成石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毛丛龙追偿。 四、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就被告毛丛龙上述债务对登记在被告姜大伟名下的位于莱州市柞××××后村的房产【房产证号为莱房他证柞村镇字第0××2号】一处和土地【土地证号为莱州他项(2014)第0169号】一宗经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15元,由被告毛丛龙、被告傅海锋、被告严文文、被告姜大伟、被告傅海霞、被告莱州市顺成石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2-07-29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崔大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鲁0691民初3149号 | 一、被告崔大勇、被告冠艳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偿还借款本金992000元、利息118900.45元、罚息66299.42元,并承担以借款本金992000元和利息118900.4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计算的自2020年5月19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罚息; 二、被告王肇勇、被告烟台仙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崔大勇、被告冠艳红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肇勇、被告烟台仙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崔大勇、被告冠艳红追偿。 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23元,由被告崔大勇、被告冠艳红、被告王肇勇、被告烟台仙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原告 | 2022-07-21 |
陆惠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2)鲁06民终2334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陆惠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2-06-14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林京学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鲁0691执恢175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向本院或其它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2-05-07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隋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8)鲁0686执707-1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2-04-09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周景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鲁0691民初775号之二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 原告 | 2022-03-10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高大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鲁0691民初943号之二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 原告 | 2022-03-10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孙建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鲁0691民初749号 | 一、被告孙建蓬、被告孙先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本金1459223.26元、利息159895.33元、罚息238802.83元(计算至2020年8月10日,自2020年8月11日起按照涉案借款合同的约定以罚息利率为标准继续计算罚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孙相东、被告候翠波、被告孙汝杰、被告宁丽卿、被告王法强、被告任波对被告孙建蓬、被告孙先红上述债务在本金1650000元及该本金限额对应的利息及罚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孙相东、被告候翠波、被告孙汝杰、被告宁丽卿、被告王法强、被告任波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孙建蓬、被告孙先红追偿。 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70元,由被告孙建蓬、被告孙先红、被告孙相东、被告候翠波、被告孙汝杰、被告宁丽卿、被告王法强、被告任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2-02-07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柳德武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鲁0691民初1658号 | 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的起诉。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1365元,退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2-01-20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杨言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鲁0691执1199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1-12-25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周建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鲁0691民初2693号 | 一、被告周建国、被告刘淑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本金2519500元、利息199050.09元、罚息1150463.19元,并承担自2020年7月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所欠本金和利息之和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的罚息; 二、被告孙继志、被告栖霞田丰果蔬食品有限公司、被告李振民、被告栖霞振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建国、被告刘淑平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625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负担1749元,由被告周建国、被告刘淑平、被告孙继志、被告李振民、被告栖霞田丰果蔬食品有限公司、被告栖霞振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88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12-25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朱连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鲁0691民初2694号 | 一、被告朱连军、被告苗永翠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本金2549429.38元、利息61460.90元、罚息1386386.26元,并承担自2020年7月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所欠借款本金和利息之和为基数按照涉案《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的罚息; 二、被告栖霞市福东工贸有限公司、被告孙继志、被告朱玲玲、被告张伟平、被告栾春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朱连军、被告苗永翠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110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负担1721元,被告朱连军、被告苗永翠、被告栖霞市福东工贸有限公司、被告孙继志、被告朱玲玲、被告张伟平、被告栾春玲负担193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1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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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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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6 | (2022)鲁06民终32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 |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0-27 | (2021)鲁06民终6977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 | 被上诉人 |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24 | (2021)鲁06民终526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30 | (2021)鲁06民终1574、157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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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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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许可证 | 00548805 | 2014-03-1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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