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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半山半岛旅业有限公司

  • 法人: 陈冬青
  •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9-04-24
  • 办公地址: 三亚市河东区鹿岭路鹿回头半岛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8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陈冬青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三亚半山半岛、半山半岛、半山半岛旅业
  •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8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60200687258381K
  • 纳税人识别号 91460200687258381K
  • 组织机构代码 687258381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60200000056334
  • 登记机关 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6-04-12
  • 营业期限 2009-04-24~2039-04-24
  • 注册地址 三亚市河东区鹿岭路鹿回头半岛
  • 国标行业 住宿和餐饮业->住宿业->其他住宿业->其他住宿业
  • 专业行业 美妆/个护/洗漱->美发洗发造型->美发、美妆/个护/洗漱->美发洗发造型->水疗素、建材/门窗/水电->浴室洁具卫浴->桑拿房、服务/休闲/出行->出行票务服务->机票、服务/休闲/出行->酒店住宿民宿->酒店
  • 公司简介 三亚半山半岛旅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0424,注册地址在三亚市河东区鹿岭路鹿回头半岛,主要从事酒店开发、管理、建设,特大型餐饮(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生食海产品),桑拿,保健按摩,美容美发,水疗,健身房,游泳池,停车场服务,图书、字画零售,商场经营、管理、电子商务、代订机票、车、船票,家具、家电、纺织品、灯具销售,房地产经纪和营销策划。(不含旅行社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项目凭许可证经营)。欢迎交流合作!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陈冬青 自然人股东 - 60.00%
王春生 自然人股东 - 4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经营范围变更 酒店开发、管理、建设,特大型餐饮(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生食海产品),桑拿,保健按摩,美容美发,水疗,健身房,游泳池,停车场服务,图书、字画零售,商场经营、管理、电子商务、代订机票、车、船票,家具、家电、纺织品、灯具销售。(不含旅行社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项目凭许可证经营) 酒店开发、管理、建设,特大型餐饮(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生食海产品),桑拿,保健按摩,美容美发,水疗,健身房,游泳池,停车场服务,图书、字画零售,商场经营、管理、电子商务、代订机票、车、船票,家具、家电、纺织品、灯具销售,房地产经纪和营销策划。(不含旅行社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项目凭许可证经营) 2013-08-08
经营范围变更 酒店开发、管理、建设,特大型餐饮(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生食海产品),桑拿,保健按摩,美容美发,水疗,健身房,游泳池,停车场服务,图书、字画零售,商场经营、管理、电子商务、代订机票、车、船票。(不含旅行社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项目凭许可证经营) 酒店开发、管理、建设,特大型餐饮(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生食海产品),桑拿,保健按摩,美容美发,水疗,健身房,游泳池,停车场服务,图书、字画零售,商场经营、管理、电子商务、代订机票、车、船票,家具、家电、纺织品、灯具销售。(不含旅行社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项目凭许可证经营) 2012-09-12
经营范围变更 酒店开发、经营、管理、建设,住宿,桑拿,保健按摩,美容美发,水疗,健身房,游泳池,停车场服务,图书字画售,商场经营、管理、电子商务、代订机票、车、船票。(不含旅行社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项目凭许可证经营) 酒店开发、管理、建设,特大型餐饮(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生食海产品),桑拿,保健按摩,美容美发,水疗,健身房,游泳池,停车场服务,图书字画售,商场经营、管理、电子商务、代订机票、车、船票。(不含旅行社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项目凭许可证经营) 2011-04-25
经营范围变更 酒店开发、经营、管理、建设商场经营、管理、电子商务、代订机票、车、船票。(不含旅行社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项目凭许可证经营) 酒店开发、经营、管理、建设,住宿,桑拿,保健按摩,美容美发,水疗,健身房,游泳池,停车场服务,图书,字画销售,商场经营、管理、电子商务、代订机票、车、船票。(不含旅行社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项目凭许可证经营) 2010-07-28
其他变更 三亚市河东路鹿岭路鹿回头半岛 三亚市河东区鹿岭路鹿回头半岛 2009-06-04
实收出资变更 0.0000 100.0000 2009-06-04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3 - 1887****977 yt9202*****3.com - - 83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 - - gina.ch*****tsanya.com 0898-8****080 - 74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9 - - 3433071*****.com 0899-8****863 - 73

联系人共 9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陈冬青 执行董事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刘忠华与三亚半山半岛旅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委托合同纠纷 (2021)琼0271执1198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1-09-09
刘忠华与三亚半山半岛旅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委托合同纠纷 (2021)琼0271执1197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1-09-09
刘忠华与三亚半山半岛旅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委托合同纠纷 (2021)琼0271执1081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1-09-09
罗全与被执行人三亚半山半岛旅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委托合同纠纷 (2021)琼0271执533号之一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1-08-11
三亚半山半岛旅业有限公司与刘忠华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委托合同纠纷 (2020)琼02民终1041号 一、维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20)琼0271民初177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变更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20)琼0271民初177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三亚半山半岛旅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忠华支付分配收入29063.62元及利息(利息以29063.62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4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36元(刘忠华已预缴),由刘忠华负担48元,三亚半山半岛旅业有限公司负担28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72元(三亚半山半岛旅业有限公司已预缴),由三亚半山半岛旅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20-12-19
张霞与三亚半山半岛旅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19)琼0271民初10628号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6元(原告张某已预交153元),减半收取计153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被告 2020-01-08
申请执行人周某华与被执行人三亚半山半岛旅业有限公司半山半岛度假酒店、三亚半山半岛旅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找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6)琼0271执2074号 一、从三亚半山半岛旅业有限公司半山半岛度假酒店存入本院的执行款中110666元支付109175元给周某华,剩余的1491元用于缴纳执行费; 二、本院(2016)琼0271民初376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7-05-09
周某、三亚半山半岛旅业有限公司半山半岛度假酒店、三亚半山半岛旅业有限公司与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6)琼0271民初3769号 一、被告三亚半山半岛旅业有限公司半山半岛度假酒店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某赔偿至2016年1月30日止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伤残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6071.05元; 二、被告三亚半山半岛旅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442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半山半岛酒店负担1736元,原告周某负担1694元,退还原告周某10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7-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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