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建能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法人: 翁奕加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6-09-26
- 办公地址: 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禅秀路2号之一健博通科技园5楼501室(住所申报)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2
销售专家
1
技术专家
2
无角色
5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4次
中标金额
7,909,698元
客户
1家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11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11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翁奕加
- 经营状态 在业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建能通建筑、建能通、佛山建能通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200.00万元
- 英文名 Foshan Jiannengtong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Co., Ltd.
- 参保人数 68
- 人员规模 68
- 统一社信代码 91440604792985193P
- 纳税人识别号 91440604792985193P
- 组织机构代码 792985193
- 曾用名 佛山市建能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40602000079327
- 登记机关 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2-12-26
- 营业期限 2006-09-26~
- 注册地址 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禅秀路2号之一健博通科技园5楼501室(住所申报)
- 国标行业 建筑业->房屋建筑业->住宅房屋建筑->住宅房屋建筑
- 专业行业 工具/机械/仪器->建工机械平台->工程机械、企业服务->企业通用服务->咨询服务、工具/机械/仪器->建工机械平台->起重机、农资/化工/环保->环保工程处理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翁奕加 | 自然人股东 | 2550.00万元 | 51.00% |
翁奕鸿 | - | - | 0.00% |
甘德明 | - | - | 0.00% |
关小琼 | 自然人股东 | - | 49.00% |
共 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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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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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变更 | 赵继光 | 翁奕加 | 2022-12-26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赵继光,执行董事兼经理;翁奕加,监事 | 翁奕加,执行董事兼经理;关小琼,监事 | 2022-12-26 |
章程备案 | - | 章程 | 2021-12-13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翁奕鸿 | 赵继光 | 2021-12-13 |
股东信息变更 | - | 股东变更 | 2021-12-13 |
章程备案 | - | 章程 | 2021-12-13 |
主要人员变更 | 翁奕鸿,执行董事兼经理;翁奕加,监事 | 翁奕加,监事;赵继光,执行董事兼经理 | 2021-12-13 |
地址变更 | 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北203号第四层(北边) | 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禅秀路2号之一健博通科技园5楼501室(住所申报) | 2020-03-04 |
章程变更 | 章程 | 章程修正案 | 2020-03-04 |
经营范围变更 | 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交通工程,土石方工程,机场隧道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环境治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钢结构工程,环保工程,对外承包工程;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建筑劳务分包;工程建设设计及咨询服务;机械租赁。 | 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交通工程,土石方工程,机场隧道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环境治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钢结构工程,环保工程,对外承包工程;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建筑劳务分包;工程建设设计及咨询服务;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工程机械租赁。 | 2019-12-02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2019-07-10 |
股东信息变更 | 甘德明,监事;翁奕鸿,执行董事,,经理 | 翁奕鸿,执行董事,,经理;翁奕加,监事 | 2019-07-10 |
企业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2019-07-10 |
主要人员变更 | 甘德明,监事;翁奕鸿,执行董事,,经理 | 翁奕鸿,执行董事,,经理;翁奕加,监事 | 2019-07-10 |
股东变更 | 甘德明,监事;[退出]翁奕鸿,执行董事,,经理 | 翁奕鸿,执行董事,,经理;翁奕加,监事[新增] | 2019-07-10 |
章程变更 | 章程修正案 | 章程 | 2018-08-22 |
注册资本变更 | 1200.00 | - | 2018-08-22 |
章程变更 | 章程 | 章程修正案 | 2017-09-12 |
经营范围变更 | 建筑劳务分包;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交通工程,土石方工程,机场场道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环境治理,对外承包工程。 | 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交通工程,土石方工程,机场隧道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环境治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钢结构工程,环保工程,对外承包工程;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建筑劳务分包;工程建设设计及咨询服务;机械租赁。 | 2017-09-12 |
经营范围变更 | 建筑劳务分包(凭资质证经营)。 | 建筑劳务分包;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交通工程,土石方工程,机场场道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环境治理,对外承包工程。 | 2016-0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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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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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9、2020、2021 | - | - | 16688566*****.com | 0757-8****668 | - | 74 |
翁奕加 | 监事 | - | - | - | - | 79 |
翁** | 执行董事,,经理 | 1392****621 | - | 0757-8****668 | - | 92 |
联系人共 8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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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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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奕鸿 | 执行董事,,经理 | - |
赵继光 | 执行董事,经理,执行董事兼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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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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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广州工程局桥梁公司+沙河东路,西路新建工程项目+箱梁预制,运输,架设施工劳务分包中标候选人公示 | 中标公告 | 新建工程项目 架设施工劳务 箱梁预制运输架设施工 | 广东-广州 | 162.90 | 2023-12-15 |
声屏障加工、运输、涂装及安装 的公示 | 中标公告 | 设备租赁 声屏障加工运输涂装及安装 | 四川 | - | 2022-11-02 |
同济路西延工程(禅港东路至季华北路) 引桥桩基础及软基处理工程施工招标 评标结果公示 | 中标公告 | 引桥桩基础及软基处理工程 | 四川 | - | 2020-0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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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客户
排序 | 客户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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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4 | 2 | - | 2022-1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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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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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天园杰诚建材经营部、佛山市建能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2019)粤0604民初25618号 | 被告佛山市建能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天河区天园杰诚建材经营部支付工程款32081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减半收取3056元,由被告佛山市建能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1-03 |
深圳市利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福永分公司与佛山市建能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粤0306执31317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19217号民事判决书、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6民初256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1-12-31 |
佛山市建能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粤0306执1636号之二 | 终结(2021)粤0306执16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1-12-23 |
佛山建中混凝土有限公司、佛山市建能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粤0604执保1766号 |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建能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54885.94元,或者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1-10-22 |
广州诺鑫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建能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粤0604民初4273号 | 准许原告广州诺鑫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06元,减半收取1803元,由原告广州诺鑫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20-12-23 |
佛山市建能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19)粤0605执31665号之五 | 一、对佛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终结执行;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濮阳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0-12-04 |
佛山市建能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天河区天园杰诚建材经营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2020)粤06民终2009号 |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4民初25618号民事判决; 二、佛山市建能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天河区天园杰诚建材经营部支付工程款316917.56元; 三、驳回广州市天河区天园杰诚建材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056元,由广州市天河区天园杰诚建材经营部负担37.15元,由佛山市建能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18.8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112元,由广州市天河区天园杰诚建材经营部负担74.3元,由佛山市建能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037.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0-10-30 |
广东瑞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建能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粤1322民初409号 | 准许原告广东瑞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1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958.5元,由原告广东瑞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20-08-24 |
广州市天河区天园杰诚建材经营部、佛山市建能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0)粤0604执9265号之一 | 解除对被执行人佛山市建能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0020000009468346、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2013020019200061937、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44001667259053001108、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426001040007209)的冻结。 终结(2020)粤0604执9265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07-01 |
佛山市建能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翁奕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粤06民终4025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639.84元,由上诉人佛山市建能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0-06-21 |
佛山市建能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莫尤麦、濮阳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翁奕鸿、佛山市南海康路公路养护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9)粤06民终10168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303.9元,由上诉人佛山市建能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0-06-20 |
彭志强与张祥、程学志、佛山市建能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2019)粤0606民初18556号 | 一、被告程学志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彭志强支付工程款671260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未还工程款67126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彭志强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296.58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程学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6-20 |
佛山市侨荣贸易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建能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粤0605民初19590号 | 准许佛山市桥荣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74.78元(佛山市桥荣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桥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20-06-12 |
深圳市利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福永分公司与佛山市建能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粤0306民初25613号 | 一、被告佛山市建能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利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福永分公司支付货款631673.48元; 二、被告佛山市建能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利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福永分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31673.48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佛山市建能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利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福永分公司支付律师费52000元;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利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福永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48元,保全费4468.03元,共计10316.03元,由原告负担1384.03元,由被告负担89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4-30 |
佛山市壹环建材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建能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蒲支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粤0605民初28885号之一 | 准许原告佛山市壹环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4313.9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157元,由原告佛山市壹环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2156.99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 被告 | 2020-04-08 |
莫尤麦与濮阳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8)粤0605民初4730号 | 被告佛山市建能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欠款650390元予原告莫尤麦; 被告佛山市建能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以前述第一项欠付的工程款为本金,从2015年1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予原告莫尤麦; 被告翁奕鸿对被告佛山市建能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二项所负债务向原告莫尤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莫尤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16580.7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741.12元,由被告建能通公司、翁奕鸿连带负担10839.62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839.62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 鉴定费用33899.9元(原告已预交),考虑涉讼工程的结算为康路公司与建能通公司的义务,故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情确定该鉴定费用由原告负担16950元,由被告建能通公司、翁奕鸿连带负担16949.9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12-17 |
佛山市建能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濮阳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7)粤0605民初14392号 | 一、被告濮阳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18208331.43元予原告佛山市建能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二、被告佛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欠付被告濮阳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2372138.8元范围内对原告佛山市建能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佛山市建能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263.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建能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738.64元,被告濮阳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5524.99元,被告濮阳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65524.99元,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鉴定费842899.7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濮阳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濮阳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842899.71元予原告佛山市建能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 对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65524.99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佛山市建能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9-12-16 |
佛山市建能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积盈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粤01民辖终2023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 上诉人 | 2019-11-01 |
佛山市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建能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翁奕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粤0605民初22268号 | 一、佛山市建能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252248元及以尚欠货款为本金从2017年7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予佛山市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 二、翁奕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639.84元,减半收取计9319.9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建能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并于履行上述判决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被告翁奕鸿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7-30 |
佛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佛山市建能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7)粤0605执异106号 | 驳回复议申请人佛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 驳回复议申请人 | 2017-0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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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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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 | D344112862 | 2019-07-22 | 2021-0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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