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金源置地房地产有限公司
- 法人: 曾剑锋
- 注册资本: 3087.3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1993-06-18
- 办公地址: 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人和路22号之二层201室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2
销售专家
5
无角色
4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1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0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0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曾剑锋
- 经营状态 在业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金源置地、佛山金源、金源置地房地产、金源
- 注册资本 3087.30万元
- 实缴资本 3087.30万元
- 英文名 Foshan Jinyuan Land Real Estate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40600617589329A
- 纳税人识别号 91440600617589329A
- 组织机构代码 617589329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40600000021283
- 登记机关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0-03-10
- 营业期限 1993-06-18~
- 注册地址 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人和路22号之二层201室
- 国标行业 房地产业->房地产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
- 专业行业 家具/家纺/家饰->住宅/生活家具、服务/休闲/出行
- 公司简介 佛山金源置地房地产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陶艺之乡、武术之乡佛山,佛山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人和路22号之二层201室,于1993年06月18日在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3087.3万人民币元,在公司发展壮大的30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开发、建设、出租、出售商品住宅楼宇及其配套服务设施。许可的须凭有效的证件经营),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目前团队人数有11人,我公司属于佛山房地产开发商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广东汇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2778.57万元 | 90.00% |
佛山市建誉工程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308.73万元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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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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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变更 | 周惠娜 | 曾剑锋 | 2020-03-10 |
负责人变更 | 周惠娜 | 曾剑锋 | 2020-03-10 |
股东信息变更 | - | 股东发生变更 | 2017-08-10 |
章程变更 | - | 章程 | 2015-03-02 |
股东变更 | 王少雄,董事(佛山市汇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派);杨六记,监事;曾剑锋,总经理(董事会聘任);曾剑锋,董事(佛山市建誉工程有限公司委派);周惠娜,董事长(董事会选举),董事(佛山市汇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派) | 陈冬宁,董事(佛山市汇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派);王少雄,监事;曾剑锋,总经理(董事会聘任);曾剑锋,董事(佛山市建誉工程有限公司委派);周惠娜,董事长(董事会选举),董事(佛山市汇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派) | 2015-03-02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王少雄,董事(佛山市汇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派);杨六记,监事;曾剑锋,总经理(董事会聘任);曾剑锋,董事(佛山市建誉工程有限公司委派);周惠娜,董事长(董事会选举),董事(佛山市汇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派) | 陈冬宁,董事(佛山市汇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派);王少雄,监事;曾剑锋,总经理(董事会聘任);曾剑锋,董事(佛山市建誉工程有限公司委派);周惠娜,董事长(董事会选举),董事(佛山市汇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派) | 2015-03-02 |
股东信息变更 | 王少雄,董事(佛山市汇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派);杨六记,监事;曾剑锋,总经理(董事会聘任);曾剑锋,董事(佛山市建誉工程有限公司委派);周惠娜,董事长(董事会选举),董事(佛山市汇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派) | 陈冬宁,董事(佛山市汇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派);王少雄,监事;曾剑锋,总经理(董事会聘任);曾剑锋,董事(佛山市建誉工程有限公司委派);周惠娜,董事长(董事会选举),董事(佛山市汇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派) | 2015-03-02 |
地址变更(住所地址、经营场所、驻在地址等变更) | 佛山市禅城区同济西路同福西二街28座北面 | 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人和路22号之二层201室 | 2013-07-12 |
期限变更 | 2013-06-18 | - | 2013-06-07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薛锋,董事,总经理;杨六记,监事;曾剑锋,董事;周惠娜,董事长 | 王少雄,董事(佛山市汇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派);杨六记,监事;曾剑锋,董事(佛山市建誉工程有限公司委派);曾剑锋,总经理(董事会聘任);周惠娜,董事长(董事会选举),董事(佛山市汇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派) | 2010-04-21 |
股东信息变更 | 薛锋,董事,总经理;杨六记,监事;曾剑锋,董事;周惠娜,董事长 | 王少雄,董事(佛山市汇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派);杨六记,监事;曾剑锋,董事(佛山市建誉工程有限公司委派);曾剑锋,总经理(董事会聘任);周惠娜,董事长(董事会选举),董事(佛山市汇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派) | 2010-04-21 |
经营范围变更 | 开发、建设、出租、出售商品住宅楼宇及其配套服务设施。 | 开发、建设、出租、出售商品住宅楼宇及其配套服务设施。(以上项目涉及资质(资格)许可的须凭有效的证件经营) | 2005-09-26 |
企业类型变更 | 6120 | 1130 | 2005-09-26 |
注册资本变更 | 1191.20 | 3087.30 | 2005-09-26 |
地址变更 | 佛山市同济西路同福西二街28座北面 | 佛山市禅城区同济西路同福西二街28座北面 | 2005-09-26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6120 | 1130 | 2005-0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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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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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少雄 | 监事 | - | - | - | - | 79 |
曾剑锋 | 董事(佛山市建誉工程有限公司委派),总经理(董事会聘任)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 - | fsjyzd20*****3.com | 0757-8****417 | - | 74 |
联系人共 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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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陈冬宁 | 董事(广东汇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派),董事(佛山市汇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派) | - |
周惠娜 | 董事长(董事会选举),董事(广东汇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派),董事(佛山市汇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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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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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禅(拍)2008-001地块,佛禅(挂)2011-012地块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修改批前公示 | 中标公告 | - | 广东-佛山 | - | 2013-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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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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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金源置地房地产有限公司、方伟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19)粤0604民初23301号 | 一、被告方伟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佛山金源置地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截至2017年10月29日的违约金为7020元;从2017年10月30日起,以390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四标准计算至被告方伟斌依约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佛山金源置地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4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金源置地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3473元,被告方伟斌负担9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2-01-04 |
袁婷婷、佛山金源置地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2021)粤06民终3317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694元,由上诉人袁婷婷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1-12-14 |
佛山金源置地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袁婷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19)粤0604民初25614号 | 一、被告袁婷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金源置地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房款24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40000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四从2018年8月31日起计至被告袁婷婷实际支付完毕上述房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佛山金源置地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袁婷婷的全部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袁婷婷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3024元,由原告佛山金源置地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360元,被告袁婷婷负担2664元;反诉受理费3270元,财产保全费2267元,合计5537元,由被告袁婷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12-28 |
佛山金源置地房地产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普君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粤0604执保2411号 | 一、查封申请保全人袁婷婷提供担保的其所有的位于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江南西路青柳大街20号601房(权利证号:粤房地权证穗字第××号); 二、对被申请人佛山金源置地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349369.71元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作出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0-09-03 |
佛山金源置地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李秀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19)粤0604民初8477号 | 一、被告(反诉原告)李秀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佛山金源置地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首期房价款300000元、房价余款870000元及违约金23745元(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3月31日,此后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违约金以1170000元的未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佛山金源置地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李秀珍的反诉请求。 本案本诉受理费8306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佛山金源置地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751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李秀珍负担7555元;反诉费847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李秀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6-01 |
佛山金源置地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李秀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19)粤0604民初8476号 |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佛山金源置地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李秀珍的反诉请求。 本案本诉受理费965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佛山金源置地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14537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李秀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6-01 |
饶银苑与佛山金源置地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18)粤0604民初20537号 | 驳回原告饶银苑的诉讼请求。 本案本诉受理费319元由原告饶银苑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11-06 |
饶银苑、佛山金源置地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19)粤06民终1978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38元,由上诉人饶银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9-10-29 |
肖立新与佛山金源置地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18)粤0604民初7148号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 被告 | 2018-12-18 |
肖立新与佛山金源置地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18)粤0604民初7148号 | 一、原告肖立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第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玫瑰园支行办理完成涉案房屋抵押贷款手续;若到期未办成,则原告肖立新在到期日的次日起十日内向被告佛山金源置地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购房款40万元及其违约金(从该款应付时间到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四计); 二、驳回被告其他反诉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全部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9184元(原告已预交),反诉受理费7732元(被告已预交),共16916元,由原告负担16000元,被告负担9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12-18 |
定作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 定作合同纠纷 | (2017)粤0604执7364号 | - | 被执行人 | 2018-12-07 |
深圳市奥斯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邱惠龙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8)粤06民终4880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71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奥斯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8-11-06 |
佛山金源置地房地产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定作合同纠纷 | (2018)粤民申980号 | 驳回佛山金源置地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再审申请人 | 2018-06-01 |
佛山市格美天雅家具有限公司、佛山金源置地房地产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定作合同纠纷 | (2017)粤06民终6089号 |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11815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五项; 二、维持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1181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被上诉人佛山金源置地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上诉人佛山市格美天雅家具有限公司支付160560元; 四、驳回上诉人佛山市格美天雅家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上诉人佛山金源置地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受理费9688元,由上诉人佛山市格美天雅家具有限公司负担5688元,被上诉人佛山金源置地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一审反诉受理费4646元,由被上诉人佛山金源置地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762元,由被上诉人佛山金源置地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8-01-29 |
权英顺与佛山金源置地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17)粤0604民初5375号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 被告 | 2018-01-04 |
邱惠龙与深圳市奥斯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7)粤0604民初13880号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 第三人 | 2018-01-04 |
权英顺与佛山金源置地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17)粤0604民初5376号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 被告 | 2018-01-04 |
邱惠龙与深圳市奥斯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7)粤0604民初13880号 | 一、被告深圳市奥斯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邱惠龙支付租金16506元; 二、被告深圳市奥斯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邱惠龙支付违约金26300元; 三、驳回原告邱惠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71元(原告已预交1730元),由被告深圳市奥斯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可在本判决生效之后向本院申请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第三人 | 2018-01-02 |
权英顺与佛山金源置地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17)粤0604民初5375号 | 驳回原告权英顺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被告 | 2017-09-08 |
佛山市格美天雅家具有限公司与佛山金源置地房地产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定作合同纠纷 | (2016)粤0604民初11815号 | 一、驳回原告佛山市格美天雅家具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解除反诉原告佛山金源置地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佛山市格美天雅家具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签订的《家具产品购销合同》; 三、反诉被告佛山市格美天雅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反诉原告佛山金源置地房地产有限公司返还订金107040元,且无需支付《家具产品购销合同》的货款; 四、反诉被告佛山市格美天雅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反诉原告佛山金源置地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6056元; 五、驳回反诉原告佛山金源置地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9688元,由原告佛山市格美天雅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4646元,由反诉原告佛山金源置地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2083元,反诉被告佛山市格美天雅家具有限公司负担25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反诉被告 | 2017-0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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