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康桥运输有限公司
- 法人: 陈玉花
- 注册资本: 66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1997-08-04
-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拱康路77号(富康大厦)B座21层2106室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6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陈玉花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康桥、康桥运输、杭州康桥
- 注册资本 66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6600.00万元
- 英文名 Hangzhou Kangqiao Transportation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301052562542312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256254231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30105000113183
- 登记机关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7-08-03
- 营业期限 1997-08-04~2037-08-04
-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拱康路77号(富康大厦)B座21层2106室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道路运输业->道路货物运输->普通货物道路运输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物流
- 公司简介 杭州康桥运输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浙江省会,人间天堂杭州,杭州拱康路号,于1997年08月04日在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6600万元人民币,在公司发展壮大的26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汽车货运:普通货运;站场:货运站经营。一般经营项目:装卸。,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目前团队人数有40人,我公司属于杭州公路旅客运输业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陈玉花 | 自然人股东 | - | 100.00% |
浙江康鑫实业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0.00% |
杭州富康实业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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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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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变更 | 陈黎丽 | 陈玉花 | 2017-08-03 |
地址变更 | 拱墅区拱康路**号(富康大厦)B座**层****室 |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拱康路**号(富康大厦)B座**层****室 | 2017-08-03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陈玉花 | 陈黎丽 | 2017-06-08 |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 | 营业期限至: 2017-08-04 | 营业期限至: 2037-08-04 | 2017-05-18 |
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至: 2017-08-04 | 营业期限至: 2037-08-04 | 2017-05-18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42312 | 2016-11-21 |
其他事项备案 | 注册号:330105000113183 组织机构代码证:256254231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2562542312 | 2016-11-21 |
地址变更 | 住所: 拱墅区拱康路**号; 许可经营项目: 汽车货运:普通货运;站场:货运站(场)经营(仓储理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年**月**日)。; 电话:; | 住所: 拱墅区拱康路**号(富康大厦)B座**层****室; 许可经营项目: 汽车货运:普通货运;站场:货运站(场)经营(仓储理货)(上述经营范围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 电话:; | 2013-11-20 |
经营范围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汽车货运(普通货运,货运站[场]经营:仓储理货),运输服务(普通货物装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0年06月30日)。; | 一般经营项目: 装卸。; | 2011-04-29 |
行业代码变更 | 行业: 公路旅客运输; 注册资本: 200万人民币元; 实收资本: 200万人民币元; 经营范围: 货运(普通货运,货运站[场]经营:仓储理货)、运输服务(普通货物装卸)(有效期至2010年06月30日)。; 注册号: ********912; 股东: 杭州富康实业有限公司, 100万; 陈玉花, 100万; | 行业: 道路货物运输; 注册资本: 6600万人民币元; 实收资本: 6600万人民币元; 经营范围: 汽车货运(普通货运,货运站[场]经营:仓储理货),运输服务(普通货物装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0年06月30日)。; 注册号: ********; 股东: 杭州富康实业有限公司, 2100万; 浙江康鑫实业有限公司, 3525万; 陈玉花, 975万; | 2009-08-19 |
经营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 汽车货运(普通货运,货运出租),运输服务(仓储服务,普通货物装卸)(有效期至2006年6月30日)。; 营业期限: 1997-8-4 至 2007-8-4; | 经营范围: 货运(普通货运,货运站[场]经营:仓储理货)、运输服务(普通货物装卸)(有效期至2010年06月30日)。; 营业期限: 1997-8-4 至 2017-8-4; | 2006-10-31 |
经营范围变更 | 主营:汽车、三轮车货运;仓储服务。; | 主营:汽车货运(普通货运,货运出租),运输服务(仓储服务,普通货物装卸)(有效期至2006年6月30日)。; | 2004-07-29 |
经营范围变更 | 主营:汽车、三轮车货运。; | 主营:汽车、三轮车货运;仓储服务。; | 2004-01-19 |
经营范围变更 | 主营:汽车、三轮车货运及装卸货物。; | 主营:汽车、三轮车货运。; | 2002-03-22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1997-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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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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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4、2022 | - | - | - | 8****903 | - | 71 |
丁文相 | 监事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 - | - | 8****903 | - | 71 |
联系人共 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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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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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玉花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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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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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东联钢铁有限公司、孔秋芳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19)浙0105执1125号之四 | 终结本院(2019)浙0105执112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09-14 |
俞挺、俞挺与二审被上诉人程建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2016)浙01民再18号 | 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 被上诉人 | 2020-07-21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浙江易富钢铁有限公司、杭州富康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浙0110执恢644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01-02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浙江康鑫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浙0110执异68号 | 变更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为(2019)浙0110执恢1207号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被执行人 | 2020-01-02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浙江康鑫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浙0110执异23号 | 变更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为(2019)浙0110执恢643号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被执行人 | 2019-12-28 |
丁文相、陈玉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浙0110执恢1207号 | - | 被执行人 | 2019-11-28 |
丁文相、陈玉花、鲁旭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浙0110执恢1609号 | - | 被执行人 | 2019-11-28 |
徐永平、杭州康桥运输有限公司、杭州富康实业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股权转让纠纷 | (2018)浙0111执2867号之五 | 终结本院(2018)浙0111执286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9-07-31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北支行与杭州富康实业有限公司、丁文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浙0103民初5432号 | 一、被告杭州富康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北支行借款本金1700万元; 二、被告杭州富康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北支行罚息2637040元(暂计至2017年6月26日,此后的罚息按涉案合同约定另计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为止); 三、被告杭州富康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北支行律师费200000元; 四、被告丁文相、陈玉花对被告杭州富康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杭州富康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杭州崇钢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康桥运输有限公司、杭州康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杭州富康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三项债务,分别在最高债权金额44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杭州崇钢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康桥运输有限公司、杭州康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杭州富康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082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45822元,由被告杭州富康实业有限公司、丁文相、陈玉花、杭州崇钢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康桥运输有限公司、杭州康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北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富康实业有限公司、丁文相、陈玉花、杭州崇钢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康桥运输有限公司、杭州康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8-15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北支行与杭州富康实业有限公司、丁文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浙0103民初5435号 | 一、被告杭州富康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北支行借款本金2300万元; 二、被告杭州富康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北支行罚息3409865.95元(暂计至2017年6月26日,此后的罚息按涉案合同约定另计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为止); 三、被告杭州富康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北支行律师费200000元; 四、被告丁文相、陈玉花对被告杭州富康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杭州富康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杭州绿业钢铁有限公司对被告杭州富康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三项债务中的200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杭州富康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六、被告杭州崇钢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康桥运输有限公司、杭州康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杭州富康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三项债务,分别在最高债权金额44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杭州崇钢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康桥运输有限公司、杭州康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杭州富康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484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79849元,由被告杭州富康实业有限公司、丁文相、陈玉花、杭州崇钢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康桥运输有限公司、杭州康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绿业钢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北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富康实业有限公司、丁文相、陈玉花、杭州崇钢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康桥运输有限公司、杭州康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绿业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8-15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与浙江康鑫实业有限公司、杭州富康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浙0110民初9413号 | 一、被告浙江康鑫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借款143200元; 二、被告浙江康鑫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利息12011.97元【暂计算至2017年6月10日,此后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和《人民币借款展期合同》的约定另计】; 三、被告杭州康桥运输有限公司、杭州康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丁文相、陈玉花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限额24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浙江联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本金限额2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对被告杭州富康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物即编号为(杭)股质登记设字【2015】第1207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项下1626615股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就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限额17079457.5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对被告丁文相、陈玉花提供的质押物即编号为(杭)股质登记设字【2015】第1208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项下323713股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就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限额3398986.5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412元,减半收取170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20元,合计3026元,由被告浙江康鑫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杭州富康实业有限公司、杭州康桥运输有限公司、浙江联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康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丁文相、陈玉花负连带责任。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康鑫实业有限公司、杭州富康实业有限公司、杭州康桥运输有限公司、浙江联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康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丁文相、陈玉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3-20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春晖支行与浙江易富钢铁有限公司、丁文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浙0103民初5440号 | 一、被告浙江易富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春晖支行借款本金7000000元。 二、被告浙江易富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春晖支行利息258863.79元、复息11078.44元、罚息170520元(复息、罚息计算至2017年6月26日,之后按案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被告浙江易富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春晖支行律师代理费180000元。 四、若被告浙江易富钢铁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春晖支行有权以被告丁文相、陈玉花所有的位于杭州市上城区【他项权证号分别为:浙(2016)杭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01675号、0001678号、0001681号、0001685号、0001686号】折价、拍卖或以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被告丁文相、陈玉花、杭州崇钢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康桥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易富钢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143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2571.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7571.5元(原告已预交70143元),由浙江易富钢铁有限公司、丁文相、陈玉花、杭州崇钢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康桥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春晖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江易富钢铁有限公司、丁文相、陈玉花、杭州崇钢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康桥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12-30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与浙江康鑫实业有限公司、杭州富康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浙0110民初9409号 | 一、被告浙江康鑫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借款本金19856800元; 二、被告浙江康鑫实业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利息1665638.03元(暂计算至2017年6月10日止,此后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的利息、罚息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和《人民币借款展期合同》的约定另计); 三、被告杭州康桥运输有限公司、杭州康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丁文相、陈玉花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限额24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浙江联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本金限额2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对被告杭州富康实业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编号为(杭)股质登记设字[2015]第1207号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项下1626615股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就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债权限额17079457.5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对被告丁文相、陈玉花提供质押的编号为(杭)股质登记设字[2015]第1208号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项下323713股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就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债权限额3398986.5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941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54412元,由被告浙江康鑫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杭州康桥运输有限公司、浙江联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康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丁文相、陈玉花负连带责任,被告杭州富康实业有限公司对其中的129277元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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