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客宝
  • 发现潜客
  • 转化客户
  • 商机监控
  • 数据看板
免费注册
领积分

重庆浩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 法人: 刘立春
  • 注册资本: 3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5-03-03
  • 办公地址: 重庆北部新区星光大道60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0

无角色

7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刘立春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重庆浩康、浩康、浩康国际货运代理
  • 注册资本 3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300.00万元
  • 英文名 Chongqing Haokang International Freight Forwarding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500000771764527T
  • 纳税人识别号 91500000771764527T
  • 组织机构代码 771764527
  • 曾用名 重庆浩康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武汉市汉阳区火炎焱灯饰经营部 武汉市汉阳区旭升九牧装饰材料经营部 重庆市浩康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500903000001934
  • 登记机关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6-10-27
  • 营业期限 2005-03-03~
  • 注册地址 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60号金星科技孵化中心17楼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道路运输业->道路货物运输->普通货物道路运输
  • 专业行业 物流运输->运输服务->航空运输
  • 公司简介 重庆浩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国际航空运输货运代理业务,能获得第一手运价(特别是香港、日本、美国和欧洲航线),为您提供高性价比的服务。&&&本公司拥有齐全的国际和国内网络,采用电子货物全程系统,使您的货物安全、及时的送交给收货人。&&&我们真诚地希望能有和您合作的机会。只要您一个电话,“浩康”将全心全意为您服务。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刘立春 自然人股东 - 66.67%
余佳 自然人股东 - 33.33%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主要人员变更 三会 2007-09-18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三会 2007-09-18
法定代表人变更 邹扬 刘立春 2007-09-18
其他变更 5009032100491 500903000001934 2007-09-18
投资人变更 - 自然人股东变更 2007-09-18
股东信息变更 自然人股东变更 2007-09-18
其他变更 2005-06-13 2006-05-11 2006-05-11
经营范围变更 普通货运。(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该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从事航空国际货输代理业务;从事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该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2005-06-13
名称变更变更 重庆市浩康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重庆浩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2005-06-13
名称变更 重庆市浩康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重庆浩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2005-06-13
注册资本变更 50.00 300.00 2005-06-08
名称变更变更 重庆浩康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重庆市浩康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2005-06-08
股东信息变更 自然人股东变更 2005-06-08
经营范围变更 普通货运、货运代理。(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该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普通货运。(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该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2005-06-08
其他变更 - 验资报告 2005-06-08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7、2019 - - - 023-6****931 - 72
刘** 执行董事,经理,执行董事兼经理 - 678505*****.com 023-6****898、023-6****025、023-6****510 - 82
02367030809 - - - 023-6****809 - 72

联系人共 17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刘立春 执行董事,经理,执行董事兼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重庆浩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钟建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6)渝0112民初22760号 一、原告重庆浩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钟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0872元; 二、原告重庆浩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钟建支付2015年和2016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2004元; 三、原告重庆浩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钟建支付2016年6月工资2832.27元; 四、原告重庆浩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钟建支付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21日期间生活费280元; 五、驳回原告重庆浩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钟建的其他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重庆浩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7-05-22

推荐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