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鼎宏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 法人: 包庚德
- 注册资本: 55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0-01-18
-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杨树浦路147号c208室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5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包庚德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鼎宏、上海鼎宏、鼎宏国际货运代理
- 注册资本 55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50.00万元
- 英文名 Shanghai Dinghong International Freight Forwarding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10113550015231C
- 纳税人识别号 91310113550015231C
- 组织机构代码 550015231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10113000806882
- 登记机关 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6-01-15
- 营业期限 2010-01-18~2030-01-17
-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宝林八村101号3112室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道路运输业->道路货物运输->普通货物道路运输
- 专业行业 物流运输->仓储服务
- 公司简介 上海鼎宏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位于长江三角洲前缘,地处长江入海口,是金融、贸易、航运、科技创新中心,国际化大都市、申城上海。公司主要经营成立,注册资金79万万元。自成立公司一直致力于的经营。在(主营产品)等领域持续开展优质服务,已形式良性的企业运营机制。我们愿以诚挚的热情,欢迎海内外客商精诚合作,共创辉煌。欢迎您的留言或来电。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沈丽娟 | 自然人股东 | - | 45.45% |
包庚德 | 自然人股东 | - | 54.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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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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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变更 | 陆路、海上、航空国际货运代理;票务代理;仓储服务;为国内企业提供劳务派遣 | 陆路、海上、航空国际货运代理;票务代理;仓储服务;为国内企业提供劳务派遣;商务信息咨询;报关。 | 2010-06-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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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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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淞海关 | 3112980095 | 2010-05-28 | 正常 | 2070-12-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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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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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丽娟 | 监事 | - | - | - | - | 79 |
包** | 执行董事,经理 | 1390****342、1391****677 | 5408666*****.com | 021-6****008 | - | 94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2015、2016、2017 | - | - | 5408666*****.com | 021-6****008 | - | 74 |
联系人共 7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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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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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庚德 | 执行董事,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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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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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鼎宏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上海盛雨来商贸有限公司、张燕来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沪0113执6199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申请执行人 | 2020-03-26 |
上海鼎宏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上海盛雨来商贸有限公司、张燕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沪0113民初18206号 | 一、被告上海盛雨来商贸有限公司、张燕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上海鼎宏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借款1500000元; 二、被告上海盛雨来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鼎宏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利息(以1500000元为基数,从2012年8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0%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80元,由被告上海盛雨来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5930元,被告张燕来负担9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9-10-21 |
上海鼎宏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上海盛雨来商贸有限公司、张燕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沪0113民初18206号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 原告 | 2019-1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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