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港工贸有限公司
- 法人: 刘瑞友
- 注册资本: 28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1997-10-24
- 办公地址: 安徽亳州市和平路577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10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刘瑞友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安徽东港、东港、东港工贸
- 注册资本 28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8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41600713959385F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13959385
- 曾用名 亳州市东港工贸实业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41600000014491
- 登记机关 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3-12-17
- 营业期限 1997-10-24~2050-01-01
- 注册地址 亳州市经济开发区铁路以东亳涡路西侧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批发->煤炭及制品批发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建筑材料辅料->保温材料、物流运输->仓储服务->危险品仓储
- 公司简介 安徽省东港工贸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1024,注册地址在亳州市经济开发区铁路以东亳涡路西侧,主要从事煤炭、石材、建材、农副产品批发、零售,工程塑料、塑胶、保温材料销售,仓储(不含化学危险品仓储)冷藏、租赁。(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证,凭许可证件经营)。欢迎交流合作!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王进海 | 自然人股东 | - | 10.54% |
张思远 | 自然人股东 | - | 10.71% |
张开涛 | 自然人股东 | - | 10.71% |
刘瑞友 | 自然人股东 | - | 68.04% |
共 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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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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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变更 | 张思远:10.71%;王进海:10.54%;张开运:3.57%;张开涛:7.14%;刘瑞友:68.04%; | 张开涛:10.71%;张思远:10.71%;王进海:10.54%;刘瑞友:68.04%; | 2013-12-17 |
经营范围变更 | 煤炭、石材、建材、农副产品批发、零售。 | 煤炭、石材、建材、农副产品批发、零售,工程塑料、塑胶、保温材料销售,仓储(不含化学危险品仓储)冷藏、租赁。(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证,凭许可证件经营) | 2013-04-11 |
地址变更 |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大寺镇 | 亳州市经济开发区铁路以东亳涡路西侧 | 2013-04-11 |
投资人变更 | 王进海:6.33%;张开运:6.67%;张思远:6.67%;张开涛:13.33%;刘瑞友:670%; | 张开运:3.57%;张思远:10.71%;王进海:10.54%;张开涛:7.14%;刘瑞友:68.04%; | 2010-12-10 |
投资人变更 | 刘瑞友:1000%; | 张开运:6.67%;张思远:6.67%;王进海:6.33%;张开涛:13.33%;刘瑞友:670%; | 2009-04-30 |
共 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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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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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21 | - | 1865****999 | 1517887*****.com | - | - | 86 |
张开涛 | 总经理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6 | - | - | ahdg*****3.com | 0558-****112 | - | 74 |
联系人共 12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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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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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瑞友 | 执行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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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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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怀臣、刘瑞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皖1602执4837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10-02 |
任东、刘瑞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8)皖1602执2426号 | 终结(2018)皖1602民初854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具备新的执行条件或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要求法院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在具备执行条件时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08-03 |
周瑞锋、冯艳等与安徽省东港工贸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皖1602民初7224号 | 一、被告安徽省东港工贸有限公司、安徽捷众生物化学有限公司、刘瑞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周瑞锋、冯艳借款85万元,利息187500元。 二、驳回周瑞锋、冯艳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138元,由被告安徽省东港工贸有限公司、安徽捷众生物化学有限公司、刘瑞友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2-17 |
吴长侠、张开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0)皖1602执3223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20-11-27 |
张怀臣与刘瑞友、安徽省东港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皖1602民初2646号 | 一、刘瑞友、安徽省东港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张怀臣偿还借款本金420000元及借款利息25000元; 二、安徽捷众生物化学有限公司、亳州市东港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安徽捷众生物化学有限公司、亳州市东港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范围内对债务人刘瑞友、安徽省东港工贸有限公司享有追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75元,由刘瑞友、被告安徽省东港工贸有限公司、被告安徽捷众生物化学有限公司、被告亳州市东港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1-09 |
罗金刚、安徽省东港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9)皖1602执恢577号 | 终结(2017)皖1602民初67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具备新的执行条件或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要求法院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在具备执行条件时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08-30 |
慕红梅、刘瑞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0)皖1602执1151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20-08-21 |
张怀臣与刘瑞友、安徽省东港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皖1602民初2646号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 被告 | 2020-08-07 |
马永建、安徽省东港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0)皖1602执598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08-05 |
杨帆、安徽省东港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0)皖1602执异5号 | 中止对位于亳州市××城区文帝街检察院综合楼103铺(产权证号2002000015号)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 2020-04-29 |
侯晓峰、刘克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9)皖1602执3225号 | 终结(2019)皖1602执32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2019-12-31 |
石红艳、安徽省东港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9)皖1602执恢38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时效期间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2019-12-31 |
张丽、刘瑞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9)皖1602执2215号 | 终结(2019)皖1602执22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9-12-28 |
亳州市金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捷众生物化学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19)皖1602执788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具备新的执行条件或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要求法院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在具备执行条件时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9-12-27 |
罗金刚、安徽省东港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8)皖1602执2278号 | 终结(2017)皖1602民初67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具备新的执行条件或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要求法院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在具备执行条件时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9-12-24 |
沈刘阳、安徽省东港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9)皖1602执恢381号 | 终结(2018)皖1602民初1348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具备新的执行条件或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要求法院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在具备执行条件时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9-12-23 |
岳伟、刘瑞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9)皖1602执629号 | 终结(2019)皖1602执6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9-12-19 |
亳州市魏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沈月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9)皖1602执3001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2019-12-18 |
慕红梅与刘瑞友、安徽省东港工贸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皖1602民初4766号 | 一、被告刘瑞友、安徽省东港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慕红梅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18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安徽捷众生物化学有限公司、亳州市东港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捷众生物化学有限公司、亳州市东港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范围内对债务人刘瑞友、安徽省东港工贸有限公司享有追偿权。 三、驳回原告慕红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0元,由原告慕红梅负担1080元,由被告刘瑞友、安徽省东港工贸有限公司、安徽捷众生物化学有限公司、亳州市东港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420元;诉讼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刘瑞友、安徽省东港工贸有限公司、安徽捷众生物化学有限公司、亳州市东港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12-13 |
亳州市魏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克山、沈月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皖1602民初5633号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 被告 | 2019-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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