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星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官网- 法人: LEE CHEOL UNG(李哲雄)
- 注册资本: 5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1994-12-22
-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上海海航大厦10F(世纪大道有班车)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9
人力资源专家
1
无角色
12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LEE CHEOL UNG(李哲雄)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三星贸易、上海三星、三星、三星物产
- 注册资本 5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万元
- 英文名 Samsung Trading (Shanghai)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20~99
- 统一社信代码 91310000607315148H
- 纳税人识别号 91310000607315148H
- 组织机构代码 607315148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10115400024458
- 登记机关 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11-20
- 营业期限 1994-12-22~2034-12-21
-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C区外高桥大厦526室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贸易经纪与代理->贸易代理
- 专业行业 物流运输->跨境物流->进出口物流、保健/药品/医疗->医疗/保健器械->医疗器械
- 公司简介 请于51job搜索“三星贸易”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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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物产香港有限公司 | 外国(地区)企业 | - | 100.00%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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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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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变更 |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金属矿石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塑料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金属制品销售;高品质合成橡胶销售;橡胶制品销售;纸制品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针纺织品销售;棉、麻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润滑油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家用电器销售;文具用品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仪器仪表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办公用品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日用化学产品销售;服装服饰批发;鞋帽批发;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品销售;肥料销售;电线、电缆经营;电气设备销售;电子测量仪器销售;消防器材销售;皮革销售;皮革制品销售;通讯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办公设备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国内贸易代理;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一般项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2024-11-20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JUNG HO YOUNG(郑皓永) | LEE CHEOL UNG(李哲雄) | 2023-02-14 |
主要人员变更 | 郑胜允(SEUNG YOON JEONG) | 韩旻洙(HAN MINSOO) | 2022-07-11 |
主要人员变更 | 金灿武(KIM CHAN MOO);尹嬉英 | 李相彦(LEE SANG EON);尹嬉英 | 2021-05-24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金灿武(KIMCHANMOO);尹嬉英 | 李相彦(LEESANGEON);尹嬉英 | 2021-05-24 |
负责人变更 | YOOJIHAN(柳知翰) | JUNGHOYOUNG(郑皓永) | 2021-03-10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金灿武(KIMCHANMOO);尹嬉英 | 尹嬉英;金灿武(KIMCHANMOO) | 2021-03-10 |
主要人员变更 | 金灿武(KIM CHAN MOO);尹嬉英 | 尹嬉英;金灿武(KIM CHAN MOO) | 2021-03-10 |
章程变更 | 2020-01-02章程备案 | 2020-03-31 章程修正案 | 2020-04-01 |
经营范围变更 | 矿产品、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危险化学品限许可证许可范围、易制毒化学品限经营备案证明范围)、塑料及其制品、金属及金属制品、橡胶及其制品、纸及纸板及其制品、钢铁及其制品、贵金属、纺织原料及其制品(含棉花)、电子元器件、机械器具及其零配件、润滑油、润滑脂、润滑油的基础油、家用电器、文体用品、卫浴产品、服装鞋帽、日用百货、农产品(粮食除外)、水处理设备、化肥、电线电缆、电气设备及其零配件、测量仪器及其零配件、化工储罐设备、消防器材及配件、皮革及皮革制品、通讯设备及其零配件、计算机及其零配件、办公设备及其零配件、煤炭、计算机软件、汽车配件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进出口(铁矿石进口除外)及其它相关配套业务,国际贸易及贸易咨询;区内企业间的贸易及贸易代理;区内仓储(除危险品)及商业性简单加工;机械设备的经营性租赁。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矿产品、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塑料及其制品、金属及金属制品、橡胶及其制品、纸及纸板及其制品、钢铁及其制品、贵金属、纺织原料及其制品(含棉花)、电子元器件、机械器具及其零配件、润滑油、润滑脂、润滑油的基础油、家用电器、文体用品、仪器仪表、劳保用品、办公用品、第一类、二类医疗器械、卫浴产品、服装鞋帽、日用百货、农产品(粮食除外)、水处理设备、化肥、电线电缆、电气设备及其零配件、测量仪器及其零配件、化工储罐设备、消防器材及配件、皮革及皮革制品、通讯设备及其零配件、计算机及其零配件、办公设备及其零配件、煤炭、计算机软件、汽车配件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进出口(铁矿石进口除外)及其它相关配套业务,国际贸易及贸易咨询;区内企业间的贸易及贸易代理;区内仓储(除危险品)及商业性简单加工;机械设备的经营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020-04-01 |
经营范围变更 | 矿产品、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危险化学品限许可证许可范围、易制毒化学品限经营备案证明范围)、塑料及其制品、金属及金属制品、橡胶及其制品、纸及纸板及其制品、钢铁及其制品、贵金属、纺织原料及其制品(含棉花)、电子元器件、机械器具及其零配件、润滑油、润滑脂、润滑油的基础油、家用电器、文体用品、卫浴产品、服装鞋帽、日用百货、农产品(粮食除外)、水处理设备、化肥、电线电缆、电气设备及其零配件、测量仪器及其零配件、化工储罐设备、消防器材及配件、皮革及皮革制品、通讯设备及其零配件、计算机及其零配件、办公设备及其零配件、煤炭、计算机软件、汽车配件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进出口(铁矿石进口除外)及其它相关配套业务,国际贸易及贸易咨询;区内企业间的贸易及贸易代理;区内仓储(除危险品)及商业性简单加工;机械设备的经营性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矿产品、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塑料及其制品、金属及金属制品、橡胶及其制品、纸及纸板及其制品、钢铁及其制品、贵金属、纺织原料及其制品(含棉花)、电子元器件、机械器具及其零配件、润滑油、润滑脂、润滑油的基础油、家用电器、文体用品、仪器仪表、劳保用品、办公用品、第一类、二类医疗器械、卫浴产品、服装鞋帽、日用百货、农产品(粮食除外)、水处理设备、化肥、电线电缆、电气设备及其零配件、测量仪器及其零配件、化工储罐设备、消防器材及配件、皮革及皮革制品、通讯设备及其零配件、计算机及其零配件、办公设备及其零配件、煤炭、计算机软件、汽车配件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进出口(铁矿石进口除外)及其它相关配套业务,国际贸易及贸易咨询;区内企业间的贸易及贸易代理;区内仓储(除危险品)及商业性简单加工;机械设备的经营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020-04-01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洪淳胜(HONGSOONSEUNG)[退出]金灿武(KIMCHANMOO) | 尹嬉英[新增]金灿武(KIMCHANMOO) | 2020-01-03 |
经营范围变更 | 矿产品、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危险化学品限许可证许可范围、易制毒化学品限经营备案证明范围)、塑料及其制品、金属及金属制品、橡胶及其制品、纸及纸板及其制品、钢铁及其制品、贵金属、纺织原料及其制品(含棉花)、电子元器件、机械器具及其零配件、润滑油、润滑脂、润滑油的基础油、家用电器、文体用品、卫浴产品、服装鞋帽、日用百货、农产品(粮食除外)、水处理设备、化肥、电线电缆、电气设备及其零配件、测量仪器及其零配件、化工储罐设备、消防器材及配件、皮革及皮革制品、通讯设备及其零配件、计算机及其零配件、办公设备及其零配件、煤炭、计算机软件、汽车配件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进出口(铁矿石进口除外)及其它相关配套业务,国际贸易及贸易咨询;区内企业间的贸易及贸易代理;区内仓储(除危险品)及商业性简单加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矿产品、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危险化学品限许可证许可范围、易制毒化学品限经营备案证明范围)、塑料及其制品、金属及金属制品、橡胶及其制品、纸及纸板及其制品、钢铁及其制品、贵金属、纺织原料及其制品(含棉花)、电子元器件、机械器具及其零配件、润滑油、润滑脂、润滑油的基础油、家用电器、文体用品、卫浴产品、服装鞋帽、日用百货、农产品(粮食除外)、水处理设备、化肥、电线电缆、电气设备及其零配件、测量仪器及其零配件、化工储罐设备、消防器材及配件、皮革及皮革制品、通讯设备及其零配件、计算机及其零配件、办公设备及其零配件、煤炭、计算机软件、汽车配件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进出口(铁矿石进口除外)及其它相关配套业务,国际贸易及贸易咨询;区内企业间的贸易及贸易代理;区内仓储(除危险品)及商业性简单加工;机械设备的经营性租赁。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20-01-03 |
主要人员变更 | 洪淳胜(HONG SOONSEUNG);金灿武(KIM CHAN MOO) | 尹嬉英;金灿武(KIM CHAN MOO) | 2020-01-03 |
章程变更 | - | 2020-01-02章程修正案 | 2020-01-03 |
经营范围变更 | 矿产品、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危险化学品限许可证许可范围、易制毒化学品限经营备案证明范围)、塑料及其制品、金属及金属制品、橡胶及其制品、纸及纸板及其制品、钢铁及其制品、贵金属、纺织原料及其制品(含棉花)、电子元器件、机械器具及其零配件、润滑油、润滑脂、润滑油的基础油、家用电器、文体用品、卫浴产品、服装鞋帽、日用百货、农产品(粮食除外)、水处理设备、化肥、电线电缆、电气设备及其零配件、测量仪器及其零配件、化工储罐设备、消防器材及配件、皮革及皮革制品、通讯设备及其零配件、计算机及其零配件、办公设备及其零配件、煤炭、计算机软件、汽车配件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进出口(铁矿石进口除外)及其它相关配套业务,国际贸易及贸易咨询;区内企业间的贸易及贸易代理;区内仓储(除危险品)及商业性简单加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矿产品、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危险化学品限许可证许可范围、易制毒化学品限经营备案证明范围)、塑料及其制品、金属及金属制品、橡胶及其制品、纸及纸板及其制品、钢铁及其制品、贵金属、纺织原料及其制品(含棉花)、电子元器件、机械器具及其零配件、润滑油、润滑脂、润滑油的基础油、家用电器、文体用品、卫浴产品、服装鞋帽、日用百货、农产品(粮食除外)、水处理设备、化肥、电线电缆、电气设备及其零配件、测量仪器及其零配件、化工储罐设备、消防器材及配件、皮革及皮革制品、通讯设备及其零配件、计算机及其零配件、办公设备及其零配件、煤炭、计算机软件、汽车配件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进出口(铁矿石进口除外)及其它相关配套业务,国际贸易及贸易咨询;区内企业间的贸易及贸易代理;区内仓储(除危险品)及商业性简单加工;机械设备的经营性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20-01-03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朴浩赞(PARK HO CHAN) | YOO JI HAN(柳知翰) | 2019-03-05 |
负责人变更 | 朴浩赞 | 朴浩赞(PARK HO CHAN) | 2017-08-28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李尚勳(LEESANGHOON) | 高京仁 | 2017-07-13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石镇安(SUK JIN AN) | 朴浩赞 | 2017-0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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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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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 | - | - | - | - | - | 70 |
8** | - | - | - | 021-6****168 | - | 71 |
金灿武(KIM CHAN MOO) | 董事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23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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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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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嬉英 | 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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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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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物产香港有限公司、三星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江苏中恒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沪0105执异47号 | 驳回申请人三星物产香港有限公司要求变更为(2020)沪0105执4456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申请人 | 2021-10-08 |
三星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张小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8)沪0105民初11946号 | 一、被告张小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三星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市长宁区黄金城道500弄16号602室房屋保证金18000元; 二、驳回原告三星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8元,减半收取计959元,由原告三星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755.25元,被告张小芳负担203.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9-06-28 |
张小芳诉三星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8)沪01民终14487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元,由上诉人张小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9-05-05 |
三星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宜兴坤坤轻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沪0105民初6173号 | 驳回被告宜兴坤坤轻纺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宜兴坤坤轻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8-05-13 |
三星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宜兴坤坤轻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沪0105民初6173号 | 被告宜兴坤坤轻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三星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货款6499937.06元。 被告宜兴坤坤轻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三星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赔偿金(以6499937.06元为本金,以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15年10月1日至实际清偿日止)。 被告宜兴坤坤轻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三星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律师费6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92751.04元,由原告三星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127215.70元,由被告宜兴坤坤轻纺有限公司负担65535.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8-05-02 |
宜兴坤坤轻纺有限公司诉三星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沪01民终1966号 | 本案按上诉人宜兴坤坤轻纺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18-05-02 |
三星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江苏中恒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沪0105民初10055号 | 一、被告江苏中恒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三星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货款9361155.80元; 二、被告江苏中恒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三星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违约金1872231.16元; 三、被告江苏中恒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三星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律师费265000元; 四、若被告江苏中恒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第一至第三项付款义务,则原告三星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可以与被告江苏中恒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协议,以编号为苏J8-0-2014-036号《动产抵押登记书》中所列之被告江苏中恒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喷气织机24台、FA507细纱机10台、DTM129细纱机11台、F1508细纱机10台、A201E精梳机13台、FA458粗纱机4台、FA306A并条机8台、B60梳棉机35台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最高额18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上述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原告三星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中恒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债权数额部分归被告江苏中恒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江苏中恒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继续清偿; 五、驳回原告三星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033.30元,由原告三星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66705元,由被告江苏中恒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0328.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8-03-02 |
江苏中恒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诉三星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沪01民终13081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0790元,由上诉人江苏中恒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8-03-02 |
常州宝丽丝纤维有限公司与三星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沪民申2316号 | 驳回常州宝丽丝纤维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被申请人 | 2017-12-01 |
三星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山东流云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保证合同纠纷 | (2017)鲁0322执恢367号 | 终结高青县人民法院(2017)鲁0322执恢3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17-09-05 |
三星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山东流云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担保物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 保证合同纠纷 | (2016)鲁0322执741号 | 终结高青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2民特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三星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17-01-23 |
三星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常州宝丽丝纤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长民二(商)初字第9623号 | 一、被告常州宝丽丝纤维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三星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7852000元。二、被告常州宝丽丝纤维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三星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3570400元。三、被告常州宝丽丝纤维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三星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1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1362元(原告预缴人民币154862元,因审理中原告减少诉讼请求而应予以退还人民币35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原告预缴),均由被告常州宝丽丝纤维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6-12-02 |
常州宝丽丝纤维有限公司诉三星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沪01民终9279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1362元,由常州宝丽丝纤维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6-11-29 |
三星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温州市吉泰布业有限公司、建德市白沙化工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15)浙温执分终字第4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上诉人 | 2016-10-18 |
三星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流云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 保证合同纠纷 | (2016)鲁0322民特4号 | 拍卖、变卖被申请人山东流云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纺纱设备294台[纺纱设备名称、数量等基本情况见高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高工商抵登字(2014)第129号《动产抵押登记书》],申请人三星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金7999118.40元及违约金和利息优先受偿(违约金和利息的计算方式是:以本金7999118.40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21日至2016年2月2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16年2月21日至本案实际执行止,以本金7999118.40元为基数日息万分之五计算利息)。 申请费86761.00元,由被申请人山东流云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人 | 2016-06-28 |
申请执行人三星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华源纤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晋执字第180-1号 |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16-01-04 |
三星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温州市吉泰布业有限公司、建德市白沙化工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不当得利纠纷 | (2015)温龙执分初字第1号 | 驳回原告三星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5-05-26 |
三星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温州市吉泰布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不当得利纠纷 | (2013)温龙民初字第612号 | 被告温州市吉泰布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三星贸易(上海)有限公司56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400元,保全费3330元,由被告温州市吉泰布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4-0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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