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卓异装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法人: 王卫东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7-06-07
-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北路528号14幢101室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7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王卫东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上海卓异、卓异、卓异装潢装饰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0万元
- 英文名 Shanghai Zhuoyi Decoration Engineering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20~99
- 统一社信代码 91310115662461121G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662461121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10115001016555
- 登记机关 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1-12-07
- 营业期限 2007-06-07~2037-06-06
-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北路528号14幢101室
- 国标行业 建筑业->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建筑装饰和装修业->住宅装饰和装修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建筑材料辅料->钢结构、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家具/家纺/家饰->书房/办公家具->办公家具、建材/门窗/水电->吊顶墙面饰材->建筑幕墙、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
- 公司简介 公司主要从事各类大中型宾馆、办公楼、住宅楼、别墅、娱乐场所的建筑装修装饰设计与施工。上海卓异装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中国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魔都上海,上海 上海市嘉定区众仁路399号1幢2层J1981室,于2007年06月07日在嘉定区市场监管局注册成立,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4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建筑装饰装修建设工程设计与施工,建筑幕墙建设工程设计与施工,建筑智能化建设工程设计与施工,房屋建设工程施工,钢结构建设工程专业施工,建筑装饰材料、金属材料、汽摩配件、五金交电、办公家具、工艺品(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上海装饰公司装饰设计公司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王卫东 | 自然人股东 | - | 100.00%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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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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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变更 | - | 2021-10-26章程修正案 | 2021-12-07 |
章程修正案备案 | - | 2021-10-26章程修正案 | 2021-12-07 |
地址变更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云汉路979号2楼 | 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北路528号14幢101室 | 2021-12-07 |
章程备案 | - | 2021-11-05章程备案 | 2021-11-05 |
期限变更 | 2007-06-07~2027-06-06 | 2007-06-07~2037-06-06 | 2021-11-05 |
章程变更 | 无 | 2021-11-05章程备案 | 2021-11-05 |
地址变更 | 浦东新区泥城镇云汉路979号2楼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云汉路979号2楼 | 2021-11-05 |
章程变更 | 2017-04-12章程备案 | 2017-04-12章程修正案 | 2018-02-06 |
章程修正案备案 | 2017-04-12章程备案 | 2017-04-12章程修正案 | 2018-02-06 |
地址变更 | 上海市嘉定区众仁路399号1幢2层J1981室 | 浦东新区泥城镇云汉路979号2楼 | 2018-02-06 |
章程备案 | 2016-02-29章程备案 | 2017-04-12章程备案 | 2017-04-17 |
经营范围变更 | 室内装潢及设计,建筑装饰材料、金属材料、车辆配件、五金交电、办公家具、工艺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建筑装饰装修建设工程设计与施工,建筑幕墙建设工程设计与施工,建筑智能化建设工程设计与施工,房屋建设工程施工,钢结构建设工程专业施工,建筑装饰材料、金属材料、汽摩配件、五金交电、办公家具、工艺品(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7-04-17 |
地址变更 | 上海市浦东新区海徐路939号5幢323室 | 上海市嘉定区众仁路399号1幢2层J1981室 | 2017-04-17 |
章程备案 | 无 | 2016-02-29章程备案 | 2016-03-04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16-03-04 |
期限变更 | 100.000000万人民币 | 5000.0000万人民币 | 2016-0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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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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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7 | - | - | - | 021-5****363 | - | 71 |
陈淑娟 | 监事 | - | - | - | - | 79 |
王** | 执行董事,经理 | 1333****979 | zhuoyiwd20*****3.com | 021-5****825 | - | 94 |
联系人共 9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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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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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卫东 | 执行董事,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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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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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36苏州华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卓异装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苏0591民初9436号 | 被告上海卓异装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华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款项36029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元,由被告上海卓异装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 | 被告 | 2019-06-18 |
苏州华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卓异装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苏0591执3474号 | - | 被执行人 | 2019-04-23 |
方为付与上海卓异装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君风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2015)园民初字第05065号 | 一、被告上海卓异装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方为付支付工程款30059.56元及相应的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7180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另以22879.56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苏州君风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卓异装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欠付被告上海卓异装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方为付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66元,由原告方为付负担5866元,被告上海卓异装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予退还,被告上海卓异装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所负担部分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被告 | 2017-12-21 |
方为付与上海卓异装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君风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7)苏0591执1119号 |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上海卓异装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君风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4881.56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17-05-23 |
信益陶瓷(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上海卓异装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 - | (2014)园商初字第01684号 | 被告上海卓异装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信益陶瓷(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支付货款28552.4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3年6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为56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62元,由被告上海卓异装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上述款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本判决时将该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 | 被告 | 2015-0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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