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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州市恒通天虹工贸有限公司

  • 法人: 钊宝善
  • 注册资本: 3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8-09-03
  • 办公地址: 霸州市康仙庄乡新兴村东450米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5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钊宝善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霸州恒通天虹、恒通天虹工贸、恒通天虹
  • 注册资本 3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53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679902798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679902798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31081000005363
  • 登记机关 廊坊市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3-05-28
  • 营业期限 2008-09-03~2028-09-03
  • 注册地址 霸州市康仙庄乡新兴村东450米
  • 国标行业 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其他通用设备制造业->其他未列明通用设备制造业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锁具五金配件->铰链、工具/机械/仪器->机器机械设备->电机、工具/机械/仪器->机器机械设备->烫金机、工具/机械/仪器->仪器仪表元件->电气、建材/门窗/水电->电工电线开关->熔断器、工具/机械/仪器->机器机械设备->注塑机、数码/手机/电脑->办公设备/打印->塑封机、汽车/骑行/车品->骑行摩托车辆->自行车
  • 公司简介 霸州市恒通天虹工贸有限公司(廊坊天虹电器工业有限公司),地处京、津、保三角地,交通发达,信息灵便,于88年建立,独资经营,厂房两处,总占地面积10000余平方米,主厂房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库房,办公楼等设施齐备,注册资金100万元,实际资产千余万元。经营范围:生产电器配件,通信器材配件,汽车配套件。兼营冲压:钣金结构,箱体制作,机加工,注塑等。产品品种:电子配件,系列快速连接器,航空插头,接线端子,快速铝熔断器,皇冠夹等。电器配件:扬声器盆架,硬件,T铁等,出口日本的*电机外壳,电器柜,电气箱等。现代办公设备制造,塑封机,模花滚压机,烫金机等,复印机耗材,包装。民用产品:新型注塑保温瓶,自行车五通,插肩及各种中街头插接件。与北京汽车制造厂联合开发制造的日本丰田汽车系列铰链(门合页2032Z3C1U1型);与北京旅行车厂开发制造的日本五十铃汽车系列铰链(门合页BJ6490),都已通过国家轿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强检试验。企业综合生产能力较强,在经营过程中吸收了很多国内、外等大中小型企业的*优良的管理经验和方法,于2002年已通过IS9001:2000质量体系认证。目前企业员工70多人,技术人员15人,其中中*职称10人,管理人员10名。设备情况:拥有车、铣、刨、磨、线切割,电火花等齐全的模具制造设备,具有一定的模具制造能力。自形设计制造*仪表车床30余台,可承揽批量机加工零件的生产。冲压设备30余台,大吨位的250T,小6.3T,剪板机,折弯机及电焊,点焊,二氧保护焊,气焊等设备齐全。新型全电脑注塑机4台(125g,200g,320g,630g),并拥有粉粹机,转印机配套设备,具有一定的注塑生产能力。企业的创始人:钊宝善,45岁,高中文化,年富力强,具有实际的企业管理能力和工作经验;为人正直,豁达,责任心,事业心,上进心极强,崇尚现代意识。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钊宝善 自然人股东 1479.00万元 51.00%
朱秀芬 自然人股东 1421.00万元 49.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投资人变更 法人股东:无,无,无,自然人股东:***,朱秀芬,49.0,***,钊宝善,51.0 法人股东:无,无,无,自然人股东:***,钊宝善,1530.0(+3022.44898%),***,朱秀芬,1470.0 2013-05-28
注册资本变更 100.00 - 2013-05-28
其他变更 生产销售标准及非标金属机箱,电器设备及电采暖设备的组装、销售,消防器械、器材、石油筛管加工、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生产销售标准及非标金属机箱,电器设备及电采暖设备的组装、销售,消防器械、器材、石油筛管加工、销售;石油专用设备的制造;钢材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2013-05-28
其他变更 生产销售标准及非标金属机箱,电器设备及电采暖设备的组装、销售。 - 2013-01-08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1151 1130 2012-07-20
投资人变更 法人股东:无,无,无,自然人股东:***,钊宝善,100.0 法人股东:无,无,无,自然人股东:***,钊宝善,51.0,***,朱秀芬,49.0 2012-07-20
其他变更 生产销售标准及非标金属机箱,电器设备及电采暖设备的组装、销售。 生产销售标准及非标金属机箱,电器设备及电采暖设备的组装、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2011-03-09
投资人变更 法人股东:无,无,无,自然人股东:***,朱秀芬,49.0,***,钊宝善,51.0 法人股东:无,无,无,自然人股东:***,钊宝善,100.0(+104.08163%) 2010-08-05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1130 1151 2010-08-05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6 - - - 0316-****371 - 72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 - 1590****077 - - - 84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7 - 1350****478 - - - 84

联系人共 6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钊宝善 执行董事,总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赵薇、廊坊市浩明担保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21)冀10民申178号 驳回赵薇的再审申请 被申请人 2021-12-29
苏玉敏、赵薇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1)冀1002执恢90号之一 终结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21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1-09-01
霸州市恒通天虹工贸有限公司、王同生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2018)冀10执复67号 驳回钊宝善、霸州市恒通天虹工贸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2018)冀1081执异28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申请人 2018-12-17
霸州市恒通天虹工贸有限公司、王同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8)冀10执复10号 驳回钊宝善、霸州市恒通天虹工贸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2017)冀1081执异73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申请人 2018-12-17
苏玉敏、潘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8)冀1002执恢62号 终结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21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在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8-10-23
霸州市恒通天虹工贸有限公司、刘金生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租赁合同纠纷 (2018)冀10民终1146号 一、维持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2017)冀1081民初384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2017)冀1081民初384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解除被上诉人刘金生租赁上诉人霸州市恒通天虹工贸有限公司的霸国用(2012)第060022号土地租赁合同,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被上诉人刘金生恢复土地原状,将涉案土地返还上诉人霸州市恒通天虹工贸有限公司。 四、驳回上诉人霸州市恒通天虹工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刘金生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0元,由刘金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8-08-16
苏玉敏与潘乐、廊坊市浩明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5)安民初字第2163号 一、被告潘乐、赵薇、罗永旺、廊坊市浩明担保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苏玉敏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4年6月4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上款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二、被告钊宝善、朱秀芬、霸州市恒通天虹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1800元,由被告潘乐、赵薇、罗永旺、廊坊市浩明担保有限公司、钊宝善、朱秀芬、霸州市恒通天虹工贸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被告 2018-04-27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苏玉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7)冀1002执异49号 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被执行人 2018-04-09
苏玉敏与潘乐、赵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5)安民初字第2163-1号 冻结被告潘乐、赵薇、罗永旺、钊宝善、朱秀芬、廊坊市浩明担保有限公司、霸州市恒通天虹工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告 2018-02-08
廊坊市浩明担保有限公司、罗永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7)冀10民终127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46800元,由上诉人廊坊市浩明担保有限公司、罗永旺、潘乐、赵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17-03-15
王同生与霸州市恒通天虹工贸有限公司、钊宝善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15)霸执字第289号 本院(2015)霸执字第28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6-05-12
河北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霸州市恒通天虹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5)廊民实指执字第4号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3月10日作出的(2015)廊民三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指定霸州市人民法院执行,霸州市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及相关材料后及时通知案件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16-03-30
大厂回族自治县盛邦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与霸州市恒通天虹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5)大厂民初字第280号 被告霸州市恒通天虹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盛邦粉末涂料有限公司粉末涂料款17128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霸州市恒通天虹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告 2016-03-07
文安县凯信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蒋小军、蒋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2015)文民初字第134号 一、被告蒋小军返还原告文安县凯信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30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二、被告蒋小军支付原告文安县凯信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逾期利息【按照借款3000000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中国人民银行2014年9月18日六个月以内贷款利率为年利率5.60%)的四倍,自2014年9月1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支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三、被告霸州市恒通天虹工贸有限公司、霸州市广基伟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河北亿泊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蒋雷、钊宝善对上述一、二项负连带责任; 四、被告霸州市恒通天虹工贸有限公司、霸州市广基伟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河北亿泊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蒋雷、钊宝善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蒋小军追偿;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816元,由被告蒋小军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蒋小军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6-02-29
赵国旗与霸州市广基伟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蒋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5)文民初字第184号 一、被告霸州市广基伟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蒋小军偿还原告赵国旗借款200万元及相应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2014年公布的半年内贷款利率5.6%的四倍计算,利息从2014年10月17日起计算到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二、被告霸州市恒通天虹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一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霸州市广基伟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蒋小军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向本院交纳,待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将该款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6-01-05
赵国旗与霸州市广基伟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蒋小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5)文执字第1077号 终结本院(2015)文民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在终结执行情况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2015-12-24
霸州市恒通天虹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5)文执字第433号 终结文安县人民法院(2015)文民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终结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2015-12-23
牛立明与么永娟、霸州市恒通天虹工贸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14)霸民初字第4729号 被告么永娟、霸州市恒通天虹工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牛立明借款本金共计146.7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以48.5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3月2日起,以98.25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3月16日起,均计算至还清本息之日)。 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被告么永娟、霸州市恒通天虹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告 2015-11-11
文安县北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钊宝善、钊帅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2015)文民初字第263号 一、被告钊宝善偿还原告文安县北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20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 二、被告钊帅偿还原告文安县北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50万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履行。 三、被告霸州市恒通天虹工贸有限公司、钊帅、朱秀芬、么永娟对判决一项负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霸州市恒通天虹工贸有限公司、么永娟、钊宝善、朱秀芬对判决二项负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文安县北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廊坊天虹电器工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1800元,由被告钊宝善负担21800元,被告钊帅负担500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钊宝善、钊帅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取和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5-10-29
安润河北投资有限公司与霸州市恒通天虹工贸有限公司、霸州市广基伟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2015)文民初字第373号 一、被告霸州市恒通天虹工贸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安润河北投资有限公司投资款969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 二、被告霸州市广基伟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钊宝善、朱秀芬、蒋小军、孙立者对判决一项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90元由被告霸州市恒通天虹工贸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预交,由被告霸州市恒通天虹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取和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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