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利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法人: 江焕军
- 注册资本: 1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3-09-15
- 办公地址: 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石湖洲牌坊旁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3
技术专家
4
无角色
10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1次
中标金额
1,167,648元
客户
1家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1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1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江焕军
- 经营状态 在业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利隆、利隆汽车销售、佛山利隆
- 注册资本 1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500.00万元
- 英文名 Foshan Lilong Automobile Sales Service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499
- 统一社信代码 914406077545068765
- 纳税人识别号 914406077545068765
- 组织机构代码 754506876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40683000010684
- 登记机关 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2-11-07
- 营业期限 2003-09-15~
- 注册地址 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石湖洲村民委员会“下三津”之一(住所申报)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汽车、摩托车、零配件和燃料及其他动力销售->汽车新车零售
- 专业行业 汽车/骑行/车品->车辆汽车用品->汽车用品、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房地产、金融->保险
- 公司简介 佛山市利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位于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南丰大道石湖洲路段,成立于2003年9月15日,注册资本为1500万元,主要经营范围为销售汽车、汽车零配件、汽车用品;汽车中介、汽车租赁服务、汽车信息咨询、汽车维修服务;保险建业代理等。公司的企业愿景是永续经营、行业标杆;企业的品质方针是全民参与、持续改进、追求卓越。管理上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才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集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与一身的营销服务模式,配备高素质、经验丰富的专业汽车销售人才,在广东地区和消费者心中树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利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1500.00万元 | 100.00% |
邵俊 | - | - | 0.00% |
贺松林 | - | - | 0.00% |
江焕军 | - | - | 0.00% |
刘法明 | - | - | 0.00% |
共 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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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章程备案 | - | 章程 | 2022-11-07 |
章程备案 | - | 章程 | 2022-11-07 |
企业类型变更 | 1152 | 1153 | 2022-11-07 |
经营范围变更 | 销售:汽车、汽车零配件、汽车用品、汽车充电模块;汽车中介、汽车租赁服务,汽车信息咨询,汽车修理与维护;保险兼业代理;房地产租赁经营;为电动汽车提供电池充电服务;国内贸易。* | 一般项目:汽车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装饰用品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日用百货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二手车鉴定评估;二手车经纪;代驾服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汽车拖车、求援、清障服务;机动车修理和维护;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广告设计、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2022-11-07 |
地址变更 | 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石湖洲村民委员会“下三津” | 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石湖洲村民委员会“下三津”之一(住所申报) | 2020-01-02 |
经营范围变更 | 销售:汽车、汽车零配件、汽车用品;汽车中介、汽车租赁服务,汽车信息咨询,汽车修理与维护;保险兼业代理。* | 销售:汽车、汽车零配件、汽车用品、汽车充电模块;汽车中介、汽车租赁服务,汽车信息咨询,汽车修理与维护;保险兼业代理;房地产租赁经营;为电动汽车提供电池充电服务;国内贸易。* | 2019-06-27 |
经营范围变更 | 销售:汽车、汽车零配件、汽车用品;汽车中介、汽车租赁服务,汽车信息咨询,汽车维修服务;保险兼业代理。 | 销售:汽车、汽车零配件、汽车用品;汽车中介、汽车租赁服务,汽车信息咨询,汽车修理与维护;保险兼业代理。* | 2018-11-27 |
主要人员变更 | 江焕军,执行董事,总经理;刘法明,监事 | 江焕军,执行董事,经理;刘法明,监事 | 2017-11-21 |
章程变更 | 2013-06-17重新订立 | 章程 | 2017-11-21 |
股东变更 | - | 股东发生变更 | 2017-11-21 |
企业类型变更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2017-11-21 |
股东信息变更 | - | 股东发生变更 | 2017-11-21 |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 | 2015-07-16 | - | 2015-06-23 |
期限变更 | 2015-07-16 | - | 2015-06-23 |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 | - | 2003-09-15 | 2015-01-16 |
期限变更 | - | 核准日期后0.5年 | 2015-01-16 |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 | - | 核准日期后0.5 年 | 2015-01-16 |
地址变更 | 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石湖洲村民委员会“下三津” | 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石湖洲村民委员会“下三津” | 2015-01-16 |
营业起始日期变更 | - | 2003-09-15 | 2015-01-16 |
经营范围变更 | 批发、零售:汽车(含小轿车),东风日产品牌汽车,汽车零配件,摩托车,摩托车零配件;销售:进口日产品牌汽车;代办机动车相关手续(不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或须凭有关部门审批方可经营的项目);二手车经纪(不含评估服务);保险兼业代理(代理险种:机动车辆险);二类机动车维修(小型车辆维修);汽车租赁服务。(以上项目涉及许可证的须持有效许可证经营)。〓 | 销售:汽车、汽车零配件、汽车用品;汽车中介、汽车租赁服务,汽车信息咨询,汽车维修服务;保险兼业代理。 | 2015-01-16 |
共 4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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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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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5787789183 | - | - | - | 0757-8****183 | - | 72 |
13802629496 | - | 1380****496 | - | - | - | 84 |
钱** | 总经理 | 1392****296 | - | - | - | 93 |
联系人共 26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2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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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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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进 | 总经理 | -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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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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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购置执法执勤车辆合同 | 中标公告 | 乘用车 执法执勤车辆 | 广东-佛山 | 116.76 | 2020-1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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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客户
排序 | 客户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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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 | 1 | 1 | 116.76 | 2020-1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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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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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优品汇汽配仓库有限公司、佛山市利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粤0604民初1923号 | 本案按原告佛山市优品汇汽配仓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被告 | 2021-10-30 |
佛山市利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0)粤0607执1402号之一 | 本院(2020)粤0607执140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2020-09-01 |
佛山市利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卢应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2019)粤0607民初4441号 | 一、被告卢应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佛山市利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1123000元及其利息损失(利息损失的计算方式为:以1123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1日起计算至1123000元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利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809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卢应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0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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