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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耀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官网
  • 法人: 赵友仓
  • 注册资本: 12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5-08-20
  •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郭公庄中街20号院3号楼1002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1

人力资源专家

4

无角色

8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赵友仓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北京格耀、格耀新能源、格耀
  • 注册资本 12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22.00万元
  • 英文名 Geyao New Energy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299
  • 统一社信代码 911101063552682843
  • 纳税人识别号 911101063552682843
  • 组织机构代码 355268284
  • 曾用名 格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格耀新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10106019753358
  • 登记机关 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2-05-09
  • 营业期限 2015-08-20~2045-08-19
  •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郭公庄中街20号院3号楼1002
  • 国标行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其他科技推广服务业->其他科技推广服务业
  • 专业行业 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风力发电、先进制造->新材料->节能环保材料、大数据->大数据基础技术->数据处理
  • 公司简介 格耀集团立足于新能源行业,目前已同中国新兴集团、三一集团、河北建投、国家电投、国机集团、中国普天等多个领域的知名企业达成战略合作,业务范围涉及风力发电、太阳能光伏、储能、新能源电动汽车,以碳核查、碳交易等多个领域。 格耀集团旨在利用自身在新能源行业的优势及相关经验,依托“新能源+互联网+金融”的跨界协作形式,整合行业内外的优秀企业打造集清洁能源项目设计、实施、运维、保障于一体的绿色能源综合服务运营平台。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赵晓阳 - - 0.00%
赵友良 自然人股东 - 50.00%
赵友仓 自然人股东 - 50.00%
刘欣欣 - - 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名称变更变更 格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格耀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2022-05-09
名称变更变更 格耀新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格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022-04-19
主要人员变更 1 赵友仓 执行董事;2 赵友仓 经理;3 赵晓阳 监事 1 赵友仓 执行董事;2 赵友仓 经理;3 陈仲芳 监事 2019-06-05
投资人变更 赵友良自然人股东赵友仓自然人股东赵晓阳自然人股东[退出 赵友良自然人股东赵友仓自然人股东 2019-06-05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赵友仓*执行董事赵友仓*经理赵晓阳监事[退出 赵友仓*执行董事赵友仓*经理陈仲芳监事[新增 2019-06-05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赵友仓*执行董事赵友仓*经理赵晓阳监事[退出 赵友仓*执行董事赵友仓*经理陈仲芳监事[新增 2019-06-05
投资人变更 赵友良自然人股东赵友仓自然人股东赵晓阳自然人股东[退出 赵友良自然人股东赵友仓自然人股东 2019-06-05
股东信息变更 赵晓阳,自然人股东,赵友仓,自然人股东,赵友良,自然人股东 赵友仓,自然人股东,赵友良,自然人股东 2019-06-05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赵晓阳*执行董事赵晓阳*经理赵友仓监事 赵友仓*执行董事赵友仓*经理赵晓阳监事 2018-04-10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赵晓阳*执行董事赵晓阳*经理赵友仓监事 赵友仓*执行董事赵友仓*经理赵晓阳监事 2018-04-10
主要人员变更 1 赵晓阳 执行董事;2 赵晓阳 经理;3 赵友仓 监事 1 赵友仓 执行董事;2 赵友仓 经理;3 赵晓阳 监事 2018-04-10
负责人变更 赵晓阳 赵友仓 2018-04-10
负责人变更 赵晓阳 赵友仓 2018-04-10
经营范围变更 新能源技术推广、技术咨询;光伏大点项目的技术开发;风力发电项目的技术开发及技术咨询;售电服务;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数据处理;软件开发;软件咨询;产品设计;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策划;设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市场调查;企业管理咨询;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机械设备、电子产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新能源技术推广、技术咨询;光伏发电项目的技术开发;风力发电项目的技术开发及技术咨询;售电服务;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数据处理;软件开发;软件咨询;产品设计;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策划;设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市场调查;企业管理咨询;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机械设备、电子产品;物业管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017-07-19
经营范围变更 新能源技术推广、技术咨询;光伏大点项目的技术开发;风力发电项目的技术开发及技术咨询;售电服务;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数据处理;软件开发;软件咨询;产品设计;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策划;设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市场调查;企业管理咨询;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机械设备、电子产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新能源技术推广、技术咨询;光伏发电项目的技术开发;风力发电项目的技术开发及技术咨询;售电服务;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数据处理;软件开发;软件咨询;产品设计;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策划;设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市场调查;企业管理咨询;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机械设备、电子产品;物业管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017-07-19
投资人变更 赵晓阳自然人股东刘欣欣自然人股东[退出 赵友良自然人股东[新增]赵友仓自然人股东[新增]赵晓阳自然人股东 2017-03-03
股东信息变更 刘欣欣,自然人股东,赵晓阳,自然人股东 赵晓阳,自然人股东,赵友仓,自然人股东,赵友良,自然人股东 2017-03-03
主要人员变更 刘欣欣,赵晓阳* 赵晓阳*,赵友仓 2017-03-03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赵晓阳*执行董事赵晓阳*经理刘欣欣监事[退出 赵晓阳*执行董事赵晓阳*经理赵友仓监事[新增 2017-03-03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赵晓阳*执行董事赵晓阳*经理刘欣欣监事[退出 赵晓阳*执行董事赵晓阳*经理赵友仓监事[新增 2017-03-03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1 - - 136010683*****3.com 010-5****336 - 73
李** - 1513****107 - - - 84
赵友仓 执行董事,经理 - - - - 79

联系人共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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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格耀新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于海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承揽合同纠纷 (2021)京0115民初15729号 一、于海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格耀新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000元; 二、于海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格耀新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8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以8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三、驳回格耀新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4元,由格耀新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534元(已交纳),由于海军负担1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2-08
姚朝霞与格耀新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8)京0115民初2290号 一、确认姚朝霞与格耀新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自2017年6月22日至2017年9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格耀新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姚朝霞2017年6月至2017年9月期间休息日加班费2800元; 三、格耀新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姚朝霞2017年8月克扣工资600元及2017年9月工资2000元; 四、格耀新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姚朝霞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9月16日期间提成19565元; 五、驳回姚朝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格耀新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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