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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卡普科技有限公司

  • 法人: 孔庆园
  • 注册资本: 2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4-09-08
  • 办公地址: 南京市江北新区中山科技园和鑫路36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4

销售专家

29

技术专家

2

无角色

14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1

招标金额

-

供应商

0

中标数量

17

中标金额

17,743,600

客户

9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39

专利数排名

75%

专利总数

39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孔庆园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南京卡普、卡普
  • 注册资本 2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000.00万元
  • 英文名 Nanjing Comermy-Kpour Technology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0116765291487W
  • 纳税人识别号 320123765291487
  • 组织机构代码 765291487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0123000052532
  • 登记机关 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
  • 核准日期 2020-12-17
  • 营业期限 2004-09-08~2034-09-07
  •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北新区和鑫路36号
  • 国标行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软件开发->应用软件开发
  • 专业行业 其他、保健/药品/医疗->医疗技术->医疗影像、保健/药品/医疗->医疗/保健器械->医疗器械、服务/休闲/出行
  • 公司简介 企业简介:卡姆医疗(中国)集团是中国*的高科技医疗设备厂商,是一家*的大中型医疗设备研发生产企业集团。是目前被公认**的医疗企业之一,是目前被公认的*具*能力的医疗组织,是亚太地区未来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带动世界医疗科技飞速发展的主要成员。 le="text-indent:24.0pt;mso-line-height-alt:0pt">南京卡姆、南京卡普、上海交大南洋、上海卡姆南洋、上海交通大学医疗器械研制中心等兄弟企业,以南京卡姆为管理总部,团结一心,积极进取,务实奋进,为人类医疗科技的进步和发展时刻不放弃努力,为全人类的健康,真诚的奉献自己的热度。 le="text-indent:24.0pt;mso-char-indent-count:2.0;mso-line-height-alt: 0pt">卡姆医疗数年来致力于*化研发道路,致力于全球医疗影像的颠峰技术,致力于全人类对健康的共同追求!是全球医疗影像技术发展的重要成员之一,并逐渐成为影响中国乃至全球医疗影像发展的不可或缺的合作伙伴!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上海卡姆南洋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 10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经营范围变更 Ⅱ类医疗器械(除体外诊断试剂)、Ⅲ类医用电子仪设备(除植入式心脏起搏器)、医用高频仪器设备医用X射线设备销售;二类6830医X射线设备产;计算机软硬件开发电子产品、仪器仪表、普通机械设备销售;自营和代理各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械生产;第三类医疗械经营;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软件开发;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软件销售;用设备修理;电子元器件制造;集成电路制造;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子品销售;计算机系统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仪器仪表销售;机械设备销售;第一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0-12-17
负责人变更 于灵芝 孔庆园 2020-02-12
经营范围变更 Ⅱ类医疗器械(除体外诊断试剂)、Ⅲ类医用电子仪器设备(除植入式心脏起搏器)、医用高频仪器设备、医用X射线设备销售;二类6830医用X射线设备生产;计算机软硬件开发;电子产品、仪器仪表、普通机械设备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Ⅱ类医疗器械(除体外诊断试剂)、Ⅲ类医用电子仪器设备(除植入式心脏起搏器)、医用高频仪器设备、医用X射线设备销售;二类6830医用X射线设备生产;计算机软硬件开发;电子产品、仪器仪表、普通机械设备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6-05-20
投资总额变更 1000.000000 2000.000000 2015-09-25
注册资本变更 1000.00 2000.00 2015-09-25
注册资本变更 300.00 1000.00 2015-03-04
投资总额变更 300.000000 1000.000000 2015-03-04

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海关编号 注册时间 海关注销标志 报关有效时间 信用等级
金陵海关 3201963C48 2016-06-17 正常 2068-07-31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0256662930 - - - 025-****930 - 72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4、2015 - - 17510118*****.com 025-6****309 - 74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7 - - kp50*****6.com 025-6****300 - 74

联系人共 44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许继伟 部长 -
于灵芝 执行董事,总经理 -
李梦雨 总监助理 -
孔庆园 执行董事 -

招投标

项目名称 公告类型 标的物 发布地区 金额(万元) 发布时间
移动C臂X光机等项目(包件一:移动C臂X光机等) 中标公告 移动C臂X光机 上海 - 2023-06-13
绵阳四0四医院“放射设备性能及防护检测服务、射线装置辐射环境监测服务”采购公告 中标公告 放射设备性能及防护检测服务 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 放射治疗模拟机 移动式C臂高频X射线机 医用血管造影X射线机 数字胃肠机 数字化低剂量X射线机 医用诊断X射线机 X射线血管造影系统 悬吊数字化医用X射线摄影系统 X射线电子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 移动X射线机 数字X射线诊断系统 微焦点牙科X射线机 移动式数字化医用X射线摄影系统 X射线诊断设备 医用直线加速器 数字高频移动式X射线摄影机 牙科X射线设备 数字减影血管造影 射线装置辐射环境监测服务 数字化乳腺X射线摄影系统 全景口腔和头颅X射线成像系统 四川-绵阳 - 2020-08-13
四川绵阳四0四医院“放射设备性能及防护检测服务、射线装置辐射环境监测服务”采购公告 中标公告 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 放射设备性能及防护检测服务 放射治疗模拟机 移动式C臂高频X射线机 医用血管造影X射线机 数字胃肠机 数字化低剂量X射线机 医用诊断X射线机 X射线血管造影系统 X射线电子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 悬吊数字化医用X射线摄影系统 移动X射线机 数字X射线诊断系统 微焦点牙科X射线机 移动式数字化医用X射线摄影系统 X射线诊断设备 医用直线加速器 数字高频移动式X射线摄影机 牙科X射线设备 射线装置辐射环境监测服务 数字减影血管造影 数字化乳腺X射线摄影系统 全景口腔和头颅X射线成像系统 四川-绵阳 - 2020-08-12
临夏县农业农村局采购双低杂交油菜种子项目成交公示 中标公告 医用X射线机DR维修项目 高压发生器电路板 油菜种子项目 甘肃-临夏 2.99 2020-04-26
肃州区下河清镇卫生院医用X射线机(DR)维修项目竞价结果 中标公告 医用X射线机DR维修项目 甘肃 2.99 2019-07-31
[睢]睢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疗设备项目验收报告公示[项目编号:睢采询X(2017)263] 中标公告 医疗设备项目 X射线机 江苏-徐州 14.69 2018-04-18
[睢]睢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疗设备项目采购询价成交公告[项目编号:睢采询X(2017)263] 中标公告 电动综合手术床 医疗设备项目 多功能产床 便携式彩超 X射线机 江苏-徐州 14.69 2017-09-27
[自治区]宁夏农村基层远程会诊系统建设项目招标异常公告 中标公告 诊系统建设项目 宁夏 - 2017-06-09
[自治区]宁夏农村基层远程会诊系统建设项目招标异常公告 中标公告 远程会诊系统建设项目 宁夏 - 2017-06-09
[自治区]宁夏农村基层远程会诊系统建设项目中标公告 中标公告 数字化医用X线摄影系统 计算机放射成像系统 诊系统建设项目 光机 宁夏-银川 1089.60 2017-05-08
界首市人民医院DR中标结果公告 中标公告 DR 安徽-阜阳 - 2016-10-24
界首市王集镇卫生院医疗设备招标采购项目评审结果公示 中标公告 医疗设备项目 防漏费控制系统 数字化X射线摄影系统 安徽-阜阳 - 2016-04-27
市卫计委数字化X射线摄影系统第三标段中标公示 中标公告 射线摄影系统 射线摄像系统项目 湖北-鄂州 602.00 2015-08-27
>淮安市淮安区医院设备采购结果公示 中标公告 医院设备 高频移动式C形臂X射线机 电子胃镜系统 江苏-淮安 - 2014-07-09
四川省卫生学校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结果公告 中标公告 训练床 移动式C形臂X射线机 医疗设备 双能X线骨密度测量仪 浙江-丽水 16.80 2013-09-22
福建省中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关于柘荣县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中标公告 中标公告 医疗设备 射线机 福建-宁德 15.10 2012-08-08
灵宝市卫生局乡镇卫生院设备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中标结果公示 中标公告 设备 河南-三门峡 15.50 2011-11-30
崇阳县人民医院医疗设备竞争性谈判成交公告 中标公告 医疗设备项目 湖北-咸宁 - 2011-06-14

上下游

客户

排序 客户名称 参与次数 合作次数 交易总金额(万元)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1 上海市东方医院 1 1 - 2023-06-13
2 四川省绵阳市四〇四医院 1 1 - 2020-08-13
3 上海西门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1 1 - 2020-08-12
4 肃州区下河清镇卫生院 2 2 5.98 2020-04-26
5 睢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 2 29.38 2018-04-18
6 界首市王集镇卫生院 1 1 - 2016-04-27
7 四川省卫生学校 1 1 16.80 2013-09-22
8 柘荣县医院 1 1 15.10 2012-08-08
9 崇阳县人民医院 1 1 - 2011-06-14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4265南京卡普科技有限公司与孔保磊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返还原物纠纷 (2021)苏0192民初4265号 准许原告南京卡普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孔保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元,减半收取计82.5元,由原告南京卡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 2021-06-23
申请执行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合支行与被执行人南京卡普科技有限公司、孔庆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苏0116执11号 终结本院(2020)苏0116民初37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被告 2021-05-24
原告南京凯卓包装材料厂与被告南京卡普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苏0116民初752号 准许原告南京凯卓包装材料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南京凯卓包装材料厂负担 原告 2021-04-22
邓德平、南京卡普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劳动争议 (2020)辽0102执6577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计晓光执行员刘皓天执行员于永江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被执行人 2021-04-09
6031南京舒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卡普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苏0192民初6031号 准许原告南京舒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卡普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75元,由原告南京舒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 2021-03-19
奥翔博览国际会展(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与南京卡普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承揽合同纠纷 (2020)京0112民初4836号 一、被告南京卡普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奥翔博览国际会展(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合同尾款294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付清; 二、被告南京卡普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奥翔博览国际会展(北京)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94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以实际票据为准),由被告南京卡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536元,由被告南京卡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告 2021-03-17
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与被告南京卡普科技有限公司、孔庆园、于灵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苏0116民初3980号 一、被告南京卡普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6月11日的到期利息(含罚息、复利)26267.06元,并按合同标准支付自2020年6月12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的罚息、复利; 二、被告南京卡普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赔偿律师代理费179350元; 三、被告孔庆园、于灵芝对上述一、二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实际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京卡普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四、如被告南京卡普科技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一、二项义务,则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有权对被告质押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进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变得价款在债权内优先受偿。价款超出部分归被告南京卡普科技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44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5445元,由被告南京卡普公司科技有限公司、孔庆园、于灵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2-09
苏州新区华苏经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南京卡普科技有限公司、于灵芝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苏0505执314号之二 继续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1727145.4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执行 被执行人 2021-01-04
苏州新区华苏经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南京卡普科技有限公司、于灵芝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苏0505执314号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南京卡普科技有限公司、于灵芝、孔庆园、上海卡姆南洋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安健医疗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727145.4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执行 被执行人 2021-01-04
11577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江支行与南京卡普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卡姆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苏0102民初11577号 一、被告南京卡普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江支行借款本金245480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0年9月2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99316.52元,自2020年9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并支付律师费29213.27元; 二、被告孔庆园、于灵芝对被告南京卡普科技有限公司的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孔庆园、于灵芝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江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各自承担责任范围内向被告南京卡普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南京卡普科技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时,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江支行有权就被告南京卡姆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京中山科技园的地号为23××××02的不动产(地号23××××02)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地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983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共计18983元,由被告南京卡普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卡姆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孔庆园、于灵芝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12-30
11579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金支行与南京卡普科技有限公司、孔庆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苏0102民初11579号 一、被告南京卡普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金支行借款本金共计7455021.6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0年9月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310066.13元,自2020年9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并支付律师费66850元; 二、被告孔庆园、于灵芝对被告南京卡普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孔庆园、于灵芝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金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各自承担责任范围内向被告南京卡普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3837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共计38837元,由被告南京卡普科技有限公司、孔庆园、于灵芝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12-30
马金晶与南京卡普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劳动争议 (2020)苏0192执7号 终结宁新区劳人仲案(2020)第484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被执行人 2020-12-21
黄文艳与南京卡普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劳动争议 (2020)苏0192执6号 终结宁新区劳人仲案(2020)第607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被执行人 2020-12-21
张家林与南京卡普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劳动争议 (2020)苏0192执42号 终结宁新区劳人仲案(2020)第472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被执行人 2020-12-21
申请执行人苏州新区华苏经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道芳、刘强、南京卡普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结案通知书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2020)苏0116执2587号 通知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被执行人 2020-12-07
申请执行人南京豪顺物流有限公司与执行人南京卡普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运输合同纠纷 (2020)苏0116执1961号 终结本院(2019)苏0116民初85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 2020-12-07
1786深圳市嘉利达专显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卡普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苏0192民初1786号 被告南京卡普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嘉利达专显科技有限公司给付货款119500元、逾期付款损失2000元,合计121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30元,减半收取1365元,由被告南京卡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11-27
罗翼与南京卡普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20)川0104民初1293号 一、被告南京卡普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翼支付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23日的工资30407.27元; 二、被告南京卡普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翼支付经济补偿金2475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公告费300元以及后续因送达本裁判文书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告南京卡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11-23
李维与南京卡普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20)川0104民初2272号 一、被告南京卡普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维支付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23日的工资25254.07元; 二、被告南京卡普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维支付经济补偿金8802.04元; 三、驳回原告李维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及后续因送达本裁判文书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告南京卡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11-23
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合支行与被告南京卡普科技有限公司、孔庆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苏0116民初3796号 一、被告南京卡普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合支行借款本金6200000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6月2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80413.41元,合计6280413.41元,并自2020年6月21日起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孔庆园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孔庆园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京卡普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合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764元,减半收取计27882元,由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0.60元,由被告南京卡普科技有限公司、孔庆园负担27881.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告 202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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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名称 编号 发证日期 截止日期
所有未列明的其他管理体系认证 HD601544880001 2021-02-22 2023-02-26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SX601544910001 2021-02-22 2023-02-26
国产医疗器械产品(注册) 苏械注准20182300604 2020-12-21 2023-03-18
国产医疗器械产品(注册) 苏械注准20182300605 2020-12-17 2023-03-18
国产医疗器械产品(注册) 苏械注准20202061317 2020-12-08 2025-12-07
高新技术企业 GR201932001596 2019-11-07 2022-11-07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02818E10500R0S 2018-09-04 2021-09-03
中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02818S10450R0S 2018-09-04 2021-03-11
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 苏医械广审(文)第2018061409号 2018-06-12 2019-06-11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 苏食药监械生产许20050107号 2018-04-26 2020-12-16
进口医疗器械产品(注册) 国械注进20172307250 2017-12-26 2022-12-25
进口医疗器械产品(注册) 国械注进20172307264 2017-12-26 2022-12-25
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 苏医械广审(文)第2017050796号 2017-05-24 2018-05-23
国产器械(历史数据) 苏食药监械(准)字2014第2300608号 2016-08-10 2018-05-03
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 苏医械广审(文)第2016060239号 2016-06-07 2017-06-06
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 苏医械广审(文)第2016060238号 2016-06-03 2017-06-02
国产器械(历史数据) 苏食药监械(准)字2014第2300578号 2015-12-10 2018-05-03
国产器械(历史数据) 苏食药监械(准)字2014第2300578号 2014-05-04 2018-05-03
国产器械(历史数据) 苏食药监械(准)字2014第2300608号 2014-05-04 2018-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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