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22
人力资源专家
3
技术专家
1
无角色
6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3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0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0家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12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12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丁金宝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振兴纺织、振兴、泉州振兴
- 注册资本 15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5000.00万元
- 英文名 Quanzhou Tsensing Textile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499
- 统一社信代码 913505821543578703
- 纳税人识别号 913505821543578703
- 组织机构代码 154357870
- 曾用名 福建省晋江陈埭四境振兴针织厂 晋江市振兴针织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50582100007252
- 登记机关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2-01
- 营业期限 2000-11-22~2030-11-22
- 注册地址 福建省晋江市西滨镇拥军路17号
- 国标行业 制造业->纺织业->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针织或钩针编织物织造
- 专业行业 运动/户外/体育->泳装游泳用品->泳装、工具/机械/仪器->机器机械设备->纺织机械
- 公司简介 泉州振兴纺织有限公司创建于 1990 年,座落在经济繁荣并有“鞋业之都 ” 之称的福建省晋江市,拥有全套的德国卡尔迈耶经编机及台湾大圆机等先进设备,日产量为 30 吨,主要生产泳装布,内衣布等弹力面料以及服装布、箱包布、鞋材布、及革底布等各类符合新时代需要的环保针织品,且开发了一些抗菌防臭,吸湿排汗之类的新产品。企业拥有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以及提供品质优良的产品和服务,并且秉承“质量、客户至上、信誉”的服务宗旨,不断开拓新市场、新客户和新产品。目前产品销售于国内、外市场,在国内外市场享有较好的信誉。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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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宝 | 自然人股东 | - | 56.00% |
丁宝顺 | 自然人股东 | - | 17.00% |
丁宝玲 | 自然人股东 | - | 17.00% |
丁宝双 | 自然人股东 | - | 10.00% |
共 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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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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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备案 | 旧章程 | 新章程 | 2024-02-01 |
地址变更 | 晋江市西滨镇农场 | 福建省晋江市西滨镇拥军路17号 | 2024-02-01 |
经营场所备案 | 泉州市晋江市陈埭镇洋埭村幸福路3号 | - | 2024-02-01 |
住所变更 | 晋江市西滨镇农场 | 福建省晋江市西滨镇拥军路17号 | 2024-02-01 |
地址变更 | 泉州市晋江市陈埭镇洋埭村幸福路3号 | - | 2024-02-01 |
章程变更 | 旧章程 | 注册资本、股东 | 2020-03-06 |
股东信息变更 | 丁金宝 证照号码:******************;丁宝玲 证照号码:******************; | 丁金宝 证照号码:******************;丁宝玲 证照号码:******************;丁宝顺 证照号码:******************;丁宝双 证照号码:******************; | 2020-03-06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20-03-06 |
投资人变更 | 丁金宝 证照号码:******************;丁宝玲 证照号码:******************; | 丁金宝 证照号码:******************;丁宝玲 证照号码:******************;丁宝顺 证照号码:******************;丁宝双 证照号码:******************; | 2020-03-06 |
经营范围变更 | 制造:针织品、纺织品、编织品、箱包、服装、鞋、帽、化纤(涤纶弹力丝);货物或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制造:针织品、纺织品、编织品、箱包、服装、鞋、帽、化纤(涤纶弹力丝);货物或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除外);对纺织材料生产技术的研发、推广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9-10-22 |
章程变更 | 旧章程 | 经营范围 | 2019-10-22 |
地址变更 | 无 | 泉州市晋江市陈埭镇洋埭村幸福路3号 | 2018-10-18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18-10-18 |
章程变更 | 旧章程 | - | 2018-10-18 |
经营范围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制造:针织品、纺织品、编织品、箱包、服装、鞋、帽、化纤(涤纶弹力丝)。(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 制造:针织品、纺织品、编织品、箱包、服装、鞋、帽、化纤(涤纶弹力丝);货物或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8-08-01 |
增、补、换照变更 | 副本数:1 本 | 副本数:1 本;电子营业执照数:1 本 | 2016-01-12 |
经营范围变更 | 生产:针织布、经编布、箱包、鞋帽材料(网布)、服装、化纤(涤沦加弹丝)。(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 一般经营项目:制造:针织布、纺织品、编织品、箱包、服装、鞋、帽、化纤(涤沦弹力丝)。(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 2014-01-14 |
章程变更 | - | 2014-01-09经营范围 | 2014-01-14 |
地址变更 | 陈埭坊脚 | 晋江市西滨镇农场 | 2011-08-09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1800.00万 | 5000.00万 | 2009-0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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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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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99100934 | - | 1379****934 | - | - | - | 81 |
075583663632 | - | - | - | 0755-8****632 | - | 72 |
张** | - | 1348****520、1348****599 | - | 0595-8****799 | - | 80 |
联系人共 3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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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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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宝 | 董事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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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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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振兴纺织有限公司年增产高档面料1500吨技改项目 | 招标公告 | - | 福建-泉州 | - | 2019-09-03 |
年产750吨高档针织纺织品项目 | 招标公告 | 高档针织纺织品项目 | 福建-泉州 | - | 2016-05-11 |
年产120吨高档针织纺织品项目 | 招标公告 | 高档针织纺织品项目 | 福建-泉州 | - | 2015-0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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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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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明境、泉州振兴纺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闽0582民初3556号 | 准许反诉原告泉州市宏境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反诉。 反诉受理费50元,因申请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反诉原告泉州市宏境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原告 | 2021-09-27 |
泉州振兴纺织有限公司、灵璧锦升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闽0582执4398号之一 |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1-05-14 |
泉州振兴纺织有限公司与六安兹心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闽0582民初5412号 | 被告六安兹心实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泉州振兴纺织有限公司货款12959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5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9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446元,由被告六安兹心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1218元,由原告泉州振兴纺织有限公司负担87元,被告六安兹心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1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10-28 |
灵璧锦升服装有限公司、泉州振兴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闽05民终1420号 | 本案按上诉人灵璧锦升服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灵璧锦升服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19-06-29 |
广西东兴东林服装制造有限公司、泉州振兴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闽05民终2167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23688元,由广西东兴东林服装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8-11-08 |
泉州振兴纺织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永泰三连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闽0582民初4160号 | 准许原告泉州振兴纺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泉州振兴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18-07-29 |
石狮市富斯郎服装制造有限公司、泉州振兴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闽05民终4344号 | 本案按上诉人石狮市富斯郎服装制造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17-12-21 |
泉州振兴纺织有限公司与厦门特骑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闽0582民初13747号 | 被告厦门特骑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泉州振兴纺织有限公司布料款98666.59元并支付自2016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6.6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1133.3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7-11-16 |
泉州振兴纺织有限公司与苏州凌云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闽0582民初1779号 | 被告苏州凌云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泉州振兴纺织有限公司货款452187.56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83元,减半收取4041.5元,由被告苏州凌云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7-11-16 |
申请执行人泉州振兴纺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泉州奥比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闽0502执2122号 | 终结本院(2016)闽0502民初164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17-03-22 |
石狮市挑战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泉州振兴纺织有限公司、喜得龙(中国)有限公司、丁雅茹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闽05民终1409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人民币4127元,由上诉人石狮市挑战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6-12-26 |
泉州振兴纺织有限公司与石狮市比尔齐服饰有限公司、喜得龙(中国)有限公司及张惠琼、丁雅茹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闽05民终1138号 | 一、撤销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5)晋民初字第10061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石狮市比尔齐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上诉人泉州振兴纺织有限公司货款774268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自2015年10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 三、驳回上诉人泉州振兴纺织有限公司的原审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二审受理费11543元,由上诉人泉州振兴纺织有限公司负担1543元,由被上诉人石狮市比尔齐服饰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一审受理费11543元,减半收取5772元,由上诉人泉州振兴纺织有限公司负担772元,由被上诉人石狮市比尔齐服饰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6-12-26 |
原告泉州振兴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奇安达(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晋民初字第2855号 | 准许原告泉州振兴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7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79元,由原告负担 | 原告 | 2016-11-21 |
原告泉州振兴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挑战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喜得龙(中国)有限公司、丁雅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晋民初字第10055号 | 一、被告石狮市挑战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泉州振兴纺织有限公司货款191366.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10月14日起计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泉州振兴纺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457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2228.5元,由原告泉州振兴纺织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被告石狮市挑战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122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6-10-09 |
原告泉州振兴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英菲尼迪服装有限公司、喜得龙(中国)有限公司、张惠琼、丁雅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晋民初字第10054号 | 一、被告石狮市英菲尼迪服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泉州振兴纺织有限公司货款2951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10月14日起计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泉州振兴纺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727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2863.5元,由原告泉州振兴纺织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被告石狮市英菲尼迪服装有限公司负担186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6-10-09 |
原告泉州振兴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凯盛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晋民初字第6147号 | 被告中山市凯盛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泉州振兴纺织有限公司货款18022.64元及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7月3日起计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1元,减半收取125.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6-04-29 |
原告泉州振兴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新会区桦屹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晋民初字第6149号 | 被告江门市新会区桦屹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泉州振兴纺织有限公司货款132594.6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7月3日起计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52元,减半收取147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6-04-29 |
泉州振兴纺织有限公司与汕头市满渡服装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汕龙法执字第738号 | 本院(2015)汕龙法执字第73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16-01-28 |
泉州振兴纺织有限公司与厦门酷一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4)湖民初字第5188号 | 被告厦门酷一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泉州振兴纺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2619.6元及违约金9785.88元。 如果被告厦门酷一服饰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60元,由被告厦门酷一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5-11-04 |
申请人泉州振兴纺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狮市邦奇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狮执字第262号 | 终结本院(2015)狮执字第26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如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请求法院继续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时效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15-0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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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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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 USA18E47023R1M | 2018-10-08 | 2021-09-14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USA18Q47022R1M | 2018-10-08 | 2021-09-14 |
其他自愿性工业产品认证 | 17.HCN.17435 | 2018-09-18 | 2019-08-31 |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 USA16E25099R0M | 2016-07-15 | 2018-09-15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USA16Q25098R0M | 2016-07-15 | 2018-0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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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备案
网站首页 | 域名 |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 | 审核日期 |
---|---|---|---|
tsensingtextile.com | tsensingtextile.com | 闽ICP备18022019号-1 | 2018-09-19 |
www.tsensingtextile.com | tsensingtextile.com | 闽ICP备18022019号-1 | 2018-0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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