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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倍宁格节能制品有限公司

官网
  • 法人: 李朝龙
  • 注册资本: 2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9-04-12
  • 办公地址: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颍东经济开发区兴业路88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11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3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3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李朝龙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安徽倍宁格、倍宁格节能制品、倍宁格、安徽倍宁格节能制品有限公司
  • 注册资本 2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Anhui Beiningge Energy Saving Products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41200MA2TLX1167
  • 纳税人识别号 91341200MA2TLX1167
  • 组织机构代码 MA2TLX116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41200000466311
  • 登记机关 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2-11-04
  • 营业期限 2019-04-12~2039-04-11
  • 注册地址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颍东经济开发区兴业路88号
  • 国标行业 制造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木质制品制造->木门窗制造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阳光房、建材/门窗/水电->门窗楼梯隔断->木门、建材/门窗/水电->门窗楼梯隔断->铝合金门窗
  • 公司简介 安徽倍宁格节能制品有限公司是集铝合金门窗制作与安装为一体的新型节能铝塑制品有限公司,秉承服务理念围绕国家节能环保主题为发展方向。 拥有世界先进的生产设备和完善的检测手段以及雄厚的技术力量,生产厂房两万多平米,百余名熟练技术工人,我厂以真诚的信誉、完善的服务、优良的品质、低廉的价格致力于社会各界朋友! 团结服务,高效创新是我们企业的灵魂,双赢共享是我们不变的宗旨,科学规范管理是我们成功的保障,我们竭诚欢迎各界客商光临指导。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刘涛 - - 100.00%
任紫阳 自然人股东 - 10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负责人变更 任紫阳 李朝龙 2022-11-04
主要人员变更 任紫阳、刘红侠 张文苗、李朝龙 2022-11-04
财务人员变更 吴广倩 刘涛 2022-08-11
注册资本变更 20000.00 2000.00 2020-03-27
其他事项备案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公章刻制备案 2020-03-27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刘涛:*%; 任紫阳:*%; 2019-12-20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刘涛、刘红侠 任紫阳、刘红侠 2019-12-20
主要人员变更 刘涛、刘红侠 任紫阳、刘红侠 2019-12-20
投资人变更 刘涛:100%; 任紫阳:100%; 2019-12-20
股东信息变更 刘涛:100%; 任紫阳:100%; 2019-12-20
负责人变更 刘涛 任紫阳 2019-12-20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0 - 1996****678 199658556*****.com - - 86
136-9667-6767 - 1369****767 - - - 84
刘涛 财务负责人 - - - - 79

联系人共 13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吴广倩 财务负责人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巫晓伟、马雪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2022)皖1203民初4962号 准许巫晓伟、马雪、许秀秀、许月梅、王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巫晓伟、马雪、许秀秀、许月梅、王芬负担 被告 2022-10-29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安徽倍宁格节能制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皖1202民初15904号 被告安徽倍宁格节能制品有限公司、任紫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贷款本金1920000元及利息(其中截至2021年10月27日的利息、罚息19611.9元,从2021年10月28日起止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192000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原告为本次诉讼支付律师费8534.2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6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166.5元,由被告安徽倍宁格节能制品有限公司、任紫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2-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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