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云海杰胜文体管理有限公司
- 法人: 卢颖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9-02-19
- 办公地址: 兰州市七里河区任家庄147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6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卢颖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云海杰胜文体管理、兰州云海杰胜、云海杰胜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万元
- 英文名 Lanzhou Yunhai Jiesheng Sports Management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20~99
- 统一社信代码 91620100MA71N2LG6P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71N2LG6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620100200319451
- 登记机关 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9-02-19
- 营业期限 2019-02-19~2039-02-18
-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任家庄147号负一层、二层、三层
- 国标行业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体育->健身休闲活动->健身休闲活动
- 专业行业 运动/户外/体育、美妆/个护/洗漱->化妆彩妆工具->化妆品、保健/药品/医疗、服务/休闲/出行
- 公司简介 兰州云海杰胜文体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唯一黄河穿越市区中心而过的省会城市兰州,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任家庄147号负一层、二层、三层,于2019年02月19日在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在公司发展壮大的4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文化体育艺术交流活动组织策划;赛事活动策划;体育赛事、活动经纪服务;体育场馆工程的设计、施工;会务服务、礼仪服务;体育用品的研发与销售;安防设备、体育器材、健身器材、体育用品、运动服装、文化办公用品、日用百货、食品、化妆品的批发零售;休闲健身场所服务;美容美体保健服务和咨询;游泳馆的经营和管理。,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兰州体育用品厂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魏俊 | 自然人股东 | 490.00万元 | 49.00% |
卢颖 | 自然人股东 | 510.00万元 | 51.00%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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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4
- Infinity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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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 1390****003 | 3982190*****.com | - | - | 86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3 | - | 1890****787 | 398219*****.com | - | - | 86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9 | - | 1890****787 | 14449595*****.com | - | - | 86 |
联系人共 7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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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Infinity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卢颖 | 执行董事,经理,执行董事兼经理 | -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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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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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彩芹、兰州云海杰胜文体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服务合同纠纷 | (2021)甘0103民初5621号 | 驳回原告张彩芹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3-17 |
尹俊林、兰州云海杰胜文体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服务合同纠纷 | (2021)甘0103民初5021号 | 本案按原告尹俊林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尹俊林负担 | 被告 | 2022-03-17 |
杨小艳与兰州云海杰胜文体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服务合同纠纷 | (2021)甘0103民初2424号 | 被告兰州云海杰胜文体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杨小艳退还健身卡使用费3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原告杨小艳负担37.5元,被告兰州云海杰胜文体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7.5元。此款中负担37.5元已由原告杨小艳垫付,被告兰州云海杰胜文体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杨小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8-19 |
于鸿昌与兰州云海杰胜文体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服务合同纠纷 | (2021)甘0103民初2501号 | 本案按于鸿昌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7元,由原告于鸿昌负担 | 被告 | 2021-08-19 |
张琼与兰州云海杰胜文体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服务合同纠纷 | (2021)甘0103民初3594号 | 驳回原告张琼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退回原告张琼。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8-19 |
马玉田与兰州云海杰胜文体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服务合同纠纷 | (2021)甘0103民初2588号 | 一、解除原告马玉田与被告签订的会员健身协议; 二、驳回原告马玉田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玉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8-19 |
王霞与兰州云海杰胜文体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服务合同纠纷 | (2021)甘0103民初2820号 | 本案按原告王霞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王霞负担 | 被告 | 2021-08-19 |
郝庆红与兰州云海杰胜文体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服务合同纠纷 | (2021)甘0103民初2513号 | 驳回原告郝庆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回原告郝庆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7-30 |
赵丹与兰州云海杰胜文体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服务合同纠纷 | (2021)甘0103民初2443号 | 准许赵丹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赵丹负担 | 被告 | 2021-07-30 |
何向明与兰州云海杰胜文体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服务合同纠纷 | (2021)甘0103民初2389号 | 驳回原告何向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退回原告何向明。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7-30 |
曹兰君与兰州云海杰胜文体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服务合同纠纷 | (2021)甘0103民初2518号 | 准许曹兰君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曹兰君负担 | 被告 | 2021-07-30 |
冯鸿燕与兰州云海杰胜文体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服务合同纠纷 | (2021)甘0103民初2441号 | 驳回原告冯鸿燕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退回原告冯鸿燕。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7-02 |
周雅娉与兰州云海杰胜文体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服务合同纠纷 | (2021)甘0103民初2582号 | 驳回原告周雅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退回原告周雅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7-02 |
张晶与兰州云海杰胜文体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服务合同纠纷 | (2021)甘0103民初2589号 | 驳回原告张晶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退回原告张晶。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7-02 |
杨莉与兰州云海杰胜文体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服务合同纠纷 | (2021)甘0103民初2439号 | 驳回原告杨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退回原告杨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7-02 |
腾海蓉与兰州云海杰胜文体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服务合同纠纷 | (2021)甘0103民初2676号 | 驳回原告腾海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退回原告腾海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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