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一生水饮品有限公司
- 法人: 吕存柱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4-09-23
- 办公地址: 克山县政府2号院5号楼三层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10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吕存柱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2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230229308698687B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308698687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230229100019243
- 登记机关 克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8-08-06
- 营业期限 2014-09-23~
- 注册地址 克山县政府2号院5号楼三层
- 国标行业 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饮料制造->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制造
- 专业行业 食品/酒水/零食->饮料/饮用水->果蔬汁、食品/酒水/零食->饮料/饮用水->饮用水、食品/酒水/零食->饮料/饮用水->饮料、食品/酒水/零食->饮料/饮用水->果汁、食品/酒水/零食->新鲜蔬菜水果->蔬菜、食品/酒水/零食->饮料/饮用水->碳酸饮料、食品/酒水/零食->白酒红酒洋酒->果酒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赵磊 | 自然人股东 | - | 15.00% |
李雪松 | 自然人股东 | - | 5.00% |
尹云朋 | 自然人股东 | - | 15.00% |
哈尔滨哈唯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 - | 0.00% |
吕存柱 | 自然人股东 | - | 65.00% |
吕俊清 | - | - | 0.00% |
共 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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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经营范围变更 | 天然苏打水、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饮用矿物质水、果酒、碳酸饮料、谷物饮料、果汁饮料、蔬菜汁饮料、复合果蔬汁(浆)、复合果蔬汁饮料生产制造,预包装食品批发、零售。 | [瓶(罐)装饮用水(包装饮用水)]、果酒、碳酸饮料、谷物饮料、果汁饮料、蔬菜汁饮料、复合果蔬汁(浆)、复合果蔬汁饮料生产制造,预包装食品批发、零售。 | 2018-08-06 |
其他事项备案变更 | - | 100000003,100000007,100000018,100000020,100000021,100000022,100000023, | 2018-08-06 |
其他变更 | - | 100000003,100000007,100000018,100000020,100000021,100000022,100000023, | 2018-08-06 |
其他事项备案 | - | 公章刻制备案,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证 | 2018-08-06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变更 | 吕存柱:*%;赵磊:*%;尹云朋:*%; | 赵磊:*%;尹云朋:*%;吕存柱:*%;李雪松:*%; | 2017-04-27 |
投资人变更 | 吕存柱:*%;赵磊:*%;尹云朋:*%; | 赵磊:*%;尹云朋:*%;吕存柱:*%;李雪松:*%;[新增] | 2017-04-27 |
其他事项备案变更 | 吕存柱:70%;赵磊:15%;尹云朋:15%; | 赵磊:15%;尹云朋:15%;吕存柱:65%;李雪松:5%; | 2017-04-27 |
股东信息变更 | 吕存柱:*%;赵磊:*%;尹云朋:*%; | 赵磊:*%;尹云朋:*%;吕存柱:*%;李雪松:*%; | 2017-04-27 |
主要人员变更 | 王勇,吕存柱 | 赵磊,吕存柱 | 2017-04-07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王勇,吕存柱[退出] | 赵磊,吕存柱[新增] | 2017-04-07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变更 | 哈尔滨哈唯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0%;[退出] | 吕存柱:70%;[新增]赵磊:15%;[新增]尹云朋:15%;[新增] | 2017-04-01 |
股东信息变更 | 哈尔滨哈唯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吕存柱:*%;赵磊:*%;尹云朋:*%; | 2017-04-01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变更 | 哈尔滨哈唯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吕存柱:*%;赵磊:*%;尹云朋:*%; | 2017-04-01 |
其他事项备案变更 | 哈尔滨哈唯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0%; | 吕存柱:70%;赵磊:15%;尹云朋:15%; | 2017-04-01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2017-04-01 |
主要人员变更 | 尹云朋;赵磊;吕俊清; | 吕存柱;王勇; | 2016-03-07 |
投资人变更 | 赵磊;吕俊清;尹云朋; | 哈尔滨哈唯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2016-03-07 |
负责人变更 | 吕俊清 | 吕存柱 | 2016-03-07 |
股东信息变更 | 赵磊;吕俊清;尹云朋; | 哈尔滨哈唯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0%; | 2016-03-07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尹云朋;赵磊;吕俊清; | 吕存柱;王勇; | 2016-0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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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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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 | - | 1512****777 | 11622719*****.com | - | - | 86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6 | - | 1366****665 | wsc_03*****3.com | - | - | 86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 1376****890 | kslcj_20*****3.com | - | - | 83 |
联系人共 12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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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吕存柱 |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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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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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山县河北乡新民村民委员会与齐齐哈尔一生水饮品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 合伙协议纠纷 | (2021)黑0229执恢173号 | 克山县人民法院(2020)黑0229民初19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09-06 |
江苏诚科印刷科技有限公司与齐齐哈尔一生水饮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苏0922执2126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告 | 2021-03-26 |
申请执行人梁少勇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一生水饮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19)黑0229执21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0-12-24 |
原告克山县河北乡新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齐齐哈尔一生水饮品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 合伙协议纠纷 | (2020)黑0229民初194号 | 被告齐齐哈尔一生水饮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日前给付原告克山县河北乡新民村民委员会2019年扶贫产业项目利益分配资金300000.00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5800.00元,减半收取2900.00元,由被告齐齐哈尔一生水饮品有限公司负担(诉讼费缓交至执行时收取)。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告 | 2020-12-21 |
原告齐齐哈尔一生水饮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梁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0)黑0229民初349号 | 一、原告齐齐哈尔一生水饮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时给付被告拖欠的工资66000.00元; 二、原告齐齐哈尔一生水饮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时给付被告经济补偿金2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齐齐哈尔一生水饮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12-19 |
申请执行人克山县河北乡新民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一生水饮品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20)黑0229执329号 | 终结(2020)黑0229民初1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可以依法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申请执行人 | 2020-12-16 |
申请执行人孙明慧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一生水饮品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20)黑0229执676号 | 终结(2020)黑0229民初6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可以依法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申请执行人 | 2020-12-16 |
申请执行人梁琢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一生水饮品有限公司劳务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 人事争议 | (2020)黑0229执742号 | 终结(2020)黑0229民初3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可以依法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被执行人 | 2020-12-16 |
孙明慧与齐齐哈尔一生水饮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2020)黑0229民初699号 | 一、被告齐齐哈尔一生水饮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时给付原告孙明慧工资款23700.00元; 二、驳回原告孙明慧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7.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齐齐哈尔一生水饮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1-18 |
5595江苏诚科印刷科技有限公司与齐齐哈尔一生水饮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苏0922民初5595号 | 一、被告齐齐哈尔一生水饮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诚科印刷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9555.88元; 二、被告齐齐哈尔一生水饮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诚科印刷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2956元; 三、被告齐齐哈尔一生水饮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诚科印刷科技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元。 以上费用交至本院执行标的款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滨海支行营业部;开户名称:滨海县人民法院标的款;开户账号62×××55:)。 如果未按本判决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3元,由原告江苏诚科印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79元、被告齐齐哈尔一生水饮品有限公司负担7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53元。(户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世纪大道支行,账号:52×××89) | 被告 | 2020-08-27 |
山东聊城华宇钢结构幕墙有限公司与齐齐哈尔一生水饮品有限公司、吕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鲁1502民初7795号 | 被告齐齐哈尔一生水饮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山东聊城华宇钢结构幕墙有限公司借款25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25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一分计算); 被告吕飛对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齐齐哈尔一生水饮品有限公司、吕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12-24 |
申请执行人夏永强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一生水饮品有限公司、吕存柱的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19)黑0229执113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19-12-18 |
申请执行人克山宇祥热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一生水饮品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19)黑0229执155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19-12-18 |
张红伟、齐齐哈尔一生水饮品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 - | (2019)黑0229财保17号 | 冻结被申请人吕存柱持有的齐齐哈尔一生水饮品有限公司全部股权,冻结期限二年。 在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齐齐哈尔一生水饮品有限公司不得办理被冻结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申请人吕存柱支付股息(红利),被申请人吕存柱不得自行转让被冻结的股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被申请人 | 2019-06-28 |
梁少勇与齐齐哈尔一生水饮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2018)黑0229民初1246号 | 一、被告齐齐哈尔一生水饮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梁少勇人工费319330.00元,并以前款为基数,自2017年7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息至人工费还清止; 二、被告齐齐哈尔一生水饮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梁少勇人工费660000.00元,并以前款为基数,自2018年7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息至人工费还清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57.00元,由被告齐齐哈尔一生水饮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3-27 |
齐齐哈尔一生水饮品有限公司、吕存柱等与夏永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17)黑0229民初839号 | 一、确认原告齐齐哈尔一生水饮品有限公司、被告夏永强于2014年9月13日签订的钢构厂房施工合同、钢结构厂房土建部分施工合同无效; 二、反诉被告齐齐哈尔一生水饮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反诉原告夏永强工程款1169900.00元; 三、驳回反诉原告夏永强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夏永强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0665.00元,由齐齐哈尔一生水饮品有限公司负担15329.00元,由夏永强负担533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12-27 |
尹云朋、克山县亮点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定作合同纠纷 | (2018)黑02民终1406号 | 一、维持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2018)黑0229民初27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2018)黑0229民初27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吕存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3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868.00元,由齐齐哈尔一生水饮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8-11-27 |
克山县亮点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齐齐哈尔一生水饮品有限公司、吕存柱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定作合同纠纷 | (2018)黑0229民初277号 | 一、被告齐齐哈尔一生水饮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时给付原告克山县亮点广告有限公司欠款128412.00元; 二、被告吕存柱、尹云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68.00元,减半收取1434.00元由被告齐齐哈尔一生水饮品有限公司、吕存柱、尹云朋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11-07 |
齐齐哈尔市诚信工程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与齐齐哈尔一生水饮品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技术咨询合同纠纷 | (2018)黑0229民初1047号 | 一、被告齐齐哈尔一生水饮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时给付原告咨询费80000.00元; 二、被告齐齐哈尔一生水饮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时给付原告至2018年8月10日利息52800.00元,利息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前项本金8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2分,自2018年8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56.00元,减半收取147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11-01 |
克山宇祥热电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一生水饮品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2018)黑02民终1178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克山宇翔热电公司负担219.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8-0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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