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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锦之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法人: 曹海
  • 注册资本: 1057.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7-09-28
  • 办公地址: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大路99号26幢26-01室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无角色

10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曹海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锦之和装饰、淮安锦之和、锦之和
  • 注册资本 1057.00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Huaian Jinzhihe Decoration Engineering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0891MA1R8KF662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1R8KF66
  • 曾用名 淮安锦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0891000141486
  • 登记机关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 核准日期 2021-06-01
  • 营业期限 2017-09-28~
  • 注册地址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大路99号26幢26-01室
  • 国标行业 房地产业->房地产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中介服务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建筑材料辅料->大理石、建材/门窗/水电->吊顶墙面饰材->石膏板、建材/门窗/水电->木材板材装纸->石膏板、建材/门窗/水电->建筑材料辅料->防水材料、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房地产、百货/厨具/宠物->扫把清洁工具->垃圾桶、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服务/休闲/出行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钱兆龙 自然人股东 527.00万元 49.86%
曹海 自然人股东 530.00万元 50.14%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负责人变更 仲伟 曹海 2021-06-01
负责人变更 曹海 仲伟 2021-02-09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2020-11-19
股东信息变更 钱兆龙 曹海,钱兆龙 2020-11-19
投资人变更 钱兆龙 曹海,钱兆龙 2020-11-19
注册资本变更 527.00 1057.00 2020-11-19
负责人变更 仲伟 曹海 2020-09-13
负责人变更 钱兆龙 仲伟 2019-12-23
注册资本变更 200.00 527.00 2018-11-23
经营范围变更 房产信息咨询;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经纪服务;房产营销策划;室内外工程设计与施工;水电安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房产信息咨询;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经纪服务;房产营销策划;水电安饰材料、建筑材料、木板、石膏板、吊筋龙骨、水性涂料、防水材料、墙砖、地砖、大理石、垃圾桶销售;土石方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8-11-23
名称变更变更 淮安锦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 淮安锦之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018-11-23
注册资本变更 50.00 200.00 2017-10-09
经营范围变更 房产信息咨询;房地产中介服务;房产营销策划;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水电安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房产信息咨询;房地产中介服务;房经纪服务;房产营销策划;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水电安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7-10-09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1 - 1316****029 - - - 81
仲伟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 - 79
曹海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 - 79

联系人共 11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曹海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严晗、钱兆龙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委托合同纠纷 (2021)苏0891民初4332号 被告淮安锦之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严晗1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2970元,由被告淮安锦之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淮安清江浦支行,账号:62×××22) 被告 2022-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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