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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快螳螂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 法人: 唐小华
  • 注册资本: 6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19-06-05
  • 办公地址: 芜湖县湾沚镇立新行政村唐村自然村38号(申报承诺)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1

技术专家

2

无角色

4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130

专利数排名

75%

专利总数

130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唐小华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快螳螂、芜湖快螳螂、快螳螂智能设备
  • 注册资本 6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6000.00万元
  • 英文名 Wuhu Fast Mantis Intelligent Equipment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40221MA2TRRFF60
  • 纳税人识别号 91340221MA2TRRFF60
  • 组织机构代码 MA2TRRFF6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40221000127602
  • 登记机关 芜湖市湾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11-09
  • 营业期限 2019-06-05~2069-06-04
  • 注册地址 芜湖市湾沚区北航芜湖通航创新园3号楼2层02室
  • 国标行业 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环保、邮政、社会公共服务及其他专用设备制造->其他专用设备制造
  • 专业行业 先进制造->无人机->植保无人机
  • 公司简介 芜湖快螳螂智能设备成立于2019年,公司研发生产销售航空喷雾器(快螳螂牌冷雾机)。本公司生产的快螳螂牌冷雾机与大疆植保无人机,极飞科技的植保无人机匹配程度高,市场占有率高。预计2022年销售额可以增长20倍以上。你若不甘于平庸,相信科技的力量,请加入我们。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汪慧慧 自然人股东 2100.00万元 35.00%
安徽瓦尔特机械贸易有限公司 法人股东 600.00万元 10.00%
唐小华 自然人股东 3300.00万元 55.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股东信息变更 汪慧慧:(出资额:2400.0000万元;出资比例:40%),唐小华:(出资额:3600.0000万元;出资比例:60%) 汪慧慧:(出资额:2100.0000万元;出资比例:35%),唐小华:(出资额:3300.0000万元;出资比例:55%),安徽瓦尔特机械贸易有限公司:(出资额:600.0000万元;出资比例:10%) 2023-11-09
股东信息变更 汪慧慧:(出资额:2400.0000万元;出资比例:40%),唐小华:(出资额:3600.0000万元;出资比例:60%) 汪慧慧:(出资额:2100.0000万元;出资比例:35%),唐小华:(出资额:3300.0000万元;出资比例:55%),安徽瓦尔特机械贸易有限公司:(出资额:600.0000万元;出资比例:10%) 2023-11-09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2023-11-09
地址变更(住所地址、经营场所、驻在地址等变更) 芜湖县湾沚镇立新行政村唐村自然村38号(申报承诺) 芜湖市湾沚区北航芜湖通航创新园3号楼2层02室 2023-04-27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3 - - 10725724*****.com ****291 - 73
唐**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1377****138 1757461*****.com - - 95
陶玉林 - - - - - 70

联系人共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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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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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玉发飞防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芜湖快螳螂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皖02民终2148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24元,由上诉人湖北玉发飞防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21-12-19
芜湖快螳螂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鑫昌泰精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皖0221民初1452号 一、解除原告芜湖快螳螂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鑫昌泰精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8日签订的《采购合同》(合同编号Hxxxx1); 二、被告东莞市鑫昌泰精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芜湖快螳螂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货款2825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东莞市鑫昌泰精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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