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县万和通物流有限公司
- 法人: 陈龙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6-04-14
- 办公地址: 河北省沧州市青县盘古镇官庄村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4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陈龙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万和通物流、青县万和通、万和通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万元
- 英文名 Qingxian Wanhetong Logistics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30922MA07PR740Q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07PR740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30922000039023
- 登记机关 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10-30
- 营业期限 2016-04-14~
- 注册地址 河北省沧州市青县上伍乡林缺屯村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运输代理业->货物运输代理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物流、工具/机械/仪器->物流货运装备->集装箱、物流运输->物流服务、金融->企业金融服务->小微企业贷
- 公司简介 青县万和通物流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石油化工基地和北方重要陆海交通枢纽沧州,河北省沧州市青县上伍乡林缺屯村,于2016年04月14日在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100万人民币,在公司发展壮大的7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仓储、物流服务;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运输;销售:焦炭、生铁、煤、中煤、煤泥、焦粒、焦粉、精矿粉、钢材、硅锰合金、镍铁、铬铁、镍矿粉、铬矿石;煤炭信息技术咨询、公路物流信息咨询服务*,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沧州货运物流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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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龙 | 自然人股东 | 50.00万元 | 50.00% |
李哲 | 自然人股东 | 50.00万元 |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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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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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变更 | 仓储、物流服务;(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易制毒产品除外)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罐式容器);公路物流信息咨询服务;汽车租赁;汽车维修;大型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运输货物打包服务;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装卸搬运;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024-10-30 |
股东信息变更 | 陈龙 出资 50万人民币;李哲 出资 50万人民币; | 陈龙 出资 250万人民币;李哲 出资 250万人民币; | 2024-02-08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陈龙 出资 50万人民币;李哲 出资 50万人民币; | 陈龙 出资 250万人民币;李哲 出资 250万人民币; | 2024-02-08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24-02-08 |
经营范围变更 | 仓储、物流服务;(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易制毒产品除外)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运输;公路物流信息咨询服务;汽车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仓储、物流服务;(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易制毒产品除外)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罐式容器);公路物流信息咨询服务;汽车租赁;汽车维修;大型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20-06-28 |
经营范围变更 | 仓储、物流服务;(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易制毒产品除外)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运输;销售:焦炭、生铁、煤、中煤、煤泥、焦粒、焦粉、精矿粉、钢材、硅锰合金、镍铁、铬铁、镍矿粉、铬矿石;煤炭信息技术咨询、公路物流信息咨询服务;汽车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仓储、物流服务;(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易制毒产品除外)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运输;公路物流信息咨询服务;汽车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8-09-11 |
经营范围变更 | 仓储、物流服务(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易制毒产品除外);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运输;销售:焦炭、生铁、煤、中煤、煤泥、焦粒、焦粉、精矿粉、钢材、硅锰合金、镍铁、铬铁、镍矿粉、铬矿石;煤炭信息技术咨询、公路物流信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仓储、物流服务;(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易制毒产品除外)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运输;销售:焦炭、生铁、煤、中煤、煤泥、焦粒、焦粉、精矿粉、钢材、硅锰合金、镍铁、铬铁、镍矿粉、铬矿石;煤炭信息技术咨询、公路物流信息咨询服务;汽车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8-07-31 |
地址变更 | 河北省沧州市青县盘古镇官庄村 | 河北省沧州市青县上伍乡林缺屯村 | 2017-0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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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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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 - | - | 0317-****208 | - | 72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6、2017、2018、2019、2020、2021 | - | - | - | 0317-****208 | - | 72 |
李哲 | 监事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5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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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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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振山与周平、青县万和通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冀0922民初3402号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何振山损失33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何振山损失48584元,共计81584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款项汇至原告何振山在青县农村信用联社62×××97账户;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马春玲损失3300元,于本判 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款项汇至原告何振山在青县农村信用联社62×××97账户; 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马春玲损失33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款项汇至原告何振山在青县农村信用联社62×××97账户; 四、驳回原告何振山对被告周平、青县万和通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何振山承担3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承担920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承担25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承担2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汇至原告的上述账户后,凭汇款凭证到本院领取结算票。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自递交上诉状的七日内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收款人: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沧州 北环支行,账号:50×××85),并将上诉状和交纳上诉费的银行回单或上诉费票据一并交寄我院,逾期不交费的,视为不再上诉 | 被告 | 2021-01-01 |
马春玲与周平、青县万和通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冀0922民初3401号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马春玲损失77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马春玲损失79413.39元,共计156413.39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款项汇至原告马春玲在农业银行东丰镇郊支行62×××16账户;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马春玲损失77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款项汇至原告马春玲在农业银行东丰镇郊支行62×××16账户; 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马春玲损失77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款项汇至原告马春玲在农业银行东丰镇郊支行62×××16账户; 四、驳回原告马春玲对被告周平、青县万和通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90元,由原告马春玲承担12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承担 1710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承担3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承担3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汇至原告的上述账户后,凭汇款凭证到本院领取结算票。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自递交上诉状的七日内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收款人: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沧州北环支行,账号:50×××85),并将上诉状和交纳上诉费的银行回单或上诉费票据一并交寄我院,逾期不交费的,视为不再上诉 | 被告 | 2021-01-01 |
柯吉红、杨立忠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冀09民终488号 | 一、上诉人柯吉红偿还被上诉人青县万和通物流有限公司分期购车款及垫付的保险费共计28966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被上诉人青县万和通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诉人杨立忠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260元,减半收取计3630元,由被上诉人青县万和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980元,由上诉人柯吉红负担2650元;财产保全费2505元,由被上诉人青县万和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675元,由上诉人柯吉红负担1830元。上诉人柯吉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645元,由柯吉红负担;上诉人杨立忠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645元,由被上诉人青县万和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0-12-30 |
李海河与朱润亮、青县万和通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冀0224民初3374号 | 准许李海河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3元,减半收取计541.5元由原告李海河负担 | 被告 | 2020-03-27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韩存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津03民终2600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9-12-26 |
张旗、张小亮等与艾雨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冀1123民初864号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张旗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10000元,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包括伤残程度评定、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评定、后期医疗费评定鉴定费)96610.26元,车辆损失费、车辆公估费、施救费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车辆损失费、车辆公估费、施救费101413.43元。共计210023.69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张旗医疗费1000元,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包括伤残程度评定、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评定、后期医疗费评定鉴定费)9661.03元,车辆损失100元。共计10761.03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张小亮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868.17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张小亮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2714.27元。共计3582.44元。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张小亮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86.82元。 五、被告艾雨镇、被告青县万和通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张旗停运损失3000元。 上述一至五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原告张旗赔偿款打入以下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强县支行,开户名:张旗,账号:62×××75。原告张小亮赔偿款打入以下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强县支行,开户名:张小亮,账号:62×××77。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3元,减半收取计996.5元,由被告艾雨镇、被告青县万和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12-24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张学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津03民终2599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9-12-06 |
马春玲与周平、青县万和通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冀0922民初3255号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给付原告马春玲赔偿款111734.56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给付原告马春玲赔偿款1000元; 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给付原告马春玲赔偿款1000元; 以上第一、二、三项均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至原告马春玲在中国农业银行东丰镇郊支行的62×××16帐户中。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0元,由原告马春玲承担900元,由被告青县万和通物流有限公司承担3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沧州北环支行,账号:50×××85),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19-10-08 |
榆林市雄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党情宝与青县万和通物流有限公司、杨会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内0623民初2192号 | 准许榆林市雄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党情宝撤诉。 案件受理费2885.4元,减半收取计1442.7元,予以免收 | 被告 | 2019-04-26 |
郭新光与青县万和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晋0108民初1121号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郭新光车辆损失费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郭新光车辆损失费53307元、吊车费3600元、施救费1350元,共计58257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郭新光车辆损失费124383元、吊车费8400元、施救费3150元,共计135933元; 四、被告青县万和通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郭新光评估费1200元; 五、驳回原告郭新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青县万和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负担3019元,由被告青县万和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2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4-01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与郭新光、青县万和通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晋01民终6316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上诉人中财保沧州分公司负担300元,由上诉人中财保晋中分公司负担1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9-04-01 |
青县万和通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保险纠纷 | (2017)冀0903民初2491号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向原告青县万和通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6276.4元。以上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7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承担1104元,由原告青县万和通物流有限公司承担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9-03-18 |
冠县昊邦运输有限公司与青县万和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晋1025民初200号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冠县昊邦运输有限公司财产损失52206元(款交法院转付)。 二、被告青县万和通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冠县昊邦运输有限公司鉴定费2000元(款交法院转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5元,减半收取578元,由被告青县万和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12-27 |
青县万和通物流有限公司、柯吉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冀0922民初3310号 | 冻结被申请人柯吉红、杨立忠银行存款397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财产权。 案件申请费2505元,由申请人青县万和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申请人 | 2018-10-31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青县万和通物流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保险纠纷 | (2018)冀09民终3096号 | 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18-10-26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与郑仕德、王文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冀02民终6954号 | 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18-09-27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与冠县昊邦运输有限公司、青县万和通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晋10民终1405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7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8-08-27 |
郑仕德、王文英与孙喜军、青县万和通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冀0209民初1630号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赔偿原告郑仕德、王文英各项损失共计53122.9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4元,减半收取计207元,由被告孙喜军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在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按放弃上诉处理 | 被告 | 2018-08-08 |
赵想、蒋飒等与解振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冀0181民初903号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赵想、蒋飒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91446元(此款汇入原告赵想的银行账户,卡号附后)。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解振伟17704元(此款汇入被告解振伟的银行账户,卡号附后)。 三、驳回二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6元,由被告解振伟负担(此款已在垫付款中扣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3-26 |
朱书恩、王会等与赵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冀0181民初942号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朱书恩、王会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227873元。(此款汇入原告的银行账户,卡号附后) 二、被告赵想、蒋飒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继承赵英培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朱书恩、王会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377702元。 三、驳回二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98元,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赵想、蒋飒(在继承赵英培遗产范围内)负担3638元,被告解振伟负担25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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